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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调联动”机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产物。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资源是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其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是整合力量、整体联动、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如何发挥“三调联动”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当前多发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成为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当前司法机关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并对该项工作机制的完善进行了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69-02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的时期,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有利于整合调解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一、“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作用
“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资源及其他社会力量,相互衔接互动、双向对接联动的体制和制度。“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产物。通过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平台,实现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构建多元化的对接联动机制。“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从推介伊始,就表现出方兴未艾的势头。它整合了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形成了共建和谐社会的合力和机制,改变了过去一些部门存在条块分割推诿扯皮的官僚主义低效率,加强了政府责任,强化了法治政府,重振了政府治理能力,推进了民主政治建设。
二、当前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一)“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转型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使我们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纠纷也随之发生转变。一方面,民间私权意识觉醒,各种各样的私权纠纷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纠纷,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均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加强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应将调解特别是“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可以增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功效。调解解决纠纷的社会价值是非常值得考量的。1、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具有彻底性。调解能使双方当事人既实现解决纠纷,又能够恢复感情,彻底扫除纠纷复发的可能;2、调解具有主动性。调解能及时化解民间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3、调解具有保密性。调解不涉及公开审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现阶段,为了将调解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就需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模式。
(三)“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能克服单一调解方式的局限性。现阶段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虽各自发挥其作用,但三种调解有着其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如人民调解虽有主动、简捷、及时、经济和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但其又有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等不足。行政调解虽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的优势,但其在调处社会纠纷特别是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调解虽具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的优势,但诉讼成本高及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暴露该调解的缺陷。这种情况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就势在必行。
三、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立法是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关键。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以法律或政策等形式对调解工作作了相关规定,这对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调解作为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机制,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调解法律或法规对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组织结构、规范运行等方面加以明确,这与当前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所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建立健全正确处理当前新型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不相符。综观世界各国,几乎所有重视非诉讼纠纷调解制度的国家都有一部专门的调解法,这些法律对其本国的非诉讼纠纷调解制度的推广和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快调解立法研究,尽快出台专门的调解法,为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采用科学分流制度是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点。可以建立由政法委领导挂帅、综治办牵头,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驻点法官和法律服务所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三调联动”办公室,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采取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人员长驻办公,派出所民警、法庭法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驻点办公的工作模式,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及来信来访人员由“三调联动”办公室统一受理,进行科学分流处理,实现“三调联动”的有效对接。
★作者简介:来蔓均(1981-),女,本科,南阳理工学院图书馆,研究方向: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构建。
关键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69-02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的时期,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有利于整合调解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一、“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作用
“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资源及其他社会力量,相互衔接互动、双向对接联动的体制和制度。“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产物。通过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平台,实现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构建多元化的对接联动机制。“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从推介伊始,就表现出方兴未艾的势头。它整合了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形成了共建和谐社会的合力和机制,改变了过去一些部门存在条块分割推诿扯皮的官僚主义低效率,加强了政府责任,强化了法治政府,重振了政府治理能力,推进了民主政治建设。
二、当前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一)“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转型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使我们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纠纷也随之发生转变。一方面,民间私权意识觉醒,各种各样的私权纠纷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纠纷,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均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加强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应将调解特别是“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可以增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功效。调解解决纠纷的社会价值是非常值得考量的。1、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具有彻底性。调解能使双方当事人既实现解决纠纷,又能够恢复感情,彻底扫除纠纷复发的可能;2、调解具有主动性。调解能及时化解民间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3、调解具有保密性。调解不涉及公开审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现阶段,为了将调解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就需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模式。
(三)“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能克服单一调解方式的局限性。现阶段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虽各自发挥其作用,但三种调解有着其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如人民调解虽有主动、简捷、及时、经济和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但其又有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等不足。行政调解虽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的优势,但其在调处社会纠纷特别是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调解虽具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的优势,但诉讼成本高及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暴露该调解的缺陷。这种情况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就势在必行。
三、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立法是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关键。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以法律或政策等形式对调解工作作了相关规定,这对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调解作为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机制,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调解法律或法规对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组织结构、规范运行等方面加以明确,这与当前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所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建立健全正确处理当前新型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不相符。综观世界各国,几乎所有重视非诉讼纠纷调解制度的国家都有一部专门的调解法,这些法律对其本国的非诉讼纠纷调解制度的推广和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快调解立法研究,尽快出台专门的调解法,为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采用科学分流制度是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点。可以建立由政法委领导挂帅、综治办牵头,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驻点法官和法律服务所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三调联动”办公室,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采取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人员长驻办公,派出所民警、法庭法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驻点办公的工作模式,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及来信来访人员由“三调联动”办公室统一受理,进行科学分流处理,实现“三调联动”的有效对接。
★作者简介:来蔓均(1981-),女,本科,南阳理工学院图书馆,研究方向: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