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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优先权本系大陆法系的一项制度,目的在于对一些特殊债权进行担保式保护。然而,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律在当今西方法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它对民法法系法律越来越大的影响,使其日益成为大陆法系法学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参照。根据“比较法的根本经验”,即“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本文从“特殊债权保护”的功能角度出发,对英美法上的优先权功能替代制度进行了研究。(由于文化背景、法律渊源及法学理论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英美法上“优先权”一词的含义与大陆法所指称的优先权含义颇不相同。本文作者此处所谓之英美法上的“优先权”,实指英美法上与大陆法系优先权制度功能相类似的制度。)
关键词:特殊债权;功能替代;Lien制度;破产法;债权等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047-01
社会生活中,债权发生的原因千差万别,某些债权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或蕴含着特别的伦理价值,例如,因税金、司法费用等公益费用支付而发生的债权;因清算费用、保存费用等共益费用支付而发生的债权;因医疗、丧葬费用、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社会保险费用支付而发生的债权;因工资、劳动报酬支付而发生的债权。这几类债权的发生原因,或涉及对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保护;或涉及国家政策的推行;或涉及人权保障;或涉及弱者保护。与普通债权相比,这些债权因其发生原因的特殊社会意义而受到法律的特别关注,可被称为“特殊债权”。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的民法优先权指的就是那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用来保障这些特殊债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性权利。不少学者将其界定为担保物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有其不同的法学词语系统,故而探讨英美法上“优先权”的性质问题,初看起来似乎既无必要,又无可能。然而,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律在当今西方法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它对民法法系法律越来越大的影响,使其日益成为大陆法系法学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参照,有关优先权的研究也是如此。而根据“比较法的根本经验”,(“即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从“功能”角度出发比较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是适宜的。本文也从“特殊债权保护”的功能角度出发,对英美法上的优先权功能替代制度进行了研究。
优先权的功能替代制度之一——Lien制度。《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对这个词的解释是:“the right to keep sb,s property until a debt is paid 扣押权,留置权(扣押某人财产直至其清偿债务)”(第1008页)。其与大陆法系中的“留置权”制度相通但并不相同。一般认为,英美法上的留置权分为三类:普通法上的留置权、衡平法上的留置权及海事留置权。这三类留置权中的许多具体权利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特定人的债权,如在加工承揽、货物运送、保管、修理、旅店服务等活动中,加工承揽人、货物运送人、保管人、修理人和旅店主人为相关的服务费用的支付而对加工物、运送物、保管物、修理物和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留置权利。这种为保护特定人的债权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权利人留置权的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优先权制度有相通之处。换言之,英美法上的Lien制度在保护特殊债权方面替代了大陆法系的优先权制度的部分功能。至于其性质,有学者认为属于担保物权(real security)。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由此看来,英美法上的占有留置权,非常类似于大陆法系德、法等国的拒绝给付权,只具有债权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本文作者认为,衡平留置权、海事留置权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以设定于物上的权利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并且不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必要,属于典型的法定担保权。尤其是海事留置权,几乎等同于大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以大陆法系的标准衡量,二者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而普通法上的优先权,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且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必要。此种留置权的权利人只能留置标的物,一般不能变卖处分留置物;只能据此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却不能诉请赔偿留置物保管费用,从而显现出某种类似债权的效力。
优先权的功能替代制度之二——债权等级。这在美国破产法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美国破产法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详细划分等级,明确规定了这些债权的受偿次序。美国法上规定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担保权”包括司法担保权、法定担保权等。在担保债权之后,美国破产法第507条(a)又规定了八个优先等级:1、破产管理费用;2、自愿破产案件中的早期费用;3、雇员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4、雇员的福利基金和医疗保险等福利费用;5、谷物生产商和渔民拥有的债权;6、消费者所交付的定金;7、多项政府税收;8、对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支付等等。这八类无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受偿;而这八类债权之间的受偿次序按照其等级排位决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到优先权制度保护的特殊债权,如雇员工资及福利费用、公法债权等,美国法是通过赋予其不同的优先顺位来予以保护的。这说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民法中的某些种类的优先权,英美法对其是作为程序性权利对待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中医院医务部
参考文献:
[1](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3]董安生等.英国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4]费安玲.比较担保法——以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英国和中国担保法为研究对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潘琪.美国破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特殊债权;功能替代;Lien制度;破产法;债权等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047-01
社会生活中,债权发生的原因千差万别,某些债权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或蕴含着特别的伦理价值,例如,因税金、司法费用等公益费用支付而发生的债权;因清算费用、保存费用等共益费用支付而发生的债权;因医疗、丧葬费用、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社会保险费用支付而发生的债权;因工资、劳动报酬支付而发生的债权。这几类债权的发生原因,或涉及对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保护;或涉及国家政策的推行;或涉及人权保障;或涉及弱者保护。与普通债权相比,这些债权因其发生原因的特殊社会意义而受到法律的特别关注,可被称为“特殊债权”。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的民法优先权指的就是那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用来保障这些特殊债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性权利。不少学者将其界定为担保物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有其不同的法学词语系统,故而探讨英美法上“优先权”的性质问题,初看起来似乎既无必要,又无可能。然而,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律在当今西方法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它对民法法系法律越来越大的影响,使其日益成为大陆法系法学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参照,有关优先权的研究也是如此。而根据“比较法的根本经验”,(“即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从“功能”角度出发比较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是适宜的。本文也从“特殊债权保护”的功能角度出发,对英美法上的优先权功能替代制度进行了研究。
优先权的功能替代制度之一——Lien制度。《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对这个词的解释是:“the right to keep sb,s property until a debt is paid 扣押权,留置权(扣押某人财产直至其清偿债务)”(第1008页)。其与大陆法系中的“留置权”制度相通但并不相同。一般认为,英美法上的留置权分为三类:普通法上的留置权、衡平法上的留置权及海事留置权。这三类留置权中的许多具体权利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特定人的债权,如在加工承揽、货物运送、保管、修理、旅店服务等活动中,加工承揽人、货物运送人、保管人、修理人和旅店主人为相关的服务费用的支付而对加工物、运送物、保管物、修理物和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留置权利。这种为保护特定人的债权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权利人留置权的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优先权制度有相通之处。换言之,英美法上的Lien制度在保护特殊债权方面替代了大陆法系的优先权制度的部分功能。至于其性质,有学者认为属于担保物权(real security)。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由此看来,英美法上的占有留置权,非常类似于大陆法系德、法等国的拒绝给付权,只具有债权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本文作者认为,衡平留置权、海事留置权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以设定于物上的权利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并且不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必要,属于典型的法定担保权。尤其是海事留置权,几乎等同于大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以大陆法系的标准衡量,二者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而普通法上的优先权,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且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必要。此种留置权的权利人只能留置标的物,一般不能变卖处分留置物;只能据此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却不能诉请赔偿留置物保管费用,从而显现出某种类似债权的效力。
优先权的功能替代制度之二——债权等级。这在美国破产法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美国破产法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详细划分等级,明确规定了这些债权的受偿次序。美国法上规定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担保权”包括司法担保权、法定担保权等。在担保债权之后,美国破产法第507条(a)又规定了八个优先等级:1、破产管理费用;2、自愿破产案件中的早期费用;3、雇员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4、雇员的福利基金和医疗保险等福利费用;5、谷物生产商和渔民拥有的债权;6、消费者所交付的定金;7、多项政府税收;8、对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支付等等。这八类无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受偿;而这八类债权之间的受偿次序按照其等级排位决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到优先权制度保护的特殊债权,如雇员工资及福利费用、公法债权等,美国法是通过赋予其不同的优先顺位来予以保护的。这说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民法中的某些种类的优先权,英美法对其是作为程序性权利对待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中医院医务部
参考文献:
[1](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3]董安生等.英国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4]费安玲.比较担保法——以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英国和中国担保法为研究对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潘琪.美国破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