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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抓住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省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