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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目前已成为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重点所在。在立法过程中,流域的整体性与立法的多元性问题以及水质补偿费问题是最难解决的两个问题。应根据流域的特殊性作不同位阶的立法,尽量保证立法调整对象的完整性;对水质补偿费应理清其性质,明确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并逐步构建我国的水质补偿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