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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是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科研机构的统称。1986年3月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中,对此类科研机构做出了外延列举式的定义,凡专门从事以下三方面工作之一的单位,即属此种类型,一是社会公益事业,如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二是技术基础工作,如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三是农业科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