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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三种主流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的评析,明确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应定性为“人格物”。对体外胚胎仅进行法律定性无法彻底解决现存的法律问题,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必要的。基于对生命伦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医学伦理的尊重,立法在对体外胚胎进行特殊保护的同时要采用公权力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真正实现维护我国的生命伦理秩序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