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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4期所载《论要约》一文,读后受到很大启发。但是,对该文所持的“要约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商榷意见.“法律行为”一词,最早是1805年由德国法学家贺古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文中提出来的,用以概括一切合法的民事行为。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法律行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