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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8]68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组织对有关地区及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