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弥补了行政执法对抗模式和司法机制的固有缺陷,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因存在法律性质争议、磋商的具体内容及磋商与诉讼衔接的规则缺乏明确规定、磋商协议履行效果的评估与监督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严重影响到该制度效果的发挥,"双阶理论"可解决磋商制度的属性争议,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目标和主要内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要件和标准,可厘清磋商与诉讼的顺位,建立磋商协议履行效果的评估与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