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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模式上,德国环境刑法采取的是分立模式,在罪名、行为、结果、罪过形式、刑罚等方面均实现了分立。分立模式的法治意义在于不仅严格贯彻了明确性原则,而且深度实现了责任主义原则,同时有效地落实了刑罚个别化。与此不同,我国环境刑法立法采取了统合模式,在罪名、行为、结果、罪过形式、刑罚等方面均实现了统合。该立法模式虽然有利于社会保护和风险防控,但与法治机制存在明显冲突。因而,我国应当借鉴德国环境刑法立法的分立模式对环境刑法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