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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定位于规则的制定者、参与者
10月19日,“中国制造”又背上了黑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纳思达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涉案的爱普生专利有效。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纳思达是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其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在美国的“337调查”案中两次失利,受损最大的还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声誉。
无独有偶,在今年4月落幕的德国汉诺威CeBIT电子展上,来自中国的多家参展企业突遭德国警方搜查,事件起因于一家意大利的专利代理公司向当地警方举报有关产品涉嫌专利侵权。品牌展示秀最终草草收场,中国企业损失惨重,品牌形象更受到严重损害。
专利之争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自有品牌加速海外扩张的步伐,各种贸易壁垒逐渐凸现。西班牙的“烧鞋事件”,俄罗斯立法限制外国零售商,美国不断高举“反倾销”大棒,无不显示着中国品牌国际化道路上将面临的险恶处境。
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历史比较悠久,专利持有者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盈利模式:在产业发展初期,他们默许或鼓励消费者及下游生产厂商免费使用有关技术;等消费市场一旦形成,生产厂商也投入了大量的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这些专利持有者就会跳出来征收专利使用费,要价往往不菲。在这种争端中,往往是中国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如何打破围剿
面对海外市场的技术围剿,中国品牌如何能有效地绕开专利壁垒?这就要求中国的企业管理层在制订企业发展规划时,务必具备战略眼光,做好布局。
一是要重视纵向合作。专利持有人与技术使用方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中国企业可以积极发展与专利持有人的技术合作关系,形成产研战略合作的局面,同时努力增强自身技术发展能力。
二是注重横向联盟,产业内厂商应当联合起来,增加谈判能力;产业联盟的强大力量在于其对技术标准的选择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如液晶、等离子技术标准之争,彩电生产厂商如果结成联盟,就能形成很强的谈判能力,可以有效防止未来专利费过高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即便产业内的技术标准已经形成,产业联盟依然可以通过积极扶持新的替代技术,维持自身的谈判能力。
三是要积极借用政府的力量。当年海信与博世—西门子的商标之争以高达4000万欧元商标转让费开始,激发了全国瞩目的大争论;最终在国家商务部的积极斡旋下,双方皆大欢喜地达成和解。政府的力量不言而喻。从最终发展目标上看,中国企业应定位于“规则的制定者、参与者”,而非追随者。
10月19日,“中国制造”又背上了黑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纳思达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涉案的爱普生专利有效。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纳思达是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其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在美国的“337调查”案中两次失利,受损最大的还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声誉。
无独有偶,在今年4月落幕的德国汉诺威CeBIT电子展上,来自中国的多家参展企业突遭德国警方搜查,事件起因于一家意大利的专利代理公司向当地警方举报有关产品涉嫌专利侵权。品牌展示秀最终草草收场,中国企业损失惨重,品牌形象更受到严重损害。
专利之争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自有品牌加速海外扩张的步伐,各种贸易壁垒逐渐凸现。西班牙的“烧鞋事件”,俄罗斯立法限制外国零售商,美国不断高举“反倾销”大棒,无不显示着中国品牌国际化道路上将面临的险恶处境。
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历史比较悠久,专利持有者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盈利模式:在产业发展初期,他们默许或鼓励消费者及下游生产厂商免费使用有关技术;等消费市场一旦形成,生产厂商也投入了大量的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这些专利持有者就会跳出来征收专利使用费,要价往往不菲。在这种争端中,往往是中国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如何打破围剿
面对海外市场的技术围剿,中国品牌如何能有效地绕开专利壁垒?这就要求中国的企业管理层在制订企业发展规划时,务必具备战略眼光,做好布局。
一是要重视纵向合作。专利持有人与技术使用方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中国企业可以积极发展与专利持有人的技术合作关系,形成产研战略合作的局面,同时努力增强自身技术发展能力。
二是注重横向联盟,产业内厂商应当联合起来,增加谈判能力;产业联盟的强大力量在于其对技术标准的选择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如液晶、等离子技术标准之争,彩电生产厂商如果结成联盟,就能形成很强的谈判能力,可以有效防止未来专利费过高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即便产业内的技术标准已经形成,产业联盟依然可以通过积极扶持新的替代技术,维持自身的谈判能力。
三是要积极借用政府的力量。当年海信与博世—西门子的商标之争以高达4000万欧元商标转让费开始,激发了全国瞩目的大争论;最终在国家商务部的积极斡旋下,双方皆大欢喜地达成和解。政府的力量不言而喻。从最终发展目标上看,中国企业应定位于“规则的制定者、参与者”,而非追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