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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也引发了法学界关于"孙大午案"定罪量刑的一系列讨论。笔者认为从当前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来看,孙大午的行为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没有问题的。同时,也认为当前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不够合理,应该将其界定为"把吸收来的资金用于资本借贷、货币经营等金融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