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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探讨在未经表演者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使用其表演、使用程度以何为限,以及是否存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建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内的众多非营利性组织或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团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促进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