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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等)工业主管部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精神,认真履行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加快提高食品工业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现就学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