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性财产的归属及利用分析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ivi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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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国家财产的使用方式不同,学者将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分为四类: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行政事业性财产及公益性财产。这里仅就资源性财产的归属在《物权法》的框架下进行分析,以明确其归属及资源的开发利用。
  关键词:矿产资源 水资源 野生动物资源 野生植物资源
  
  我国自然资源的国有程度之高与保护的程度之高都是明显的,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专项立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及实施细则与相关条例,这是源于自然资源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又有较强的稀缺性。在物权法的框架下对自然资源的归属及利用重新进行梳理,使得所有权和使用权更加明确,更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1、矿产资源的归属与利用
  目前,资源性财产的国家所有权存在支配与收益的分离,而资源的实际控制权又被各地方与部门条块分割,国家的整体权益得不到保护。缺乏收益激励的地方与部门或怠于保护或变管理为占有,导致资源的流失与滥用。改变这一局面的关键,是建立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收益。通过国家对部分收益的下放,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管理、保护自然资源的积极性。
  《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储量将矿产分为大型中型并分级管理,同时,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那么,对于这些微型资源如小面积的林区、水域,小储量的矿藏等是不是就可以不界定为国家所有呢。因为,虽然只有国家能提供大规模的保护和管理,但是归地方、集体、个人所有的这一小部分资源未必就不能比归国有时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我认为这样更有利于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的宏观均衡,维护资源总体上的可持续利用。毕竟替自己管理总比替别人管理更尽心尽力,也会减少资源的浪费,而且这部分比重很小,不会影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①
  2、水资源在物权法中规定的质疑
  首先,《物权法》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定位,很容易使正在进行的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市场化改革偏离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既定方向。对于公共性很强的水资源,要想对其进行公平分配和有效保护,《物权法》不应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纳入私权体系,而应形成以宪法为龙头,以自然资源单行法为主的规范体系,实现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属性的回归。
  其次,把水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权客体,不符合物权的法理要求。物权的基本特征是对物的管领和支配,而且物权的客体一般为有体物,但水资源既非有体物又不可支配。水资源分为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对于地下水资源,国家可以行使其公权力在法律上做出限制性规定,其权力基础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②地表水资源却不宜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存在。第一,地表水作为生命赖以生存的三大自然条件之一,若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加以规定,那么与其性质相同的阳光和空气也要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加以规定,显然并没有;第二,如果江河泛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所有权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国家不可能给予全额赔偿;第三,江河流入汪洋大海,应属国家财产严重流失,这种责任让谁来承担都是不合理的。
  对此,本人认为,物权法对水资源进行规范在于确权,在于保护所有;水法则规范对水资源的利用,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既保护又利用的效果。
  3、野生动物资源的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非所有的野生动物都归国有,法律上有所限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对属于国有的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且,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国家、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目录。因此,对于野猪、山鸡、野兔之类的野生动物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故也不归国有,可作为无主物,适用先占。
  当然,也有人认为,把野生动物规定为国家所有权客体,有所失当。第一,野生动物是能够自由行动的,其自然习性是因季节、气候等外部环境的变化随时迁徙以适合生存;第二,野生动物具有动物本能而不具人类理性,即使外部环境没有变化,它也可能随时自由出人国境,没有确定性。刘宏明认为:物权法确认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为物权,但野生动物不能完全特定化而不符物权定义;将其归为国有,国家不便管理,对于动物伤人、传播疫情,都要国家负责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应认定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通过先占取得。
  相反,刘银良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资源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从而使国家享有所有权。因为,当国家成为其境内的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利主体时,很难说这些资源不能为国家所控制和支配,而位于一国境内的资源又是相对稳定的,除非发生巨大的环境变化。《物权法》第四十九条限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范围,避免了无谓的争论与担忧,完善了国家所有权的体系和范围。本人持此观点,我国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不会发生不能控制的情形。
  4、野生植物资源
  《宪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野生植物的国家所有权,《物权法》是第一次规定野生植物资源归国有,但也没有直接承认野生植物资源归国有,而是在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的现行法上第四十九条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还不存在,我本人认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断层,宪法及特殊法中都没有规定哪些野生植物归国有,那么尽管《物权法》想确认一些野生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但我们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来认定到底哪些野生植物资源该归国家所有。只能说这是一个前瞻性的条款,等待在以后的野生植物立法中规定哪些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
  参考文献:
  ①郭广辉、王利军:《我国所有权制度的变迁与重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②刘喜和:《国家所有权解析》,载《岱宗学刊》2007年第4期。
  作者简介:曹荣川 女 出生1984年1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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