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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提高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77元/人·年,各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43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120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