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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以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依据,以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上限,采取事前筹集而非事后分摊方式进行提取,计入当期损益,起税盾的作用.保险保障基金在尚未使用之前,作为一项负债,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核算,形成了由单个保险公司(而不是整个行业)集中使用、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然而,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