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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新政策摒弃了原来的“按月预申报、按季汇总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的办法,加快了退税的频率和进度。但是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并未涉及“免、抵、退”税政策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