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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实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而修订后的刑诉法出台在即,刑诉法修改将会对检察工作提出更多新的问题。其实无论是律师法还是刑诉法不管怎样修改,只要牢牢抓住证据不放松,在几个关键环节上做好文章,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包括修订后刑诉法出台后检察工作面临的一些新问题不但会迎刃而解,而且还会取得理想的诉讼效果。笔者仅就修订后律师法实施和修订后刑诉法出台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侧重初查工作,及时有效发现和挖掘犯罪证据
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委托律师可以会见,律师凭证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修改后即将出台的刑诉法,更加注重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即有可能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写入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由此看来。律师不仅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时间提前,其调查取证工作与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几乎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关键证据或主要证据或有价值证据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这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不小的影响,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前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明显被动。检察机关要化被动为主动,可以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的初查环节上下足功夫。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和必要的调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初查环节不仅可以对相关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还可以对相关的问题开展调查活动。因此,检察机关立案前的初查环节是发现、挖掘,收集证据的黄金时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初查工作的好坏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因此重视初查工作,及时有效发现、挖掘犯罪证据非常重要。一是初查前一定要对线索进行认真的评估分析,找准突破口;二是针对不同的案件线索,运用不同初查方式;三是初查路径要尽可能全方位辐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动一切初查手段,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对涉案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找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谈话。进行相关的调查活动,也可适时介入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经过了解、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发现、挖掘、收集有关证据,在侦查工作尚未开始之前即律师尚未介入调查活动之前,就掌握大量证据材料,为立案后的首次讯问和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首次讯问、询问等项工作一步到位。收集、掌握犯罪主要证据
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强调“零口供”是在强调除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证据的重要性。但这并不否认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证据使用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证实犯罪、打击犯罪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尤其是首次讯问要高度重视。其一,按照人的一般心理,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指定的地点,宣布其涉嫌某种犯罪而立案侦查,要求其向司法机关供述涉嫌的问题,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其二,此时委托律师尚未介入,犯罪嫌疑人尚没有从心理上抗拒的砝码,没有律师的咨询和点拨;其三,此时犯罪嫌疑人尚没有受到来自外界的任何干扰;其四,检察机关通过初查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材料。此时,犯罪嫌疑人缺乏心理支撑,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一般都能把涉嫌犯罪的真实情况讲出来,在办案实践中通过首次讯问掌握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真实情况的比例较高,因此要充分利用第一次讯问的有利时机,收集、掌握犯罪相关主要证据,做到首次讯问一步到位,关键性证据一次固定。首先在讯问前要拟定详细讯问提纲,拟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需要掌握的关键证据。要全部在提纲里写清楚。其次讲求讯问技巧,善用讯问谋略,通过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全面分析,采用最合适最有效的讯问方式,把需要掌握的证据全部拿到。最后是及时有效固定,做到“三个同步”。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自我交代材料和忏悔书;二是询问证人也要同步录音录像。同时要求证人书写保证书,保证其证言是在无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做出的,是真实可信的,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为了防止证人受到威胁或干扰,确保能如实作证,询问证人也要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进行;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还要与搜查、扣押、冻结款物同步进行。“三个同步”不是孤立进行的,各办案组之间实时沟通,使同步获取的证据相互联系,互相印证,形成稳固的证据链。总之,在首次讯问、询问等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初查获取大量证据的作用。再运用多种侦查手段,把获取的关键性证据进行及时收集和有效固定,为接下来的侦查工作争取主动,铺平道路。
三、改变审查起诉工作方式,全面收集、有效固定、灵活运用犯罪证据
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不仅凭证即可自行调查取证,而且阅卷范围扩大至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修订后即将出台的刑诉法很可能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其中,这样一来检察机关不仅调查取证的材料几乎被律师一览无余,而且获取的证据有可能因非法收集而被排除,在这种情况下起诉部门如果还按以往坐等侦查部门移送案件后进行书面审查或发现证据不足时退回补充侦查,等证据齐全后再提起公诉的老一套做法,肯定跟不上新形势下打击犯罪的新要求,因此,公诉部门必须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法。首先。必须提前介入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引导侦查部门通过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去发现、挖掘、收集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引导侦查取证。一是引导侦查取证时间前移,不仅仅停留在侦查阶段,还应前移至破案、立案甚至初查阶段;二是按照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引导侦查部门收集能定案的关键性证据,如涉案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同时还要引导全面搜集证据,如间接证据、派生证据和外围证据;三是引导侦查部门将收集到的证据及时用文字、声像等形式固定下来;四是引导侦查部门依法收集证据,侦查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据,尤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通过搜查扣押获取证据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其次,公诉部门必须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全方位多层次研究律师可能掌握的证据,做到知己知彼。一是与律师建立证据开示或交换机制。自律师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全力支持律师法实施工作,保障律师权利的有效行使,同时律师也应大力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因为控辩双方虽工作性质不同,但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实行证据开示制度更加有利于双方工作目标的实现,实践中一些地区实行证据开示制度取得了明显诉讼效果。二是准确掌握律师辩护方向。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准确掌握律师辩护方向、辩护重点和拥有的证据情况,有针对性补齐、补强指控证据,从而掌握控诉主动权。三是牢牢固定指控犯罪的证据。把通过初查、首次讯问、引导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固定住。尤其注意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稳定性。注意及时研究证人翻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和翻证、翻供的具体内容。实时强化和有效固定相关证据。无论是检察机关收集到的证据,还是律师获取的证据,只要能做到知己知彼,且灵活有效运用,就可以收到理想的公诉效果。
由此可见。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向初查和首次讯问等项工作倾斜,可以在时间上占据优势,公诉部门一方面引导侦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形成合力,在侦查力量上取得优势,另一方面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案件一到审查起诉阶段就可提起公诉。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工作形成的优势旋即转化成检察工作优势,这对于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侧重初查工作,及时有效发现和挖掘犯罪证据
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委托律师可以会见,律师凭证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修改后即将出台的刑诉法,更加注重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即有可能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写入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由此看来。律师不仅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时间提前,其调查取证工作与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几乎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关键证据或主要证据或有价值证据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这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不小的影响,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前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明显被动。检察机关要化被动为主动,可以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的初查环节上下足功夫。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和必要的调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初查环节不仅可以对相关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还可以对相关的问题开展调查活动。因此,检察机关立案前的初查环节是发现、挖掘,收集证据的黄金时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初查工作的好坏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因此重视初查工作,及时有效发现、挖掘犯罪证据非常重要。一是初查前一定要对线索进行认真的评估分析,找准突破口;二是针对不同的案件线索,运用不同初查方式;三是初查路径要尽可能全方位辐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动一切初查手段,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对涉案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找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谈话。进行相关的调查活动,也可适时介入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经过了解、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发现、挖掘、收集有关证据,在侦查工作尚未开始之前即律师尚未介入调查活动之前,就掌握大量证据材料,为立案后的首次讯问和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首次讯问、询问等项工作一步到位。收集、掌握犯罪主要证据
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强调“零口供”是在强调除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证据的重要性。但这并不否认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证据使用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证实犯罪、打击犯罪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尤其是首次讯问要高度重视。其一,按照人的一般心理,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指定的地点,宣布其涉嫌某种犯罪而立案侦查,要求其向司法机关供述涉嫌的问题,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其二,此时委托律师尚未介入,犯罪嫌疑人尚没有从心理上抗拒的砝码,没有律师的咨询和点拨;其三,此时犯罪嫌疑人尚没有受到来自外界的任何干扰;其四,检察机关通过初查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材料。此时,犯罪嫌疑人缺乏心理支撑,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一般都能把涉嫌犯罪的真实情况讲出来,在办案实践中通过首次讯问掌握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真实情况的比例较高,因此要充分利用第一次讯问的有利时机,收集、掌握犯罪相关主要证据,做到首次讯问一步到位,关键性证据一次固定。首先在讯问前要拟定详细讯问提纲,拟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需要掌握的关键证据。要全部在提纲里写清楚。其次讲求讯问技巧,善用讯问谋略,通过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全面分析,采用最合适最有效的讯问方式,把需要掌握的证据全部拿到。最后是及时有效固定,做到“三个同步”。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自我交代材料和忏悔书;二是询问证人也要同步录音录像。同时要求证人书写保证书,保证其证言是在无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做出的,是真实可信的,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为了防止证人受到威胁或干扰,确保能如实作证,询问证人也要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进行;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还要与搜查、扣押、冻结款物同步进行。“三个同步”不是孤立进行的,各办案组之间实时沟通,使同步获取的证据相互联系,互相印证,形成稳固的证据链。总之,在首次讯问、询问等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初查获取大量证据的作用。再运用多种侦查手段,把获取的关键性证据进行及时收集和有效固定,为接下来的侦查工作争取主动,铺平道路。
三、改变审查起诉工作方式,全面收集、有效固定、灵活运用犯罪证据
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不仅凭证即可自行调查取证,而且阅卷范围扩大至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修订后即将出台的刑诉法很可能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其中,这样一来检察机关不仅调查取证的材料几乎被律师一览无余,而且获取的证据有可能因非法收集而被排除,在这种情况下起诉部门如果还按以往坐等侦查部门移送案件后进行书面审查或发现证据不足时退回补充侦查,等证据齐全后再提起公诉的老一套做法,肯定跟不上新形势下打击犯罪的新要求,因此,公诉部门必须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法。首先。必须提前介入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引导侦查部门通过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去发现、挖掘、收集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引导侦查取证。一是引导侦查取证时间前移,不仅仅停留在侦查阶段,还应前移至破案、立案甚至初查阶段;二是按照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引导侦查部门收集能定案的关键性证据,如涉案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同时还要引导全面搜集证据,如间接证据、派生证据和外围证据;三是引导侦查部门将收集到的证据及时用文字、声像等形式固定下来;四是引导侦查部门依法收集证据,侦查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据,尤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通过搜查扣押获取证据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其次,公诉部门必须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全方位多层次研究律师可能掌握的证据,做到知己知彼。一是与律师建立证据开示或交换机制。自律师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全力支持律师法实施工作,保障律师权利的有效行使,同时律师也应大力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因为控辩双方虽工作性质不同,但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实行证据开示制度更加有利于双方工作目标的实现,实践中一些地区实行证据开示制度取得了明显诉讼效果。二是准确掌握律师辩护方向。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准确掌握律师辩护方向、辩护重点和拥有的证据情况,有针对性补齐、补强指控证据,从而掌握控诉主动权。三是牢牢固定指控犯罪的证据。把通过初查、首次讯问、引导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固定住。尤其注意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稳定性。注意及时研究证人翻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和翻证、翻供的具体内容。实时强化和有效固定相关证据。无论是检察机关收集到的证据,还是律师获取的证据,只要能做到知己知彼,且灵活有效运用,就可以收到理想的公诉效果。
由此可见。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向初查和首次讯问等项工作倾斜,可以在时间上占据优势,公诉部门一方面引导侦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形成合力,在侦查力量上取得优势,另一方面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案件一到审查起诉阶段就可提起公诉。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工作形成的优势旋即转化成检察工作优势,这对于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