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税收支持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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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首先对企业年金及与企业年金有关的税收政策的基本知识进行阐述,论证了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作为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手段的合理性。重点在于分析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年金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进行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支持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055-02
  
  1 企业年金的含义与特点
  
  1.1 企业年金的含义
  企业年金,也称为职业年金、私人养老金、或者雇主发起退休计划。我国将企业年金的概念定义为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既不同于养老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1.2 企业年金的特征
  1.2.1 主体的非政府性
  企业年金主要是由企业或行业举办的计划,举办的企业是计划的主体,政府对企业年金不承担最终责任。政府给与一定的指引和政策的指导,但从年金的缴纳到年金的运营和发放,政府都不是主体。企业年金的这一特征决定了能举办企业年金的社会必须具有相对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氛围,同时政府行为能对经济的发展给与正确的引导。
  1.2.2 计划性
  企业年金在职员退休后为其提供长期津贴,用于保障退休后适当的生活水平。这一计划操作比较透明,职员可随时了解个人账户信息。职员离职时可以对己归属金额申请转移,也可继续保留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就是对公共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该在不成熟的市场环境和经济条件下盲目的开展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的存在和发展不能妨碍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
  1.2.3 公平性
  职员在计划中的缴费越多,在退休后的发放中将会收到与缴费成正比例的收入。同时只要是参加计划的职员都会分享基金的增值,基金投资收益实行完全分配。
  
  2 企业年金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可以降低公共养老金的替代率,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等方面的负担,缓解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压力。当企业年金仍处于初期阶段的状态下时,大部分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动力。作为举办年金的主体,企业是否有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税收政策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外企业年金计划的迅速发展,都与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从企业年金的法律关系和运行管理来看,它是一个长期承诺的、受法律保护的延期支付合同。通常情况下将企业年金分成三个阶段,分别是缴费阶段、投资收益阶段和领取阶段。实际上,企业年金的三个阶段都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在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年金投资收益阶段,涉及利息税;在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因此,企业年金的发展受税收政策的影响是巨大的和深远的。
  但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味着增加企业的成本,在没有强制要求的前提下,企业一般不主动建立年金制度;同时员工对工资的需求大于对福利的需求,往往成为企业制定人力资源激励制度的依据。企业宁愿以货币方式支付报酬,而不愿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总体来说,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直接动机,如果没有优惠政策,就更加不愿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在这种情况下,最具有激励作用的举措是:政府对开办年金计划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比如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为雇主和雇员都提供了税收方面的优惠。税务机关,既向年金出资者提供税务优惠,又通过税务政策调整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出资水平,避免向高收入雇员过分倾斜,还被赋予执行养老金计划最低标准的责任,以保证计划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雇员津贴。为此可以看出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税收政策。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这种自愿性的企业年金计划不会有很大的发展。对企业来讲,如果国家允许雇主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在税前扣除以及对企业养老储备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那么就可以达到鼓励和激励企业建立该计划的目的。对员工个人来讲,由于个人所得税使用累进税率,所以对员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缴纳的保险费给予免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使员工避免在工作期间按较高的边际税率缴纳个人所税。由于员工在退休期的整体收入水平下降,这种养老金适用的边际税率会大大降低。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员工取得的工资不仅要纳税,而且将税后工资进行储蓄所得到的利息也要缴纳所得税,如果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免税,那么即使国家同时还规定退休员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推迟课税给员工带来利益的情况下,员工最终也能够从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中获益。
  
  3 我国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由于各地对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方式不统一,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这样,从企业角度看给那些在不同省市有分公司的跨地区大型企业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从国家角度看,有些地方规定企业年金免税缴费率过高,造成国家财政的损失。此外,由于政策模糊及监管不力,一些企业在地方法规没有做出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违规将企业缴费甚至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列入成本,呈现出各企业各行其是的混乱状态。
  
  3.2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使企业年金计划的吸引力大打折扣。税收优惠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的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在少数实施税收优惠的地区,如深圳、大连,不少经济状况较好的企业抱怨目前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不能满足其实际需求。
  
  3.3 缺乏有效的企业年金财税监管制度
  尽管我国有些地区己经出台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企业年金财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都真正落实。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都真正落实。比如浙江在2003年就在全国率先推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这一好政策在浙江却因缺乏条件,难以施行。主要原因在于目前企业年金的操作很不规范,如果一旦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很可能会借机找空子逃税,而目前还没有切实可行的堵住漏洞的办法。企业年金操作的不规范,财税监管制度的缺位使其成为了企业洗钱、逃税的工具,而企业职工根本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福利。
  
  4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支持政策的措施
  
  4.1 确立年金税收支持政策的原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应构筑有利于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利益关系的、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成本节约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从而完善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减轻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的冲击,在我国全面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1)鼓励企业年金发展原则。要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充分调动企业年金需求方即企业和个人参加该计划的积极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是最有效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来说,允许其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及投资收益免税政策可以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举办和运营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对个人来说,对其缴费实行免税及延税政策又会在事实上增加个人福利,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激励个人接受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原则。国家在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同时,也减少了税收收入,给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必须要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应当具有适度性,税制设计既要能够保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又要避免过度的税收优惠增加财政负担。(3)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企业年金基金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由于其不像公共养老金那样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而显得更注重效率而非公平。因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制订方面注重效率的同时更应兼顾公平,既要有利于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又要避免对高收入者的过度优惠;既要继续激励效益好的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又要避免因税惠政策的实施而人为拉大不同效益企业之间的差距。只有站在公平角度考虑,针对不同雇员、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才有可能解决效率与公平间的矛盾,给不同的退休员工以较为公平合理的企业年金待遇,从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4)减少征管成本原则。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体系建设既应注意全面性、具体性,也应注意税制的简化,使之易于理解和执行,从而减少征管成本;而且考虑到举办这一计划本身也会增加企业及税务部门的费用支出,所以税制设计方面也要本着费用节约原则,将不必要的开支减至最低限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进而为征缴双方提供便利,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
  
  4.2 实行企业向企业年金账户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根据国外大多数国家如德国、奥地利、丹麦、瑞典等的规定:“雇主缴费并不构成雇员应纳税的附加福利”,也就是说,对于雇主缴费部分,可以从雇员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完全免征个人所得税。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要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也必须给予雇员个人以同样的免税待遇。我们知道,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雇员的拥护。假如企业向雇员个人增发工资或现金福利,雇员需就总体工薪收入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当期缴纳所得税;而若企业向企业年金账户的缴费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那么个人从这一计划中不仅无法得到任何税收方面的好处,而且还会因延迟得到收入推迟消费而使效用水平降低,因而会坚决抵制这种制度的建立。所以对于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既然个人无需当期纳税,相对当期现金收入来讲就会产生既得利益,雇员个人也就会更赞同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而这无疑对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4.3 实行个人向企业年金账户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我们认为,对企业年金账户的个人缴费既不应当完全免税,也不应当完全征税,而是应采取折衷的办法,实行部分免税政策,即允许个人缴费部分在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对个人缴费部分不易实行完全免税政策的原因在于:虽然实行这种政策能够极大地刺激个人对企业年金的需求,鼓励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但是总体上讲,最先举办和最愿意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往往效益较好,个人收入较高,那么若再对这一高收入群体的缴费全部免税的话,必然会加剧社会不公现象,而且还有可能导致高收入者通过向企业年金账户超额缴费来避税的情况发生,
  所以完全免税政策不可取。同时,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征税也不是最优选择。因为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还并不为大多数人所认知和接受,其个人缴费仍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强加的乱摊派性质的政府行为;况且就目前基本养老金缴费的收缴情况来看,即便是全部免税,也存在难以全额征缴的状况,所以现实中对于需求弹性较大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需要给予以适当的税收减免激励。而且考虑到此时对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征税后再对企业年金领取阶段征税,有可能导致重复征税情况发生,所以部分免税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状况。在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情况下,允许个人缴费部分在多大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可结合企业缴费部分共同加以考虑。
  
  4.4 对企业年金领取阶段进行征税
  对退休人员在领取阶段领取的企业年金需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选择不仅是基于我国年金模式自身优势的考虑,而且还有其得以存在的现实基础。首先,从企业年金的性质来看,企业用于企业年金缴费时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出自增发工资或福利费用,实质上也就应属于个人的工薪所得,只是从个人领取的时间方面看,它相当于一种延期支付的就业所得,应该征收个税。其次企业年金应税所得额的确定由于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一种补充、提高,应当在个人退休后逐月随基本养老金一同发放,那么企业年金是否设置免征额,设置多高的免征额,就应与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结合加以确定。目前,我国对于基本养老金领取阶段实行免税政策是由我国当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且短期内不会改变这一国情所决定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就相当于给养老金设置了一定的免征额,在此之上再依法对额外的利息、股利收入征税,所不同的只是各地区之间由于养老金发放数额不等而相当于免征额不同而已。在为企业年金确定免征额问题上应结合基本养老金发放数额并参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水平加以考虑。其基本思路是:当基本养老金发放数额高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时,说明个人退休后生活能够达到一定水平,就不需要再对企业年金设置免征额而应全额征税;相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时,应就该免征额与基本养老金发放数额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年金的免征额,超过该免征额部分的企业年金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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