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当前社会充斥着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而保全证据的公正性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由很多当事人没有保护好证据,导致举证不充分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驳回起诉,促使当事人寻求其它的救济途径,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公证机构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可以有效地保全证据,从而为诉讼提供完整的证据资料。因此,公证机构需要按照合法的程序,办理好保全证据公证,才能将公证职能的作用及价值体现出来,切实的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在实际公证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以及克服哪些问题,才能保全证据公证呢?下面本文主要从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及性质出发,结合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实际情况,对证据保全公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展开如下分析,旨在提升公证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证据;公证;保全;注意问题
1 前言
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里,各种民商事活动主体之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从而产生了各种利益纠纷。而在处理各种矛盾及利益纠纷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证据的作用和价值,只有当事人出示有效地证据,才不被审判机关驳回相关的诉讼。可见,保全证据的公正性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能保全好证据。一方面,当事人自身力量有限,而且对证据的保全缺乏专业性,导致无法完成证据的保全;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又不主动参与到证据的查证,从而影响到了证据的公正性[1]。因此,我们想要发挥证据的作用和价值,就必要做保全证据的公证,而各公证机构又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重要部门,所以各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公证机构想要办理好证据公证业务,就必须注意公证过程中遇到到各种问题,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发挥工作的职能和作用。为此,本文对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具有一定现实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及时发现证据保全公证办理出现的问题,从而完善好证据公证的各项事务。
2 如何注意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与当事人有关的证据及行为过程进行提取、收存以及描述等,或者对当事人的取证行为做出相关证明的活动过程。一般保全证据公证种类有对书证方面的保全,也有对物证及音频资料等方面的保全,充分涉及到了人们的日常民商事活动。但是,保全证据公证并非一件易事,需要相关公证人员在公证中注意非常多的问题,才能切实做好各项证据的公证事宜[2]。为此,笔者主要从以下角度出发,对保全证据公证事务应注意的问题做如下分析:
2.1公证人员必须注意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在实际公证过程中,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保障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这也是每位公证机构人员从事公证行业需要具备的职业操守。因为公证员是直接进行公证的执行者,他的身份不同于律师,律师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始终帮助当事人寻找和发现有利的证据,而公证员的身份是中立的,必须保持客观的态度去询问各方事实,并始终追求事实的真实性,这样才能保障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各方才能有效地利用证据进行判断和裁决。所以,公证人员从事相关的证据公证时,需要注意自己的客观立场,做到不夸大、不退缩、不偏移,积极还原事件本来的面目,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全证据的公正性,以减少和防范社会纠纷的发生[3]。
我们以商品买卖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公证为例,在实际的商品买卖过程中,公证人员必须时刻注意买卖地点的描述,一定要客观公正的描述买卖的地点,不能盲目从信,也不要过分猜疑,从而客观描述地点。如果买卖地点没有明确的门牌号或者场所,就必须学会对周边环境的参照物进行客观描述,以尽可能描述好买卖的地点,但是我们不能凭靠自己的猜想和揣测来判断,否则将会造成证据失去公信力,从而影响到各方的取证,进而造成当事人无法找到有效地证据来进行投诉和索赔[4]。所以,公证员必须始终站在客观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去全面、客观的查实实情,以客观反映真实发生的事件,并为各方提供有用的证据,从而维护好社会的正义,以避免更多社会纠纷的发生。
2.2公证员需要监督好各项证据的证明活动
在实际公证工作中,公证机构的很多人员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无法扮演好自己的监督角色,导致证据公证缺乏公信力,这不符合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有关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对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所以公证员的这个角色具有监督的意味,他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去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及文书。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公证员应该始终监督好当事人送达相关的证据资料,而自己则不能亲身的参与其中,以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如果公证员直接参与到涉事案件之中,将很难保全证据的公正性,从而公证员需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并做好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监督工作[5]。
我们以相关的侵权事件为例,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对于涉嫌侵权的产品,公证员不宜直接去接觸或者购买这些产品,应该督促当事人自行去购买这些涉嫌的产品,同时要求得到相关的购买凭证等,以做好涉嫌产品证据的保全;而在此过程中,公证员都站在监督者的位置上,始终监督好各项证据的保全,以维护好证据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又或者是当事人送达证据资料时,公证人不能代替当事人送达文件,而是监督当事人及时、有效地送达,以保全相关证据文书的实效性和真实性。所以,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有关公证人员必须做好“监督者”的身份,引导当事人有效地送达证据资料,并监督好当事人取证的过程,以保全证据的公证[6]。
2.3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必须注意证据封存保管的问题
在实际公证当中,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封存和保管十分重要,相关公证机构必须与当事人做好相关证据封存和保管的约定,并按照相关的保管约定存放在公证处所制定的场所,以做好保全证据的公证。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难以做好有效的证据封存和保管工作。有些时候证据并没有放在公证指定的地方,如果按照程序走反而会加大工作的难度。比如说,对于购物证据的保全就很难做到将证据保存在公证处,如何物品价值很大或者是一些不易保存的物品,我们是不能将这些证据保存在公证处,而是需要借助拍摄相片、专业录像以及登记等方式来保全物品证据;然后,我们再将相关的物品封存好,交还给当事人进行处理和保存[7]。所以,在实际公证过程中,有关部门必须考虑到证据的封存和保管问题,不能一味将证据保存在固定的地方,而是结合一些先进的保全证据的方式来留下证据资料。如上述采取的拍照、录像以及录音等方式来保全证据,也同样可以按照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证据的保全工作。
那么对于如何判断证据是否保管在公证处或者公证部门指定的地方,我们需要从证据取得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证据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将证据的属性和性质考虑在内,并思考其是否有必要保存在指定的地方,才做下一步证据封存和保管的落实工作[8]。这样才能保全好证据,使得申请人可以利用这些证据进行举证,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际公证过程中,有关部门人员还需注意证据的封存及保管问题,从实际出发来保障证据的完整性,使其发挥出有效地举证作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未来的民商事活动中,保全证据公证的工作会越来越多,而且也越来越重要。有关公证机构人员必须把握好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摆正自己的位置,落实好自己的监督职能,从而保全整个证据公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才能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以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关证据的保障。此外,在实际公证中,有关机构部门之间还应该多多交流和沟通,以总结出更有效地证据公证方式,并发挥大家的力量,共同处理好证据公证保全的事宜,真正提升公证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郑锋钢.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探析[J].知识经济,2015,16(27):13-13.
[2]佚名.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20(26):122-123.
[3]于惠芳.证据保全公证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21(28):101-102.
[4]林盛.保全证据公证实务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32(18):26-26.
[5]王清涛.浅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J].活力,2017,18(29):35-35.
[6]金月红.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J].决策与信息旬刊,2016,21(3):186-186.
[7]李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争议问题与对策[J].祖国,2016,27(10):152-152.
[8]夏艳.刍议如何做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J].法制博览,2017,32(16):845-845.
关键词:证据;公证;保全;注意问题
1 前言
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里,各种民商事活动主体之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从而产生了各种利益纠纷。而在处理各种矛盾及利益纠纷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证据的作用和价值,只有当事人出示有效地证据,才不被审判机关驳回相关的诉讼。可见,保全证据的公正性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能保全好证据。一方面,当事人自身力量有限,而且对证据的保全缺乏专业性,导致无法完成证据的保全;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又不主动参与到证据的查证,从而影响到了证据的公正性[1]。因此,我们想要发挥证据的作用和价值,就必要做保全证据的公证,而各公证机构又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重要部门,所以各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公证机构想要办理好证据公证业务,就必须注意公证过程中遇到到各种问题,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发挥工作的职能和作用。为此,本文对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具有一定现实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及时发现证据保全公证办理出现的问题,从而完善好证据公证的各项事务。
2 如何注意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与当事人有关的证据及行为过程进行提取、收存以及描述等,或者对当事人的取证行为做出相关证明的活动过程。一般保全证据公证种类有对书证方面的保全,也有对物证及音频资料等方面的保全,充分涉及到了人们的日常民商事活动。但是,保全证据公证并非一件易事,需要相关公证人员在公证中注意非常多的问题,才能切实做好各项证据的公证事宜[2]。为此,笔者主要从以下角度出发,对保全证据公证事务应注意的问题做如下分析:
2.1公证人员必须注意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在实际公证过程中,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保障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这也是每位公证机构人员从事公证行业需要具备的职业操守。因为公证员是直接进行公证的执行者,他的身份不同于律师,律师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始终帮助当事人寻找和发现有利的证据,而公证员的身份是中立的,必须保持客观的态度去询问各方事实,并始终追求事实的真实性,这样才能保障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各方才能有效地利用证据进行判断和裁决。所以,公证人员从事相关的证据公证时,需要注意自己的客观立场,做到不夸大、不退缩、不偏移,积极还原事件本来的面目,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全证据的公正性,以减少和防范社会纠纷的发生[3]。
我们以商品买卖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公证为例,在实际的商品买卖过程中,公证人员必须时刻注意买卖地点的描述,一定要客观公正的描述买卖的地点,不能盲目从信,也不要过分猜疑,从而客观描述地点。如果买卖地点没有明确的门牌号或者场所,就必须学会对周边环境的参照物进行客观描述,以尽可能描述好买卖的地点,但是我们不能凭靠自己的猜想和揣测来判断,否则将会造成证据失去公信力,从而影响到各方的取证,进而造成当事人无法找到有效地证据来进行投诉和索赔[4]。所以,公证员必须始终站在客观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去全面、客观的查实实情,以客观反映真实发生的事件,并为各方提供有用的证据,从而维护好社会的正义,以避免更多社会纠纷的发生。
2.2公证员需要监督好各项证据的证明活动
在实际公证工作中,公证机构的很多人员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无法扮演好自己的监督角色,导致证据公证缺乏公信力,这不符合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有关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对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所以公证员的这个角色具有监督的意味,他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去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及文书。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公证员应该始终监督好当事人送达相关的证据资料,而自己则不能亲身的参与其中,以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如果公证员直接参与到涉事案件之中,将很难保全证据的公正性,从而公证员需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并做好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监督工作[5]。
我们以相关的侵权事件为例,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对于涉嫌侵权的产品,公证员不宜直接去接觸或者购买这些产品,应该督促当事人自行去购买这些涉嫌的产品,同时要求得到相关的购买凭证等,以做好涉嫌产品证据的保全;而在此过程中,公证员都站在监督者的位置上,始终监督好各项证据的保全,以维护好证据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又或者是当事人送达证据资料时,公证人不能代替当事人送达文件,而是监督当事人及时、有效地送达,以保全相关证据文书的实效性和真实性。所以,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有关公证人员必须做好“监督者”的身份,引导当事人有效地送达证据资料,并监督好当事人取证的过程,以保全证据的公证[6]。
2.3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必须注意证据封存保管的问题
在实际公证当中,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封存和保管十分重要,相关公证机构必须与当事人做好相关证据封存和保管的约定,并按照相关的保管约定存放在公证处所制定的场所,以做好保全证据的公证。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难以做好有效的证据封存和保管工作。有些时候证据并没有放在公证指定的地方,如果按照程序走反而会加大工作的难度。比如说,对于购物证据的保全就很难做到将证据保存在公证处,如何物品价值很大或者是一些不易保存的物品,我们是不能将这些证据保存在公证处,而是需要借助拍摄相片、专业录像以及登记等方式来保全物品证据;然后,我们再将相关的物品封存好,交还给当事人进行处理和保存[7]。所以,在实际公证过程中,有关部门必须考虑到证据的封存和保管问题,不能一味将证据保存在固定的地方,而是结合一些先进的保全证据的方式来留下证据资料。如上述采取的拍照、录像以及录音等方式来保全证据,也同样可以按照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证据的保全工作。
那么对于如何判断证据是否保管在公证处或者公证部门指定的地方,我们需要从证据取得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证据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将证据的属性和性质考虑在内,并思考其是否有必要保存在指定的地方,才做下一步证据封存和保管的落实工作[8]。这样才能保全好证据,使得申请人可以利用这些证据进行举证,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际公证过程中,有关部门人员还需注意证据的封存及保管问题,从实际出发来保障证据的完整性,使其发挥出有效地举证作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未来的民商事活动中,保全证据公证的工作会越来越多,而且也越来越重要。有关公证机构人员必须把握好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摆正自己的位置,落实好自己的监督职能,从而保全整个证据公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才能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以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关证据的保障。此外,在实际公证中,有关机构部门之间还应该多多交流和沟通,以总结出更有效地证据公证方式,并发挥大家的力量,共同处理好证据公证保全的事宜,真正提升公证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郑锋钢.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探析[J].知识经济,2015,16(27):13-13.
[2]佚名.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20(26):122-123.
[3]于惠芳.证据保全公证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21(28):101-102.
[4]林盛.保全证据公证实务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32(18):26-26.
[5]王清涛.浅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J].活力,2017,18(29):35-35.
[6]金月红.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J].决策与信息旬刊,2016,21(3):186-186.
[7]李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争议问题与对策[J].祖国,2016,27(10):152-152.
[8]夏艳.刍议如何做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J].法制博览,2017,32(16):84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