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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开始。这一时期的法律不仅继承了我国封建法的传统,也参照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在同一时期,1804年法国大革命后也诞生了《法国民法典》,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新的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本文对两者关于妇女地位规定的异同进行研究,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和因素,深化对同一时期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妇女婚姻地位;清代法律;法国民法典
妇女作为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身份地位在我国清代法律及《法国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尽管处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两者之间仍有很多相似之处,总体表现为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权利得到了一保障,但是夫妻间仍是夫为主导,妻处于被压迫的地位。
一、妇女婚姻地位的比较
(一)妇女的身份效力方面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从四德”的说法,妇女一直遵循“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这一传统。妇女出嫁后,首先丧失了自己的姓氏权,要随夫姓。不仅是姓氏权,妇女的劳动权和收益权也同时转为夫家所有,甚至妇女本身也成为了丈夫财产的一部分,丈夫及夫族为了关键时刻“自救”可以休、卖妻子而获得收益。妇女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权,而是作为丈夫的附属品存在。晚清时期着手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为了适应新时期的改变,而吸收了日、德民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妇女的人格地位,比如规定了妻子可以处理家庭外部的事务和经营事业,但前提是需要受到丈夫的同意和限制,而且不得损害夫家的利益。
《法国民法典》中,妇女婚后也要使用丈夫的姓氏,而且婚后住处由丈夫决定;丈夫可以直接收取妻子的信件,选择查看甚至毁掉。妻子所有的社会行为都必须有丈夫的许可。妇女和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一样没有自己的法律身份地位,不能充当监护人和证人,无权签定重要的契约。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里妇女同样是不具备独立人格权的。
(二)妇女的财产效力方面
妇女在母家宗族的财产中,只能带走妆奁部分,带入夫家后一部分要交予夫家支配。“出妻”规定中有一条为妇女“盗窃”私财,可见妇女不能单独享有夫妇共同财产。夫亡后妇女若改嫁,不能带走夫家财产。在继承方面,只有在夫亡无子且妇女“守志”的情况下,妇女才能继承。
法国民法典中也严格规定,家庭财产由丈夫管理。妻子处理任何财产均需得到丈夫许可,甚至连妻子的工资也由丈夫支配。丈夫可以单独处理妻子的财产,丈夫处理共同财产也不需经过妻子同意。而在继承法的规定中,妻子对丈夫的财产继承顺序排在最后,甚至在私生子之后。
(三)夫妻法律关系方面
清代法律中规定,丈夫对妻子拥有人身权、财产权的管束、收益、处分权利。丈夫对妻子的监管权表现在,妻子犯法,交由丈夫管教;妻子涉讼,交由丈夫代理。妻子对夫要尽到同居、守贞、生儿育女、赡养舅姑等义务。但丈夫可以纳妾、嫖娼,妻子不得有异议。夫妻间若相犯,妻犯夫量刑更重。
《法国民法典》中允许陪审团对自行审判的丈夫进行赦免。1808年起草的刑法关于通奸案和离婚案的规定中,奸妇可能被判处监禁,奸夫却只处罚金;妻子只有在丈夫公开把姘妇养在家里时,才有可能被准许提出离婚;而丈夫只须对妻子通奸做出简单“揭发”即可获准离婚。夫妻犯罪仍然是同罪异罚,不对等。
二、背景及原因分析
清代法律和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妇女婚姻地位的规定表现出了极大的共同点,即保守性和进步性的结合,其背后有着相似的因素。
(一)关于保守性的分析
中国传统的亲属法文化和法国的宗教文化中,妇女的地位都很低下。中国以宗法家族主义为基本精神,十分重视父权、夫权的统治权威。儒家思想也极大地影响了清代亲属法的立法,统治者以三纲五常的道德伦理为核心,在亲属法领域形成了一整套关于男尊女卑的宗法伦理观念。
而法国民法典,像其他欧洲法典一样,都是以教会法、罗马法、日耳曼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传统的宗教女人地位低下,认为女人是附属于男人,理应对男人服从,在男人的支配下生活。
(二)关于进步性的分析
清代法律和法国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都提升了妇女的婚姻地位,这与当时全球的资本主义浪潮是分不开的。18世纪虽然资本主义浪潮席卷了欧洲,也影响了亚洲。在中国,它以侵略的形式体现,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遭到破坏,建立在传统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亲属法也不再适应当时的社会。同时,西方“自由”、“平等”等口号,也在中国得到了广泛传播。清末法制改革中强调“西学中用”,在一定程度上顾及了女性的权益。
在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大革命为人类的民主、自由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冲击了封建特权,也冲击了“男尊女卑”的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在更成熟、更深刻的程度上进行。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中,女性作为人的价值也得到了认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思潮得到传播。这也促使《法国民法典》提升了女性的地位。
但是资本主义初步发展下,妇女仍未成为主要生产力,社会角色仍依附于男性而生存,这也是导致妇女无法独立的最重要的原因。资本主义虽然催生了新兴的思想潮流,并且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开来,但是这一时代的思想家们的观念仍然受到时代和传统的束缚,关于妇女地位提高的主张仍有极大的保守性。妇女婚姻地位虽然没有得到切实提高,但是仍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我们可以从立法的变迁中看到妇女地位提高这一历史趋势在世界范围内的必然性。
参考文献:
[1]张晓蓓.清代婚姻制度研究[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
[2]李浩培等译.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西蒙娜·德·波伏娃,陶铁柱译.第二性·上册[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
[4]李建军等译.外国女权运动文选[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7.
[5]杨剑利.论清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从清法典[J].江海学刊,2006(3).
[6]吴欣.论清代再婚妇女的婚姻自主权[J].妇女研究论丛,2004(2).
[7]刘艺工.试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J].法国研究,2001(2).
【关键词】妇女婚姻地位;清代法律;法国民法典
妇女作为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身份地位在我国清代法律及《法国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尽管处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两者之间仍有很多相似之处,总体表现为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权利得到了一保障,但是夫妻间仍是夫为主导,妻处于被压迫的地位。
一、妇女婚姻地位的比较
(一)妇女的身份效力方面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从四德”的说法,妇女一直遵循“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这一传统。妇女出嫁后,首先丧失了自己的姓氏权,要随夫姓。不仅是姓氏权,妇女的劳动权和收益权也同时转为夫家所有,甚至妇女本身也成为了丈夫财产的一部分,丈夫及夫族为了关键时刻“自救”可以休、卖妻子而获得收益。妇女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权,而是作为丈夫的附属品存在。晚清时期着手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为了适应新时期的改变,而吸收了日、德民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妇女的人格地位,比如规定了妻子可以处理家庭外部的事务和经营事业,但前提是需要受到丈夫的同意和限制,而且不得损害夫家的利益。
《法国民法典》中,妇女婚后也要使用丈夫的姓氏,而且婚后住处由丈夫决定;丈夫可以直接收取妻子的信件,选择查看甚至毁掉。妻子所有的社会行为都必须有丈夫的许可。妇女和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一样没有自己的法律身份地位,不能充当监护人和证人,无权签定重要的契约。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里妇女同样是不具备独立人格权的。
(二)妇女的财产效力方面
妇女在母家宗族的财产中,只能带走妆奁部分,带入夫家后一部分要交予夫家支配。“出妻”规定中有一条为妇女“盗窃”私财,可见妇女不能单独享有夫妇共同财产。夫亡后妇女若改嫁,不能带走夫家财产。在继承方面,只有在夫亡无子且妇女“守志”的情况下,妇女才能继承。
法国民法典中也严格规定,家庭财产由丈夫管理。妻子处理任何财产均需得到丈夫许可,甚至连妻子的工资也由丈夫支配。丈夫可以单独处理妻子的财产,丈夫处理共同财产也不需经过妻子同意。而在继承法的规定中,妻子对丈夫的财产继承顺序排在最后,甚至在私生子之后。
(三)夫妻法律关系方面
清代法律中规定,丈夫对妻子拥有人身权、财产权的管束、收益、处分权利。丈夫对妻子的监管权表现在,妻子犯法,交由丈夫管教;妻子涉讼,交由丈夫代理。妻子对夫要尽到同居、守贞、生儿育女、赡养舅姑等义务。但丈夫可以纳妾、嫖娼,妻子不得有异议。夫妻间若相犯,妻犯夫量刑更重。
《法国民法典》中允许陪审团对自行审判的丈夫进行赦免。1808年起草的刑法关于通奸案和离婚案的规定中,奸妇可能被判处监禁,奸夫却只处罚金;妻子只有在丈夫公开把姘妇养在家里时,才有可能被准许提出离婚;而丈夫只须对妻子通奸做出简单“揭发”即可获准离婚。夫妻犯罪仍然是同罪异罚,不对等。
二、背景及原因分析
清代法律和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妇女婚姻地位的规定表现出了极大的共同点,即保守性和进步性的结合,其背后有着相似的因素。
(一)关于保守性的分析
中国传统的亲属法文化和法国的宗教文化中,妇女的地位都很低下。中国以宗法家族主义为基本精神,十分重视父权、夫权的统治权威。儒家思想也极大地影响了清代亲属法的立法,统治者以三纲五常的道德伦理为核心,在亲属法领域形成了一整套关于男尊女卑的宗法伦理观念。
而法国民法典,像其他欧洲法典一样,都是以教会法、罗马法、日耳曼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传统的宗教女人地位低下,认为女人是附属于男人,理应对男人服从,在男人的支配下生活。
(二)关于进步性的分析
清代法律和法国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都提升了妇女的婚姻地位,这与当时全球的资本主义浪潮是分不开的。18世纪虽然资本主义浪潮席卷了欧洲,也影响了亚洲。在中国,它以侵略的形式体现,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遭到破坏,建立在传统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亲属法也不再适应当时的社会。同时,西方“自由”、“平等”等口号,也在中国得到了广泛传播。清末法制改革中强调“西学中用”,在一定程度上顾及了女性的权益。
在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大革命为人类的民主、自由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冲击了封建特权,也冲击了“男尊女卑”的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在更成熟、更深刻的程度上进行。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中,女性作为人的价值也得到了认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思潮得到传播。这也促使《法国民法典》提升了女性的地位。
但是资本主义初步发展下,妇女仍未成为主要生产力,社会角色仍依附于男性而生存,这也是导致妇女无法独立的最重要的原因。资本主义虽然催生了新兴的思想潮流,并且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开来,但是这一时代的思想家们的观念仍然受到时代和传统的束缚,关于妇女地位提高的主张仍有极大的保守性。妇女婚姻地位虽然没有得到切实提高,但是仍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我们可以从立法的变迁中看到妇女地位提高这一历史趋势在世界范围内的必然性。
参考文献:
[1]张晓蓓.清代婚姻制度研究[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
[2]李浩培等译.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西蒙娜·德·波伏娃,陶铁柱译.第二性·上册[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
[4]李建军等译.外国女权运动文选[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7.
[5]杨剑利.论清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从清法典[J].江海学刊,2006(3).
[6]吴欣.论清代再婚妇女的婚姻自主权[J].妇女研究论丛,2004(2).
[7]刘艺工.试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J].法国研究,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