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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0月2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的具体要求自2014年1月1日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和播出机构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从源头抓起,强化企业资质审查。
通知强调,各卫视频道要严格规范购物短片表现形式,强化播出环节把关。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相关具体规定,要坚决做到:(一)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二)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三)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作宣传;(四)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五)要在屏幕画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六)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次),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通知中还要求严格电视购物短片播出的备案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摘自2013年10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通知要求各地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和播出机构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从源头抓起,强化企业资质审查。
通知强调,各卫视频道要严格规范购物短片表现形式,强化播出环节把关。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相关具体规定,要坚决做到:(一)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二)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三)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作宣传;(四)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五)要在屏幕画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六)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次),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通知中还要求严格电视购物短片播出的备案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摘自2013年10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