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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与正义关系问题的认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绵延着两条截然不同的思路,即坚持"正义优先于法"的自然法学思路和主张"法律之内的正义"的实证法学思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创造性地解决了何谓正义、社会主义社会要不要正义、需要什么样的正义以及如何处理法与正义的关系等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是辨证的。法是实现正义的保障;正义是法的理想和价值目标。法是实现正义最有力的手段,对正义提供物质的、有形的支持;正义则是法的精神支撑和评价标准,推动着法律在精神内涵以及表现形式方面的不断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