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规范书写与医疗侵权损害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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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R1973.32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04-06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该法第七章就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包括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况、医疗机构免责情形、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制作、保存及向患者提供的义务等项内容。从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及其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对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改进服务质量、防范医疗纠纷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于2002年9月开始试行,2010年2月卫生部修订后予以正式颁布,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将于2010年3月1日施行。 一部是国家法律《侵权责任法》,一个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二者对病历书写、保存有哪些新的要求,又有哪些差别,医务人员应该如何履行病历书写职责、防范医疗侵权损害纠纷的发生?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病历的基本要求
  
  1.1 病历书写要求新《规范》对病历书写的新要求。
  1.1.1 书写工具要求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要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修改病历,应在错字上划双线,并保留原字迹清楚、可辨,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提示:3月1日起,门诊病历不在可以使用圆珠笔书写的范围之内。
  1.1.2 医务人员资质要求对于试用期医务人员、实习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必须经过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字。明确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提示:(1)强调病历的签字权属于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规定,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均在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取得了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医(护)师(士)才具有执业资格。
  上级医务人员应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还要对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书写的病历进行审阅、修改、签字,即表示承担该项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
  (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1.1.3 日期和时间要求书写日期和时间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24小时制,Nil急诊患者要写到分钟。
  1.2 打印病历的要求新《规范》确立了打印病历的合法地位,应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并由医务人员亲笔签名。
  
  2 急诊留观记录
  
  新《规范》要求急诊患者留观后均应书写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建议医方还应记录患者住址、联系方式,以便随访。
  
  3 门(急)诊抢救记录
  
  新《规范》规定门(急)诊抢救记录的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应该包括抢救的时间、病情变化、抢救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补记的抢救记录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记录人应签名、注明时间。
  提示:门急诊抢救工作易发医疗纠纷,如护士执行医师口头医嘱应在复述一遍后执行,最好同时记录一下时间、药品名称、用法用量、重要病情变化,以免抢救、护理记录发生质量缺陷。
  
  4 住院病历的新要求
  
  4.1 增加项目新《规范》增加了《有创诊疗操作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麻醉知情同意书》《输血知情同意书》等项内容,实际上部分项目已经执行。
  4.2 日常病程记录要求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较原规定最长5天记录一次缩短了两天。
  4.3 会诊记录要求常规会诊记录在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诊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还要求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4.4 讨论记录各种讨论记录中明确要求应有主持人小结意见。
  
  5 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5.1 病情介绍及口头告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提示:其实,医务人员与患者是“战友”关系,通过医务人员的耐心解释、口头告知,可以加深医患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可以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治疗疾病的信心和依从性,也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树立服务品牌的重要项点。
  5.2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知情同意书作为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利的重要证据,医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医疗告知义务,由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利。
  5.2.1 一般情况下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此条强调了应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较新《规范》内容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3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行新《规范》的同时,还应尽早修订、完善相关知情同意书和制度,7月1日按照法律要求执行。
  新《规范》第十条规定“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书面知情同意书)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提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上述情况较为复杂,医务人员要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必要时及时请示上级领导。
  5.2.2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权利的履行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新《规范》第十条规定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员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5.3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界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进行了原则规定。有一定危险陛,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提示:目前,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前均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值得借鉴。建议在为外伤患者注射破伤风抗毒素之前、尤其是在脱敏注射前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医疗风险,把治疗决策权还给患者,同时做好抢救准备。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6 病历管理与医疗侵权损害的防范
  
  2002年8月,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于该年9月1日施行。规定门急诊病历档案由医疗机构保管,门急诊病历手册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此举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质量管理、防范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6.1 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及查阅、复制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当赔偿责任”。
  提示:病历资料属于患者的隐私,患者之外的人员须经患者授权或者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患者病历资料的人员持有相关证件、法律文书,医疗机构方可以提供查阅、复制服务;否则,就可能泄露患者隐私、发生侵权。
  6.2 病历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理资料”。
  提示:上述(二)、(三)两种情形直接涉及到病历管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导致患者很难取得与其医疗纠纷相关的证据资料。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患双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国家卫生部卫政法发[2005]28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断。
  6.3 加强病历管理、有效防范医疗损害侵权的几点建议
  6.3.1 认真学习落实《侵权责任法》及新《规范))。医疗机构领导、医务人员应提高对病历书写、病历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杜绝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医疗技术工作、书写病历。
  6.3.2 落实病历书写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范完成病历书写任务,把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落到实处,做到持续改进。
  6.3.3 落实病案管理制度。完善病历借阅、查阅、复印等工作流程,从环节人手,避免患者隐私泄露和病历损毁、丢失。
  6.3.4 完善和落实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流程,依法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涉及医疗纠纷的病历由医患双方当场复印并封存,避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法院审理时病历证据真实性遭到质疑或者不被采信。
  6.3.4 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依法并且通俗易懂地向患者进行病情、医疗风险和治疗方案的告知,加强医患双方沟通。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做好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尤其要注意术中需要改变治疗方案时必须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不得擅作主张;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因患者及其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及时批准、组织抢救。基层医疗机构因本单位技术力量、抢救设备等限制,患者应该转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联系120救护车和上级医院,适时转院治疗。向患者近亲属做好病危(重)书面告知。
  6.3.5 电子病历应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电子病历技术规范要求。医务人员应及时填写、打印、签字、存档。注意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认真修改、校对,避免张冠李戴、错漏百出。
  6.3.6 尽快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议国务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建议卫生部组织修订病历管理的部门规章,为医疗行业、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开展医疗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责任审校:杨名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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