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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58号发文日期:2018年9月28日执行日期:2018年9月28日一、关于开设家庭病床服务按照本市家庭病床设立条件的有关规定,开展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凡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均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一)病种范围。患有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的60周岁以上行动不便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