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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批评性报道是为了通过揭露各种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最终达到“治病”的目的。所以,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社会效益是第一位的,要做到“帮忙,不添乱”,需要媒体和记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站在大局高度思考问题,努力消除舆论监督的负效应。
对于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的问题,诸如下岗、再就业、三农、国企改革等关于国计民生的复杂问题,一味地盲目批评,只会造成公众的心理恐慌,增加政府的压力,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媒体应该站在大局的立场上,选择一定的典型,平衡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创造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媒体也要注意正面引导。如反腐败的批评性报道往往涉及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敏感问题,应该坚持慎重选题、坚决揭露、注重效果的原则,以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又比如当一些大要案频频曝光时,民怨沸腾,通过选取典型案例,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在细节问题上过多渲染,摆清事实即可,侧重分析深刻原因可以警示后人;在报道分寸、口径、数量以及时机上,要适度、适宜。第一,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不可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社会效果,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用曝光的方式来解决;第二,要揭露,但不要渲染,有的问题可以点到为止,能引起人们的警惕,引以为戒是底线,不必猎奇,比如在报道一些贪官时,不要对一些细节大肆渲染;第三,对事不对人,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留有回旋余地。批评不是为了激起强烈反响,而是要解决问题,让被批评者心悦诚服;第四,掌握好批评性报道的“量”。负面报道版面不宜过多。总之,必须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之前,对其社会效果有所预见,并根据预见来采取恰当的方式,以促进问题解决为目的。
社会上的热点、焦点、难点,一般与人们的生活秩序、经济利益等密切相关,所以群众十分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作为民众代言人的新闻媒体当然不能回避这些“点”,但是也决不能盲目迎合大众猎奇心理,而要客观冷静,积极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首先,立足于淡化矛盾,解决问题。经验告诉我们,有些问题的冲突过于激烈或被媒体过度渲染,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面对热点、焦点、难点,新闻媒体要给其适当“降温”,使冲突先缓和,再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其次,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和恶性事件等偶发性问题,不要以偏概全,随意扩大化。批评性报道要就事论事,不要随意上纲上线,渲染其所谓的“深层背景”。
舆论监督尽管是为社会“治病”,但也要讲究时机。首先,在矛盾激发前报道,起到预防效果,引起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促进问题在矛盾激发前得到解决。其次。有的批评性报道应适当延缓,不能只“抢”不“压”,这样会更有利于事态的发展和解决。如群众的一些批评性来稿反映的都是日常生活中较小的问题,媒体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与被批评单位取得联系,最后将处理结果和批评性来稿一起刊登,既进行了有效批评,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其三,有的报道要 “趁热打铁”才能有好的效果。如对环保问题的批评性报道,一些空泛的预见性、警示性的报道往往缺乏说服力,难以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如果有一个环境严重被破坏的案例,借此机会,批评性报道可以用事实为依托,来一个“当头棒喝”,会更显得有力量和深度。
现阶段,新闻媒体接受群众监督的机制以及媒体自身纠错制度还很不完善。新闻媒体要更好进行舆论监督,不仅应该完善自我监督制度,更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果只强调监督别人,而不接受必要的社会和群众对自身的监督,就会出现诸如滥用监督权的现象,甚至会出现以监督为幌子,行不义之事的问题。此外,频频发生的新闻官司告诫记者:要做守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模范,树立接受法律监督的思想。只有守法、知法、懂法,不断提高法律素养,记者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遇到重大事件,记者要尽可能地咨询法律专家,切莫想当然;在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更要勇敢地拿起身边的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宜。
对于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的问题,诸如下岗、再就业、三农、国企改革等关于国计民生的复杂问题,一味地盲目批评,只会造成公众的心理恐慌,增加政府的压力,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媒体应该站在大局的立场上,选择一定的典型,平衡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创造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媒体也要注意正面引导。如反腐败的批评性报道往往涉及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敏感问题,应该坚持慎重选题、坚决揭露、注重效果的原则,以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又比如当一些大要案频频曝光时,民怨沸腾,通过选取典型案例,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在细节问题上过多渲染,摆清事实即可,侧重分析深刻原因可以警示后人;在报道分寸、口径、数量以及时机上,要适度、适宜。第一,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不可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社会效果,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用曝光的方式来解决;第二,要揭露,但不要渲染,有的问题可以点到为止,能引起人们的警惕,引以为戒是底线,不必猎奇,比如在报道一些贪官时,不要对一些细节大肆渲染;第三,对事不对人,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留有回旋余地。批评不是为了激起强烈反响,而是要解决问题,让被批评者心悦诚服;第四,掌握好批评性报道的“量”。负面报道版面不宜过多。总之,必须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之前,对其社会效果有所预见,并根据预见来采取恰当的方式,以促进问题解决为目的。
社会上的热点、焦点、难点,一般与人们的生活秩序、经济利益等密切相关,所以群众十分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作为民众代言人的新闻媒体当然不能回避这些“点”,但是也决不能盲目迎合大众猎奇心理,而要客观冷静,积极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首先,立足于淡化矛盾,解决问题。经验告诉我们,有些问题的冲突过于激烈或被媒体过度渲染,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面对热点、焦点、难点,新闻媒体要给其适当“降温”,使冲突先缓和,再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其次,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和恶性事件等偶发性问题,不要以偏概全,随意扩大化。批评性报道要就事论事,不要随意上纲上线,渲染其所谓的“深层背景”。
舆论监督尽管是为社会“治病”,但也要讲究时机。首先,在矛盾激发前报道,起到预防效果,引起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促进问题在矛盾激发前得到解决。其次。有的批评性报道应适当延缓,不能只“抢”不“压”,这样会更有利于事态的发展和解决。如群众的一些批评性来稿反映的都是日常生活中较小的问题,媒体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与被批评单位取得联系,最后将处理结果和批评性来稿一起刊登,既进行了有效批评,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其三,有的报道要 “趁热打铁”才能有好的效果。如对环保问题的批评性报道,一些空泛的预见性、警示性的报道往往缺乏说服力,难以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如果有一个环境严重被破坏的案例,借此机会,批评性报道可以用事实为依托,来一个“当头棒喝”,会更显得有力量和深度。
现阶段,新闻媒体接受群众监督的机制以及媒体自身纠错制度还很不完善。新闻媒体要更好进行舆论监督,不仅应该完善自我监督制度,更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果只强调监督别人,而不接受必要的社会和群众对自身的监督,就会出现诸如滥用监督权的现象,甚至会出现以监督为幌子,行不义之事的问题。此外,频频发生的新闻官司告诫记者:要做守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模范,树立接受法律监督的思想。只有守法、知法、懂法,不断提高法律素养,记者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遇到重大事件,记者要尽可能地咨询法律专家,切莫想当然;在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更要勇敢地拿起身边的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