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农业的推进,分散生产和经营的农户越来越需要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是促进农民增收的着力点,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研究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农业 模式 社会化服务
一、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现状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中应有之义,是农业进行专业化和商品化生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之中,而且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农业的有机构成很低,因此,农业的社会化服务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产、发展、作用和账册都有许多详尽的论述,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服务体系的模式,旨在对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同发展模式的内部结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和研究,揭示不同模式的本质特征,及其形成的条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模式和理论。
任何一种模式都是有供求双方合理组合而成的,缺乏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模式。服务供给方——服务主体的状态如何对服务需求方——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有着一定影响,但是,比较而言,决定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需求方,即农业的微观经营组织,而不是供给方,换句话说,是服务主体适应农业经营组织,而不是经营组织去适应服务主体。不同的农业经营组织,而不是经营组织去适应服务主体。不同的农业经营组织有不同的需求,由什么样的经营组织,就会有什么样的服务体系模式。
二、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体来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的法展,农业的社会服务也逐步发展起来,并日益健全和完善。目前,政府服务仍然占有主导地位,但由于受财力和体制约束,功能受到限制;非政府服务特别是企业服务有了较快的发展,而大中型企业进入农业尚属起步阶段;农业自己的合作服务发育程度较低,合作金融和合作保险服务还十分薄弱。这些同农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协调的。农业产业化实际上就是农业服务的产业化。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就要加快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此,本文建议,在我国近期乃至长期的农业发展政策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大力发展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服务主体
国家要通过政策优惠、经济扶持等办法,发展粮、棉、油种植也服务的不同类型的服务主体,包括政府组织、企业服务组织、合作服务组织等,改变目前这方面服务供给十分薄弱的状况。
(二)培育主体服务组织承担主体服务功能
目前,在农村中为农业提供服务的大致有如下6个系统: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建立的科技推广及其他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科研单位、教育部门办的科技服务组织,社区合作组织办的各种服务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研究会以及农民个人、专业户举办的服务组织。在这6大系统中,根据主体服务组织标准,选择原人民公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性合作组织来承担主体服务组织责任,比较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当前的农村实际。根据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的特点,我国主体服务组织很难建成象日本农协那样一个覆盖全国整个农村地区的服务机构,而只能首先建成较大的区域性主体服务组织,在该区域内承担主要服务责任。目前的社区性合作组织,应根据需要和本身的能力,坚持一体化服务方向,不断扩展农业服务项目,把商业、科技、加工、金融等和农业结合起来,把农业生产本身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结成一体,共同经营和发展,为农户提供综合的系统的服务。随着生产的扩大,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应逐步进行协作和联合,最终发展成较大区域(比如在省的范围内)的主体服务组织,有效实现小户经营同大市场的接轨。
(三)加强政府主体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由政府通过其职能部门直接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这种服务方式往往容易形成服务内容与农民服务需求的脱节,事实证明效果不好。为此,我国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发展,具体措施如下:从政府中独立出来,还其合作组织本来面目;制定促进社区性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从法律方面给予社区性合作组织以支持;资金上给予社区性合作组织以支持;把合作组织纳入政府经济发展计划的实施机构。政府制定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方案,农产品收购计划、农业技术推广等服务项目,都可主要依靠合作组织来实施。在这些措施实施后,合作组织已经成为集经济职能、行政代理职能及准政府机构为一体的团体。它们不仅帮助农民组织生产、购买生产资料、贩卖农产品等经济活动,而且还负责具体贯彻农业政策和计划,将各种补助金分给农户或有关团体,同时代表农民向政府反映有关意见,保护农民的利益。
(四)尽快完善农业服务的农业政策
农业服务已经形成一个产业并正在继续成长,农业服务市场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由于我国农业的特殊地位和农业服务市场结构特征,目前,亟需完善相应的农业服务和产业政策,以规范农业服务市场和市场行为,维护服务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西玉,赵阳.中国农业服务模式[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
[2] 程富强,张龙. 关于完善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思考[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5(03):19-44.
[3] 张磻.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信贷行为选择[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干部学院学报,1997(01):1-8.
[4] 胡恒洋, 刘苏社, 张俊峰.关于现代农业建设的认识和政策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 2007(02):26-29.
[5] 戴小枫, 边全乐, 付长亮.现代农业的发展内涵、 特征与模式[J].中国农学通报, 2007 (03):506-508.
(编辑:唐荣波)
【关键词】 农业 模式 社会化服务
一、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现状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中应有之义,是农业进行专业化和商品化生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之中,而且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农业的有机构成很低,因此,农业的社会化服务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产、发展、作用和账册都有许多详尽的论述,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服务体系的模式,旨在对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同发展模式的内部结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和研究,揭示不同模式的本质特征,及其形成的条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模式和理论。
任何一种模式都是有供求双方合理组合而成的,缺乏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模式。服务供给方——服务主体的状态如何对服务需求方——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有着一定影响,但是,比较而言,决定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需求方,即农业的微观经营组织,而不是供给方,换句话说,是服务主体适应农业经营组织,而不是经营组织去适应服务主体。不同的农业经营组织,而不是经营组织去适应服务主体。不同的农业经营组织有不同的需求,由什么样的经营组织,就会有什么样的服务体系模式。
二、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体来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的法展,农业的社会服务也逐步发展起来,并日益健全和完善。目前,政府服务仍然占有主导地位,但由于受财力和体制约束,功能受到限制;非政府服务特别是企业服务有了较快的发展,而大中型企业进入农业尚属起步阶段;农业自己的合作服务发育程度较低,合作金融和合作保险服务还十分薄弱。这些同农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协调的。农业产业化实际上就是农业服务的产业化。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就要加快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此,本文建议,在我国近期乃至长期的农业发展政策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大力发展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服务主体
国家要通过政策优惠、经济扶持等办法,发展粮、棉、油种植也服务的不同类型的服务主体,包括政府组织、企业服务组织、合作服务组织等,改变目前这方面服务供给十分薄弱的状况。
(二)培育主体服务组织承担主体服务功能
目前,在农村中为农业提供服务的大致有如下6个系统: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建立的科技推广及其他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科研单位、教育部门办的科技服务组织,社区合作组织办的各种服务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研究会以及农民个人、专业户举办的服务组织。在这6大系统中,根据主体服务组织标准,选择原人民公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性合作组织来承担主体服务组织责任,比较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当前的农村实际。根据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的特点,我国主体服务组织很难建成象日本农协那样一个覆盖全国整个农村地区的服务机构,而只能首先建成较大的区域性主体服务组织,在该区域内承担主要服务责任。目前的社区性合作组织,应根据需要和本身的能力,坚持一体化服务方向,不断扩展农业服务项目,把商业、科技、加工、金融等和农业结合起来,把农业生产本身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结成一体,共同经营和发展,为农户提供综合的系统的服务。随着生产的扩大,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应逐步进行协作和联合,最终发展成较大区域(比如在省的范围内)的主体服务组织,有效实现小户经营同大市场的接轨。
(三)加强政府主体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由政府通过其职能部门直接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这种服务方式往往容易形成服务内容与农民服务需求的脱节,事实证明效果不好。为此,我国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发展,具体措施如下:从政府中独立出来,还其合作组织本来面目;制定促进社区性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从法律方面给予社区性合作组织以支持;资金上给予社区性合作组织以支持;把合作组织纳入政府经济发展计划的实施机构。政府制定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方案,农产品收购计划、农业技术推广等服务项目,都可主要依靠合作组织来实施。在这些措施实施后,合作组织已经成为集经济职能、行政代理职能及准政府机构为一体的团体。它们不仅帮助农民组织生产、购买生产资料、贩卖农产品等经济活动,而且还负责具体贯彻农业政策和计划,将各种补助金分给农户或有关团体,同时代表农民向政府反映有关意见,保护农民的利益。
(四)尽快完善农业服务的农业政策
农业服务已经形成一个产业并正在继续成长,农业服务市场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由于我国农业的特殊地位和农业服务市场结构特征,目前,亟需完善相应的农业服务和产业政策,以规范农业服务市场和市场行为,维护服务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西玉,赵阳.中国农业服务模式[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
[2] 程富强,张龙. 关于完善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思考[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5(03):19-44.
[3] 张磻.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信贷行为选择[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干部学院学报,1997(01):1-8.
[4] 胡恒洋, 刘苏社, 张俊峰.关于现代农业建设的认识和政策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 2007(02):26-29.
[5] 戴小枫, 边全乐, 付长亮.现代农业的发展内涵、 特征与模式[J].中国农学通报, 2007 (03):506-508.
(编辑:唐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