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之“双超”行为研究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wd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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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井喷式增长,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为规制各类危险驾驶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酒与飙车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双超”型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类型的危险驾驶罪.但相关条文规定的较为模糊,特别是对于客观要素的认定几乎没有深入的描述和解释,使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为厘清各个要素的内涵和边界,特别是“校车业务”“旅客运输”等的含义,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结合案例,旨在为相关认定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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