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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制度曾是《合同法》起草过程中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最后出台的《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没有规定该制度.虽然社会情事的巨大变化或灾变是非常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中情事变更毕竟会时有发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情事变更制度审判案件是不可避免的,规范这一制度也是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