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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涉嫌重大文物犯罪的公安部A级通缉犯刘继园落网。
在被通缉之前,刘继园在南京长期经营一家“古工艺品店”,以合法经营古玩为幌子,暗中倒卖国家珍贵文物。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刘继园涉嫌多次从盗墓者手中违法收购舍利、编钟、铜虎、金棺银椁、鎏金棺、铜镜等国家珍贵文物进行倒卖。2018年案发后,刘继园突然销声匿迹,陕西、安徽警方相继对其上网追逃。公安部先后两次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涉嫌重大文物犯罪的刘继园。
2017年以来,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经过三次持续专项打击,侦破各类文物犯罪案件348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867名,打掉犯罪团伙751个,追缴文物40000余件。公安部连续发布四批A级通缉令,通缉42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已抓获38名。
今年8月31日,公安部、国家文物局部署继续开展为期1年的新一轮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盗窃盗割石窟寺石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古塔等文物建筑犯罪,以及针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國家珍贵文物等犯罪。
一面是打击文物犯罪进入常态化,另一面在打击文物犯罪时仍面临管辖权、专业人才、机构编制、司法困境等诸多难题。利剑虽然高悬,但征途依旧漫漫。
“现在出现了一个怪圈”,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沈军说。
寿县曾是战国后期楚国国都,到唐、宋时,寿县以繁华著称于世。因为墓葬资源丰富,这里被称作“地下博物馆”。沈军所在的寿县公安局一直奋战在打击文物犯罪的最前线,然而让他苦恼的是,“公安机关一直在打击,但盗墓者一直还在干。”多位一线警方人士认为,盗墓犯罪获利极大,而犯罪成本却不高,这使得盗掘古墓犯罪一直难以禁绝。
近年来,一直有学者呼吁打击盗墓犯罪要走“趋严”的路子。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把涉及文物犯罪的死刑全部取消。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孙华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指出,刑法中将盗墓取消死刑,于是立竿见影地造成了盗墓现象更加猖獗,这非常值得引起大家的反思。
对于警方而言,打击盗墓犯罪常常遇到无人报案的尴尬。文物案件数据的来源一般有两个途径,一是公安机关掌握的数据,二是报到国家文物局督察司的数据。山西警察学院教授、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副局长靳平川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文物系统掌握的数据其实很少,而公安机关掌握的数据也只是一个立案数,由于各种原因,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发案存在数据差。大量的古墓被盗掘后由于没有直接受害人而导致“民不告”,所以盗墓案件的立案数远远小于发案数。
更为被动的是墓葬被盗的情报信息常常存在滞后性。例如淮南武王墩古墓早在2015年就遭到盗掘,直到2018年初,河北定州市公安局侦破一起盗掘古墓案件,该团伙成员检举揭发,淮南警方才接到线索。“打击永远都是滞后的,你都没有发现,怎么立案?又怎么侦查?”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黄升忠坦言道。也有考古学者抱怨,“我们似乎总是跟在盗墓者身后,被动的进行应急保护”。
在山西“6·15”陶寺北墓地系列盗掘古墓案中,发现遭到盗掘是在2016年,而盗墓早在2013年就开始了。陶寺北墓地原先并非是保护区,直到发现遭盗掘才开始申报。“保护区都是盗出来的。”山西省公安厅打击文物犯罪临汾办案中心负责人韩智慧有些无奈地说道。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很多盗墓案件案发时,并没有被划定为保护区,大部分古墓在还不是保护区的情况下就已经被盗的乱七八糟了。“只要找不见墓坑,就很难固定证据,中间线索一断,再追查就难了。”
文物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遍布全国,文物领域地下渠道其实是四通八达,盗墓犯罪团伙时常跨区域流窜作案,给警方打击文物犯罪带来挑战。这需要公安系统建立高效精准的情报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我们已经超前在谋划这件事情。”黄升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多数古墓被盗后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往往报案时已错过最佳侦破时机,针对此普遍性问题,淮南市公安机关建立了重点人员库,通过对流动到淮南的全国盗墓高危地区人员活动轨迹进行数据研判,结合文物部门提供的疑似被盗掘案件信息提取有价值线索,对重点人员实行立线经营侦控,从而实现精准打击。《中国新闻周刊》亦从上海警方获悉,当地公安机关与其他外省市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同时重点关注重点地区的文物商人。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则依托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建立了打击文物犯罪信息中心,为全国打击文物犯罪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困扰公安机关打击跨区域盗掘古墓葬犯罪的另一个难题,是案件管辖权困境。山西省临汾市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将文物盗掘后在其他地方倒卖,且连续倒卖多手,检察机关认为被盗文物的倒卖行为地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地不在本地,本地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因认识不统一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致使在文物追缴和全链条打击上无法正常的开展工作。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例,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只有2007年5月11日实施的法释(200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了跨区域实施犯罪的管辖问题,而对于文物犯罪领域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造成认识不统一问题。
对于地方公关机关而言,在打击文物犯罪过程中,普遍都会遭遇管辖权的司法困境。一位警方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出现类似困境,与员额制改革有关系,检察院、法院实行员额制,“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们不愿为外省案件承担额外的风险。多位警方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缮明确。
打击文物犯罪,相比于传统的侵财类犯罪而言,具有专业壁垒。对于地方公安机关而言,打击文物犯罪首先面临的是专业人才不足的难题。
山西省公安厅打击文物犯罪临汾办案中心负责人韩智慧办过相关的专业人员培训班。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培育打击文物犯罪专业人员,难点就在于需要对历史、对文物有深厚的了解。近日,公安部刑侦局文物犯罪案件侦查处发布的招聘中,就要求考古学、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的人才。在地方上,山西警方通过三年的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培养打击文物犯罪专业人才,同时建立了打击文物犯罪专业人才库。
“专业人才必须经过实战培养。”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黄升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淮南市公关机关也是采用类似做法,即市局合成作战中心牵头,组织人才培训、大要案指挥打击,网安、技侦、视频、情报等部门同步上案,在实践中逐步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人才梯队。
面对日益职业化的文物犯罪,公安部门想要实现“专业化打击职業化”,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支撑。如何解决机构编制问题,无疑是一道难题。公安部刑侦局新近成立了文物犯罪案件侦查处,就是旨在更专业的打击文物犯罪。而在地方上,受制于机构编制问题,目前只有陕西省公安机关设立了打击文物犯罪的专门机构。
在精简编制的大趋势下,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增设打击文物犯罪的专门机构并不现实。黄升忠坦言,安徽不是文物大省,并没有专门的警种来专业化打击文物犯罪。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淮南市公安局设立了合成作战中心,从接处警、立案、现场勘查、信息研判、审讯再到文物鉴定移交等环节统一指挥,合成作战。专业人员平时分散在市局和各分县局,遇到警情则可以快速集结形成工作专班。
淮南市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沈军告诉记者,面对一些文物犯罪案件,分县局往往没有专业队伍,也没有技侦、网安等技术力量,“能力达不到,必须依靠市局,进行资源整合。”
文物犯罪案件的侦办往往是一场艰苦的“马拉松”。“我们最长的案子花了一年半”,韩智慧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抓捕是件很复杂的事,“我们要把所有的侦查时间用到极致”。对于团伙化、职业化的文物犯罪案件而言,深度经营是必要的,“我们需要精细的研判,在收网之前要把每个环节要摸清楚。”黄升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深度经营常常要耗费数月甚至一年的时间,这意味着打击文物犯罪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往往打击一个流窜多地的盗墓团伙,警方需要派遣多个抓捕组,几十名警力分赴多地进行侦查、抓捕,办案成本动辄上百万元,只能挤占其他办案经费。
为了保护文物,国家会有专门的预算经费,但它是向一些文物大省倾斜的。“安徽根本就没有,像我们这更谈不上经费保障。”黄升忠坦言。多位受访警方人士表示,打击文物犯罪的经费保障,仅仅靠领导重视是不行。领导重视,只能解决一个地方或者一个问题,不能形成一个长效机制。
受制于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还有文物保护部门。因工作关系,沈军时常会与基层文物部门交流。沈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光靠文物部门同样解决不了文物保护问题。以寿县为例,全县存有古迹160多处,其中唐、宋、明、清建筑10多处,古墓葬多达80多座,古遗址29处,而寿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员额只有15人。“管辖面积大,靠十几个人怎么能管得了?”沈军建议,对于一些重点的墓葬区域应实行专人看管或者技术防范,并把它纳入政府职责,提高重视程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认为,文物行政执法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执法队伍不够充实和专业。现在许多地方的文物部门已经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而是由文化综合执法队伍进行文物行政执法。文物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综合执法人员不一定具备,严重影响了执法能力和效果。王云霞建议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才能真正有效地履行文物执法的责任。
武王墩古墓被盗掘案中,26件编钟被有关部门鉴定为二级文物,淮南警方对此持有异议。“我们认为应该是一级文物”,淮安市山南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高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曾提出可以进行微量元素认定,也申请了鉴定复议,但没有成功。
警方之所以较真于鉴定等级,是因为文物的等级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量刑标准。通常盗掘一级文物量刑标准是10年以上,盗掘二级文物的量刑标准则是10年以下。 “我们感觉最难的就是鉴定方面。”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黄升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行文物犯罪法律仍为1997年对文物犯罪的法典化构造,已不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如在文物鉴定方面,存在鉴定机构少,且重新鉴定难的现象。
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文物局在全国遴选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据国家文物局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1300余起刑事案件提供涉案文物鉴定,涉及可移动文物7万余件(套),不可移动文物近600处。
然而在基层,鉴定需求仍然难以满足。黄升忠认为,解决鉴定难,需要在国家层面考虑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置。此外,鉴定机构间存在说法不一的现象,省域之间也存在标准差异。相比于普通犯罪的司法鉴定,已经形成了一套连贯的机制,涉案文物的鉴定机制仍有待补课。
山西省资深文物鉴定专家李文(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进行文物鉴定主要还是依靠鉴定人员对文物的认知,也会采用X光透视器物内部结构,来辨别真伪。当文物被收缴回来之后,鉴定人员会先做原始信息录入,包含尺寸、重量、来源等信息,然后拍照,下一步再进行真伪、级别、珍贵程度等方面的鉴定。鉴定结果需要在场的多位专家达成一致评价。
李文告诉记者,文物的评级标准主要参考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如山西闻喜酒务头商代墓地出土的青铜器,往往定的级别相对较高,是因为晋东南鲜有商代墓。在酒务头发现一个商代墓,意味着它证明当时该地区也有商文化的存在,因而能解决一个历史上的问题。而同样的青铜器,若出土于河南,它的重要性就会降低。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朱凤瀚曾参加过若干次被盗文物的鉴定工作。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国家并不是没有文物的评级标准,文物鉴定机构也都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文物定级,只是有些方面可以再细化。
总的来说,专家进行文物鉴定只定文物材质、器型、年代和等级,但并未将“是否系出土文物”、“是否系禁止买卖文物”纳入鉴定范畴,这也给文物溯源增加了难度。
山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重要文物溯源过程中,一些文物被盗掘后经多次倒卖,有的走私出境后又回流国内,文物溯源难度较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将线索指向已死亡的人,致使线索中断,重要文物无法溯源。
更为关键的是,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鉴定机构不予认定,这使得公安机关在追索和溯源文物时,文物在流通交易环节的“罪与非罪”难以认定。
文物犯罪是一条长长的黑色链条,然而一线的公安干警却常常遇到文物流通领域“罪与非罪”的界定难题。“假如我是一个收藏爱好者,从市场取得,但我并不知道它是出土文物,如何界定?”淮南市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沈军抛出来他的困惑。沈军认为,对于文物流通领域,我国的法律过于宽泛,这会造成过量打击和认定难题。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山西一位居民在地摊上买了一堆碎铜片,回家后他将碎片一一拼接修复,然后再将文物卖掉,由于无法确定市场端的源头,警方在“罪与非罪”的认定方面陷入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定,凡是出土出水的文物都是国家的。但其第50条规定了私有文物的取得方式: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认为,前面三项都比较清晰,后面这项规定确实比较容易引起歧义,并且容易被曲解。依法转让的含义也不是很明确,应该包括无偿的赠与、继承,以及有偿的买卖,不仅与前面几项有所重复,还可能引发个人能否出售文物的质疑。文物的取得方式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不应模糊不清。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认为,是否是出土出水文物,不应该由文物持有人来证明,这是有罪推定,违反了善意取得原则。“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他是盗窃的、盗墓的、走私的,国家禁止交易的文物,那么它是合法的。因为这些文物它有无数种来源。”钱卫清说。
王云霞认为,地下、水下文物属于国有,不允许私人所有,也不允许交易,因此不存在因为对出土文物交易的模糊性,造成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问题。有些人之所以对于涉及出土文物的交易定罪有疑惑,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从合法市场或者他人手中,以合理价格购买的,是完全不知情的。但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文物的特许经营,如果不是从具有资质的文物商店或者拍卖行购买,交易本身就不合法。而且法律已经明确禁止私人买卖出土文物,所以即便他是以合理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并且确实不知情,也不能声称自己是善意购买者;如果明知是出土文物而购买,那就是参与销赃了。
近些年來,中国民间文物收藏热度不减,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收藏等乱象丛生。私人可移动文物流通是否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王云霞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文物的流通它是有一些特殊性的,只要把这些特殊性规定清楚就可以了。”
事实上,2002 年《文物保护法》以及以后的数次修正本,在民间文物流通制度方面都未取得突破。王云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些修正其实都不在做重大的调整,它的重点都是放在了和行政许可制度的相互衔接上,民间文物流通的制度完全不在历次的修正范围之内。 一位警方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近几年公安部一直希望推动民间文物登记制度,但推不下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推动民间文物登记制度受到的阻力很大,文物界很多专家对此持抵制态度,他们认为会导致大量非法的文物被合法化。霍政欣认为,推行民间文物登记制度,只改文物保护法还不够,还需要对包括民法典、物权法在内的法律进行修改,现行的法律框架还难以突破。此外,推行文物登记制度,如果不能解决文物的所有权问题,而以占有权代替,政策效果就大打折扣。
王云霞认为,这是一个很理想化的制度。在她看来,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日本,建立了私人所有文物的登录制度,但这个制度在中国是很难推行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
2019年初,铸于西周晚期的曾伯克父青铜组器,出现在日本东京中央拍卖公司的一则拍卖讯息中。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青铜器研究专家张昌平第一时间看到了拍卖公司的拍卖图录。他和其他文物专家发现,该组青铜器通体蓝锈,与近年湖北随州等地出土的曾国青铜器锈色相同,于是推测其为非法走私出境。然而,拍卖公司却提供了一个“民国旧藏”的身世版本。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此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曾伯克父青铜组器并非民国旧藏,而是湖北随州地区春秋早期曾国高等级贵族墓葬出土文物,出土时间为近20年,并且能够证明该组青铜器于2014年在上海出现过。
2019年3月6日,国家文物局进一步核查发现,全国21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均未办理该批青铜组器的出境手续,其为2014年之后被非法出口至日本。根据东京中央拍卖公司计划,此套青铜器将于3月12日晚在东京圆顶饭店拍卖。
时间紧急,3月7日,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联合商定,通过外交努力和刑事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追索。3月8日,上海公安机关完成相关调查工作,认定曾伯克父青铜组器的委托拍卖人和实际持有人周某有重大犯罪嫌疑,正式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国家文物局向日本驻华使馆通报流失文物信息,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日方配合。
此时,身处日本的周某,仍坚称青铜组器是其在日本购买的,有合法来源,并未在国内存放过。为了阻止拍卖,保证文物追索,上海警方一直在做工作,要求他携带文物回国。
博弈了数月时间后,周某表示愿意上交。8月20日上午,拍卖公司将曾伯克父青铜组器送至中国驻日大使馆。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派出的联合工作组,在中国驻日大使馆和日本外务省代表见证下,完成对此套青铜器的实物鉴定与接收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次文物追索成功在于公安、文物等部门反应迅速,方案设计周密,且彼此协同配合默契。如果采用惯常的国际司法协助途径来追索,无疑又是一场“马拉松”。
事实上,曾伯克父青铜组器外流到日本,只是中国文物走私外流的冰山一角。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另一则统计数字显示,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而民间藏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
而当下的非法走私还在让更多文物流向海外。在亚洲,中国香港和日本是中国文物外流的重要中转站和目的地。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是1970年UNESCO公约和1995年UNIDROIT公约缔约国,但这两个公约并未延展到香港。香港方面对加入这两个公约都没有积极的反馈,原因是因为香港作为国际自由港,文物贸易管理宽松,“文物贸易对香港经济有好处,严格管理对经济没好处,反而会增加执法成本,影响税收,所以一直不是很积极”。霍政欣说。多位受访警方人士指出,近年来日本是中国文物外流值得关注的方向。
有别于传统的历史文物大省,上海文化市场繁荣,上海警方将打击文物犯罪的重点放在文物非法流通和走私领域。前述上海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文物走私通常通过夹带的方式偷运出境,一旦碰到海关检查就称是艺术品、工艺品。 另一个途径则是南下广东,借助粤港两地都可通行的车辆从口岸偷运出境,有些文物还会被以集装箱货运的方式走私出境。上海公关机关下一步将重点与海关缉私局展开合作,重点打击文物涉关走私,并希望建立一个文物快速检查鉴别团队。
近年来,中国逐渐加大了针对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力度,有学者就曾建议组建一个专门的文物流失情报部门,重点关注国外的拍卖公司、博物馆、私人大卖家等。目前,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一般有四种追索途径,一是在追诉时效内,借助国际公约,通过司法途径追索;二是外交途径;三是海外华人捐赠;四是购买。
文物返还是一个国际性的复杂问题,海外文物追索也并非一帆风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认为,虽然中国已经加入了1970年UNESCO公约和1995年UNIDROIT公约,但公约规制的对象和效力范围是有限的,尤其是因为缺乏溯及力,不能解决历史上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即便是加入公约之后发生的被盗和非法出口问题,也可能由于对方并非缔约国而无法适用。如果在非缔约国之间提出返还诉求,则通常需要依据所在地国法律进行,情况更加复杂。
霍政欣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995年的UNIDROIT公约,只有40个缔约国,且大部分都是文物流出国,国际公约只有双方都加入才有约束力。1970年的UNESCO公约,虽然有140多个国家加入,但公约本身缺陷太多,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比如它只适用于馆藏文物的流失追索,但中国流失文物不少都是盗墓而来的。
此外,在文物追索过程中,还常常面对各国国内法障碍,主要障碍点在于善意取得与文物交易。有一种说法认为,根据公约或所在地法,提出返还方需要对善意持有人进行补偿,这对于原所有人是个比较沉重的负担。王云霞认为,被盗文物必须返还这个规则的确立,对许多西方国家既有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个巨大的挑战,不能不考虑到原所有人和善意占有人利益的平衡。如果现占有人确实是善意占有人,在购买时已经尽到调查义务,就应该获得合理补偿。原所有人在补偿了善意占有人之后,仍可以向前手继续追偿。
在被通缉之前,刘继园在南京长期经营一家“古工艺品店”,以合法经营古玩为幌子,暗中倒卖国家珍贵文物。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刘继园涉嫌多次从盗墓者手中违法收购舍利、编钟、铜虎、金棺银椁、鎏金棺、铜镜等国家珍贵文物进行倒卖。2018年案发后,刘继园突然销声匿迹,陕西、安徽警方相继对其上网追逃。公安部先后两次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涉嫌重大文物犯罪的刘继园。
2017年以来,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经过三次持续专项打击,侦破各类文物犯罪案件348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867名,打掉犯罪团伙751个,追缴文物40000余件。公安部连续发布四批A级通缉令,通缉42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已抓获38名。
今年8月31日,公安部、国家文物局部署继续开展为期1年的新一轮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盗窃盗割石窟寺石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古塔等文物建筑犯罪,以及针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國家珍贵文物等犯罪。
一面是打击文物犯罪进入常态化,另一面在打击文物犯罪时仍面临管辖权、专业人才、机构编制、司法困境等诸多难题。利剑虽然高悬,但征途依旧漫漫。
滞后性和管辖权困境
“现在出现了一个怪圈”,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沈军说。
寿县曾是战国后期楚国国都,到唐、宋时,寿县以繁华著称于世。因为墓葬资源丰富,这里被称作“地下博物馆”。沈军所在的寿县公安局一直奋战在打击文物犯罪的最前线,然而让他苦恼的是,“公安机关一直在打击,但盗墓者一直还在干。”多位一线警方人士认为,盗墓犯罪获利极大,而犯罪成本却不高,这使得盗掘古墓犯罪一直难以禁绝。
近年来,一直有学者呼吁打击盗墓犯罪要走“趋严”的路子。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把涉及文物犯罪的死刑全部取消。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孙华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指出,刑法中将盗墓取消死刑,于是立竿见影地造成了盗墓现象更加猖獗,这非常值得引起大家的反思。
对于警方而言,打击盗墓犯罪常常遇到无人报案的尴尬。文物案件数据的来源一般有两个途径,一是公安机关掌握的数据,二是报到国家文物局督察司的数据。山西警察学院教授、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副局长靳平川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文物系统掌握的数据其实很少,而公安机关掌握的数据也只是一个立案数,由于各种原因,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发案存在数据差。大量的古墓被盗掘后由于没有直接受害人而导致“民不告”,所以盗墓案件的立案数远远小于发案数。
更为被动的是墓葬被盗的情报信息常常存在滞后性。例如淮南武王墩古墓早在2015年就遭到盗掘,直到2018年初,河北定州市公安局侦破一起盗掘古墓案件,该团伙成员检举揭发,淮南警方才接到线索。“打击永远都是滞后的,你都没有发现,怎么立案?又怎么侦查?”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黄升忠坦言道。也有考古学者抱怨,“我们似乎总是跟在盗墓者身后,被动的进行应急保护”。
在山西“6·15”陶寺北墓地系列盗掘古墓案中,发现遭到盗掘是在2016年,而盗墓早在2013年就开始了。陶寺北墓地原先并非是保护区,直到发现遭盗掘才开始申报。“保护区都是盗出来的。”山西省公安厅打击文物犯罪临汾办案中心负责人韩智慧有些无奈地说道。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很多盗墓案件案发时,并没有被划定为保护区,大部分古墓在还不是保护区的情况下就已经被盗的乱七八糟了。“只要找不见墓坑,就很难固定证据,中间线索一断,再追查就难了。”
文物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遍布全国,文物领域地下渠道其实是四通八达,盗墓犯罪团伙时常跨区域流窜作案,给警方打击文物犯罪带来挑战。这需要公安系统建立高效精准的情报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我们已经超前在谋划这件事情。”黄升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多数古墓被盗后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往往报案时已错过最佳侦破时机,针对此普遍性问题,淮南市公安机关建立了重点人员库,通过对流动到淮南的全国盗墓高危地区人员活动轨迹进行数据研判,结合文物部门提供的疑似被盗掘案件信息提取有价值线索,对重点人员实行立线经营侦控,从而实现精准打击。《中国新闻周刊》亦从上海警方获悉,当地公安机关与其他外省市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同时重点关注重点地区的文物商人。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则依托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建立了打击文物犯罪信息中心,为全国打击文物犯罪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困扰公安机关打击跨区域盗掘古墓葬犯罪的另一个难题,是案件管辖权困境。山西省临汾市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将文物盗掘后在其他地方倒卖,且连续倒卖多手,检察机关认为被盗文物的倒卖行为地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地不在本地,本地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因认识不统一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致使在文物追缴和全链条打击上无法正常的开展工作。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例,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只有2007年5月11日实施的法释(200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了跨区域实施犯罪的管辖问题,而对于文物犯罪领域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造成认识不统一问题。
对于地方公关机关而言,在打击文物犯罪过程中,普遍都会遭遇管辖权的司法困境。一位警方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出现类似困境,与员额制改革有关系,检察院、法院实行员额制,“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们不愿为外省案件承担额外的风险。多位警方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缮明确。
如何以“专业化打击职业化”
打击文物犯罪,相比于传统的侵财类犯罪而言,具有专业壁垒。对于地方公安机关而言,打击文物犯罪首先面临的是专业人才不足的难题。
山西省公安厅打击文物犯罪临汾办案中心负责人韩智慧办过相关的专业人员培训班。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培育打击文物犯罪专业人员,难点就在于需要对历史、对文物有深厚的了解。近日,公安部刑侦局文物犯罪案件侦查处发布的招聘中,就要求考古学、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的人才。在地方上,山西警方通过三年的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培养打击文物犯罪专业人才,同时建立了打击文物犯罪专业人才库。
“专业人才必须经过实战培养。”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黄升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淮南市公关机关也是采用类似做法,即市局合成作战中心牵头,组织人才培训、大要案指挥打击,网安、技侦、视频、情报等部门同步上案,在实践中逐步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人才梯队。
面对日益职业化的文物犯罪,公安部门想要实现“专业化打击职業化”,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支撑。如何解决机构编制问题,无疑是一道难题。公安部刑侦局新近成立了文物犯罪案件侦查处,就是旨在更专业的打击文物犯罪。而在地方上,受制于机构编制问题,目前只有陕西省公安机关设立了打击文物犯罪的专门机构。
在精简编制的大趋势下,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增设打击文物犯罪的专门机构并不现实。黄升忠坦言,安徽不是文物大省,并没有专门的警种来专业化打击文物犯罪。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淮南市公安局设立了合成作战中心,从接处警、立案、现场勘查、信息研判、审讯再到文物鉴定移交等环节统一指挥,合成作战。专业人员平时分散在市局和各分县局,遇到警情则可以快速集结形成工作专班。
淮南市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沈军告诉记者,面对一些文物犯罪案件,分县局往往没有专业队伍,也没有技侦、网安等技术力量,“能力达不到,必须依靠市局,进行资源整合。”
文物犯罪案件的侦办往往是一场艰苦的“马拉松”。“我们最长的案子花了一年半”,韩智慧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抓捕是件很复杂的事,“我们要把所有的侦查时间用到极致”。对于团伙化、职业化的文物犯罪案件而言,深度经营是必要的,“我们需要精细的研判,在收网之前要把每个环节要摸清楚。”黄升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深度经营常常要耗费数月甚至一年的时间,这意味着打击文物犯罪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往往打击一个流窜多地的盗墓团伙,警方需要派遣多个抓捕组,几十名警力分赴多地进行侦查、抓捕,办案成本动辄上百万元,只能挤占其他办案经费。
为了保护文物,国家会有专门的预算经费,但它是向一些文物大省倾斜的。“安徽根本就没有,像我们这更谈不上经费保障。”黄升忠坦言。多位受访警方人士表示,打击文物犯罪的经费保障,仅仅靠领导重视是不行。领导重视,只能解决一个地方或者一个问题,不能形成一个长效机制。
受制于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还有文物保护部门。因工作关系,沈军时常会与基层文物部门交流。沈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光靠文物部门同样解决不了文物保护问题。以寿县为例,全县存有古迹160多处,其中唐、宋、明、清建筑10多处,古墓葬多达80多座,古遗址29处,而寿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员额只有15人。“管辖面积大,靠十几个人怎么能管得了?”沈军建议,对于一些重点的墓葬区域应实行专人看管或者技术防范,并把它纳入政府职责,提高重视程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认为,文物行政执法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执法队伍不够充实和专业。现在许多地方的文物部门已经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而是由文化综合执法队伍进行文物行政执法。文物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综合执法人员不一定具备,严重影响了执法能力和效果。王云霞建议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才能真正有效地履行文物执法的责任。
鉴定难题
武王墩古墓被盗掘案中,26件编钟被有关部门鉴定为二级文物,淮南警方对此持有异议。“我们认为应该是一级文物”,淮安市山南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高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曾提出可以进行微量元素认定,也申请了鉴定复议,但没有成功。
警方之所以较真于鉴定等级,是因为文物的等级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量刑标准。通常盗掘一级文物量刑标准是10年以上,盗掘二级文物的量刑标准则是10年以下。 “我们感觉最难的就是鉴定方面。”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黄升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行文物犯罪法律仍为1997年对文物犯罪的法典化构造,已不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如在文物鉴定方面,存在鉴定机构少,且重新鉴定难的现象。
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文物局在全国遴选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据国家文物局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1300余起刑事案件提供涉案文物鉴定,涉及可移动文物7万余件(套),不可移动文物近600处。
然而在基层,鉴定需求仍然难以满足。黄升忠认为,解决鉴定难,需要在国家层面考虑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置。此外,鉴定机构间存在说法不一的现象,省域之间也存在标准差异。相比于普通犯罪的司法鉴定,已经形成了一套连贯的机制,涉案文物的鉴定机制仍有待补课。
山西省资深文物鉴定专家李文(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进行文物鉴定主要还是依靠鉴定人员对文物的认知,也会采用X光透视器物内部结构,来辨别真伪。当文物被收缴回来之后,鉴定人员会先做原始信息录入,包含尺寸、重量、来源等信息,然后拍照,下一步再进行真伪、级别、珍贵程度等方面的鉴定。鉴定结果需要在场的多位专家达成一致评价。
李文告诉记者,文物的评级标准主要参考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如山西闻喜酒务头商代墓地出土的青铜器,往往定的级别相对较高,是因为晋东南鲜有商代墓。在酒务头发现一个商代墓,意味着它证明当时该地区也有商文化的存在,因而能解决一个历史上的问题。而同样的青铜器,若出土于河南,它的重要性就会降低。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朱凤瀚曾参加过若干次被盗文物的鉴定工作。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国家并不是没有文物的评级标准,文物鉴定机构也都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文物定级,只是有些方面可以再细化。
总的来说,专家进行文物鉴定只定文物材质、器型、年代和等级,但并未将“是否系出土文物”、“是否系禁止买卖文物”纳入鉴定范畴,这也给文物溯源增加了难度。
山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重要文物溯源过程中,一些文物被盗掘后经多次倒卖,有的走私出境后又回流国内,文物溯源难度较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将线索指向已死亡的人,致使线索中断,重要文物无法溯源。
更为关键的是,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鉴定机构不予认定,这使得公安机关在追索和溯源文物时,文物在流通交易环节的“罪与非罪”难以认定。
文物交易的罪与非罪
文物犯罪是一条长长的黑色链条,然而一线的公安干警却常常遇到文物流通领域“罪与非罪”的界定难题。“假如我是一个收藏爱好者,从市场取得,但我并不知道它是出土文物,如何界定?”淮南市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沈军抛出来他的困惑。沈军认为,对于文物流通领域,我国的法律过于宽泛,这会造成过量打击和认定难题。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山西一位居民在地摊上买了一堆碎铜片,回家后他将碎片一一拼接修复,然后再将文物卖掉,由于无法确定市场端的源头,警方在“罪与非罪”的认定方面陷入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定,凡是出土出水的文物都是国家的。但其第50条规定了私有文物的取得方式: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认为,前面三项都比较清晰,后面这项规定确实比较容易引起歧义,并且容易被曲解。依法转让的含义也不是很明确,应该包括无偿的赠与、继承,以及有偿的买卖,不仅与前面几项有所重复,还可能引发个人能否出售文物的质疑。文物的取得方式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不应模糊不清。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认为,是否是出土出水文物,不应该由文物持有人来证明,这是有罪推定,违反了善意取得原则。“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他是盗窃的、盗墓的、走私的,国家禁止交易的文物,那么它是合法的。因为这些文物它有无数种来源。”钱卫清说。
王云霞认为,地下、水下文物属于国有,不允许私人所有,也不允许交易,因此不存在因为对出土文物交易的模糊性,造成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问题。有些人之所以对于涉及出土文物的交易定罪有疑惑,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从合法市场或者他人手中,以合理价格购买的,是完全不知情的。但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文物的特许经营,如果不是从具有资质的文物商店或者拍卖行购买,交易本身就不合法。而且法律已经明确禁止私人买卖出土文物,所以即便他是以合理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并且确实不知情,也不能声称自己是善意购买者;如果明知是出土文物而购买,那就是参与销赃了。
盗墓相关案件数历年分布图
近些年來,中国民间文物收藏热度不减,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收藏等乱象丛生。私人可移动文物流通是否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王云霞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文物的流通它是有一些特殊性的,只要把这些特殊性规定清楚就可以了。”
事实上,2002 年《文物保护法》以及以后的数次修正本,在民间文物流通制度方面都未取得突破。王云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些修正其实都不在做重大的调整,它的重点都是放在了和行政许可制度的相互衔接上,民间文物流通的制度完全不在历次的修正范围之内。 一位警方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近几年公安部一直希望推动民间文物登记制度,但推不下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推动民间文物登记制度受到的阻力很大,文物界很多专家对此持抵制态度,他们认为会导致大量非法的文物被合法化。霍政欣认为,推行民间文物登记制度,只改文物保护法还不够,还需要对包括民法典、物权法在内的法律进行修改,现行的法律框架还难以突破。此外,推行文物登记制度,如果不能解决文物的所有权问题,而以占有权代替,政策效果就大打折扣。
王云霞认为,这是一个很理想化的制度。在她看来,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日本,建立了私人所有文物的登录制度,但这个制度在中国是很难推行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
文物流失追索难题
2019年初,铸于西周晚期的曾伯克父青铜组器,出现在日本东京中央拍卖公司的一则拍卖讯息中。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青铜器研究专家张昌平第一时间看到了拍卖公司的拍卖图录。他和其他文物专家发现,该组青铜器通体蓝锈,与近年湖北随州等地出土的曾国青铜器锈色相同,于是推测其为非法走私出境。然而,拍卖公司却提供了一个“民国旧藏”的身世版本。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此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曾伯克父青铜组器并非民国旧藏,而是湖北随州地区春秋早期曾国高等级贵族墓葬出土文物,出土时间为近20年,并且能够证明该组青铜器于2014年在上海出现过。
2019年3月6日,国家文物局进一步核查发现,全国21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均未办理该批青铜组器的出境手续,其为2014年之后被非法出口至日本。根据东京中央拍卖公司计划,此套青铜器将于3月12日晚在东京圆顶饭店拍卖。
时间紧急,3月7日,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联合商定,通过外交努力和刑事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追索。3月8日,上海公安机关完成相关调查工作,认定曾伯克父青铜组器的委托拍卖人和实际持有人周某有重大犯罪嫌疑,正式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国家文物局向日本驻华使馆通报流失文物信息,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日方配合。
此时,身处日本的周某,仍坚称青铜组器是其在日本购买的,有合法来源,并未在国内存放过。为了阻止拍卖,保证文物追索,上海警方一直在做工作,要求他携带文物回国。
博弈了数月时间后,周某表示愿意上交。8月20日上午,拍卖公司将曾伯克父青铜组器送至中国驻日大使馆。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派出的联合工作组,在中国驻日大使馆和日本外务省代表见证下,完成对此套青铜器的实物鉴定与接收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次文物追索成功在于公安、文物等部门反应迅速,方案设计周密,且彼此协同配合默契。如果采用惯常的国际司法协助途径来追索,无疑又是一场“马拉松”。
事实上,曾伯克父青铜组器外流到日本,只是中国文物走私外流的冰山一角。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另一则统计数字显示,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而民间藏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
而当下的非法走私还在让更多文物流向海外。在亚洲,中国香港和日本是中国文物外流的重要中转站和目的地。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是1970年UNESCO公约和1995年UNIDROIT公约缔约国,但这两个公约并未延展到香港。香港方面对加入这两个公约都没有积极的反馈,原因是因为香港作为国际自由港,文物贸易管理宽松,“文物贸易对香港经济有好处,严格管理对经济没好处,反而会增加执法成本,影响税收,所以一直不是很积极”。霍政欣说。多位受访警方人士指出,近年来日本是中国文物外流值得关注的方向。
有别于传统的历史文物大省,上海文化市场繁荣,上海警方将打击文物犯罪的重点放在文物非法流通和走私领域。前述上海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文物走私通常通过夹带的方式偷运出境,一旦碰到海关检查就称是艺术品、工艺品。 另一个途径则是南下广东,借助粤港两地都可通行的车辆从口岸偷运出境,有些文物还会被以集装箱货运的方式走私出境。上海公关机关下一步将重点与海关缉私局展开合作,重点打击文物涉关走私,并希望建立一个文物快速检查鉴别团队。
近年来,中国逐渐加大了针对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力度,有学者就曾建议组建一个专门的文物流失情报部门,重点关注国外的拍卖公司、博物馆、私人大卖家等。目前,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一般有四种追索途径,一是在追诉时效内,借助国际公约,通过司法途径追索;二是外交途径;三是海外华人捐赠;四是购买。
文物返还是一个国际性的复杂问题,海外文物追索也并非一帆风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认为,虽然中国已经加入了1970年UNESCO公约和1995年UNIDROIT公约,但公约规制的对象和效力范围是有限的,尤其是因为缺乏溯及力,不能解决历史上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即便是加入公约之后发生的被盗和非法出口问题,也可能由于对方并非缔约国而无法适用。如果在非缔约国之间提出返还诉求,则通常需要依据所在地国法律进行,情况更加复杂。
霍政欣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995年的UNIDROIT公约,只有40个缔约国,且大部分都是文物流出国,国际公约只有双方都加入才有约束力。1970年的UNESCO公约,虽然有140多个国家加入,但公约本身缺陷太多,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比如它只适用于馆藏文物的流失追索,但中国流失文物不少都是盗墓而来的。
此外,在文物追索过程中,还常常面对各国国内法障碍,主要障碍点在于善意取得与文物交易。有一种说法认为,根据公约或所在地法,提出返还方需要对善意持有人进行补偿,这对于原所有人是个比较沉重的负担。王云霞认为,被盗文物必须返还这个规则的确立,对许多西方国家既有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个巨大的挑战,不能不考虑到原所有人和善意占有人利益的平衡。如果现占有人确实是善意占有人,在购买时已经尽到调查义务,就应该获得合理补偿。原所有人在补偿了善意占有人之后,仍可以向前手继续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