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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OT的简介
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问题非常值得重视和研究。典型的BOT定义是: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由项目公司来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特许期内,该项目公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以此收回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政府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移交政府部门。豍在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中小规模的基建投资起不到多大作用,只有应用BOT这种耗资巨大、技术先进的投融资模式,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落的局面。
二、如何在BOT模式下促进西部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首府西昌至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首府香格里拉的西香高速公路是连接泸沽湖、丽江和云南香格里拉等旅游景区的高速通道,辐射木里藏区,对于推进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沿线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巩固国防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四川省“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BOT项目受到了多家投资机构的关注。项目的投资环境以及地方政府与投资公司的配合度等都将影响诸如西香高速公路等BOT项目在当地的建设和经营,下面将就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法律上的保证
1、国家主权豁免
在BOT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而又不放弃其主权豁免,则项目承办公司会由于不能对其进行起诉而导致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被享有。在这一问题上,按照国际惯例可要求签约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其司法豁兔权,从而成为BOT运作模式中与投资者相平等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政府在BOT合同下具有双重身份,其可以公共利益需要对诸如西香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费用征收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一般应在相关特许协议中订立补偿条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因投资者的不当行为造成政府的损失也应由投资者对政府进行补偿。
2、投资者的优惠待遇
我国三部委通知规定:国家保证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外汇的兑换和汇出,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融资、建造、采购、经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提供担保。即除了外汇兑换和汇出担保之外,政府不再予以其他支持。以BOT模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都比较长,投资利益回收就会比较慢。投资回报与投资风险是紧密相关的,国内外投资者一般认为我国西部地区投资环境不太好、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其要求的回报收益也较高。西香高速公路全称为“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全线共有桥梁97座,其中特大桥梁4座;共有隧道24座,其中超特长、特长隧道6座,全线桥隧比为61.9%,施工难度十分巨大。因此,当地政府应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给予投资者以法律上、政策上的优惠待遇,以降低项目成本。
3、特许协议争议的解决
BOT项目一系列合同中最为重要和特殊的是特许协议。协议双方法律地位差别很大,政府一方是国际公法上的主体,而项目公司一方则为私法上的主体。若双方发生争议,项目公司的母国往往会借口行使外交保护权而介入东道国和项目公司的争议中,使之演变为国家之间的争端。若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家都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则双方可事先在特许协议中规定争议于ICSID(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WTO等多边机构处解决。由于相关条约中规定此类争议在上述机构处解决时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裁决的执行和监督,效率比较高,因而东道国和投资者一般都愿意接受。然而,我国在批准加入《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时做了以下保留声明:“仅将由国有化和征收所产生的赔偿数额争议交由ICSID解决。”豎将与BOT特许协议有关的争议也纳入ICSID的管辖范围,将能消除外商投资者对在我国进行BOT项目投资的顾虑。
(二)内部障碍的清除
1、项目费用
国内专业咨询公司的崛起可使项目运作不再依赖国外顾问,大大降低项目公司前期运作的费用。另外,在考虑利用外资建设BOT项目的同时,应该同时注意内资BOT项目的开发。国内机构更加了解国情,比较容易交流,不需要外汇兑换和流出,因此可缩短开发周期。
2、运作周期
国内BOT项目试点工作的广泛开展可使政府机构对BOT模式有较完整的理解,将缩短投资者与政府的沟通时间,同时试点项目的合同条款也可为以后的BOT项目提供参考,使合同谈判更加便捷。从战略角度出发,政府应该注重吸收BOT专业人才,使更多的受过MBA、经济、法律等专门教育的年轻人走上领导岗位,更加有利于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缩短项目运作时间,提高BOT项目的运作效率。
3、政府监督和检查
在项目建设的任何阶段,政府都不能放弃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项目最终是要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接管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运营的,所以必须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和维护都完全按照政府和投资者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注释:
豍王春丽.运用BOT促进西部欠发达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探讨[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豎李心淑.BOT融资方式在西部开发中的应用和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2008.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问题非常值得重视和研究。典型的BOT定义是: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由项目公司来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特许期内,该项目公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以此收回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政府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移交政府部门。豍在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中小规模的基建投资起不到多大作用,只有应用BOT这种耗资巨大、技术先进的投融资模式,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落的局面。
二、如何在BOT模式下促进西部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首府西昌至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首府香格里拉的西香高速公路是连接泸沽湖、丽江和云南香格里拉等旅游景区的高速通道,辐射木里藏区,对于推进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沿线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巩固国防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四川省“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BOT项目受到了多家投资机构的关注。项目的投资环境以及地方政府与投资公司的配合度等都将影响诸如西香高速公路等BOT项目在当地的建设和经营,下面将就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法律上的保证
1、国家主权豁免
在BOT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而又不放弃其主权豁免,则项目承办公司会由于不能对其进行起诉而导致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被享有。在这一问题上,按照国际惯例可要求签约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其司法豁兔权,从而成为BOT运作模式中与投资者相平等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政府在BOT合同下具有双重身份,其可以公共利益需要对诸如西香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费用征收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一般应在相关特许协议中订立补偿条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因投资者的不当行为造成政府的损失也应由投资者对政府进行补偿。
2、投资者的优惠待遇
我国三部委通知规定:国家保证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外汇的兑换和汇出,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融资、建造、采购、经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提供担保。即除了外汇兑换和汇出担保之外,政府不再予以其他支持。以BOT模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都比较长,投资利益回收就会比较慢。投资回报与投资风险是紧密相关的,国内外投资者一般认为我国西部地区投资环境不太好、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其要求的回报收益也较高。西香高速公路全称为“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全线共有桥梁97座,其中特大桥梁4座;共有隧道24座,其中超特长、特长隧道6座,全线桥隧比为61.9%,施工难度十分巨大。因此,当地政府应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给予投资者以法律上、政策上的优惠待遇,以降低项目成本。
3、特许协议争议的解决
BOT项目一系列合同中最为重要和特殊的是特许协议。协议双方法律地位差别很大,政府一方是国际公法上的主体,而项目公司一方则为私法上的主体。若双方发生争议,项目公司的母国往往会借口行使外交保护权而介入东道国和项目公司的争议中,使之演变为国家之间的争端。若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家都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则双方可事先在特许协议中规定争议于ICSID(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WTO等多边机构处解决。由于相关条约中规定此类争议在上述机构处解决时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裁决的执行和监督,效率比较高,因而东道国和投资者一般都愿意接受。然而,我国在批准加入《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时做了以下保留声明:“仅将由国有化和征收所产生的赔偿数额争议交由ICSID解决。”豎将与BOT特许协议有关的争议也纳入ICSID的管辖范围,将能消除外商投资者对在我国进行BOT项目投资的顾虑。
(二)内部障碍的清除
1、项目费用
国内专业咨询公司的崛起可使项目运作不再依赖国外顾问,大大降低项目公司前期运作的费用。另外,在考虑利用外资建设BOT项目的同时,应该同时注意内资BOT项目的开发。国内机构更加了解国情,比较容易交流,不需要外汇兑换和流出,因此可缩短开发周期。
2、运作周期
国内BOT项目试点工作的广泛开展可使政府机构对BOT模式有较完整的理解,将缩短投资者与政府的沟通时间,同时试点项目的合同条款也可为以后的BOT项目提供参考,使合同谈判更加便捷。从战略角度出发,政府应该注重吸收BOT专业人才,使更多的受过MBA、经济、法律等专门教育的年轻人走上领导岗位,更加有利于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缩短项目运作时间,提高BOT项目的运作效率。
3、政府监督和检查
在项目建设的任何阶段,政府都不能放弃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项目最终是要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接管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运营的,所以必须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和维护都完全按照政府和投资者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注释:
豍王春丽.运用BOT促进西部欠发达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探讨[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豎李心淑.BOT融资方式在西部开发中的应用和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2008.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