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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东高考冒名顶替案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在愤慨之余,许多人都在思考如何让考试制度变得更加公正透明。其实,这一问题同样困扰着我们的祖先。古代的科举考试背后涉及极大的利益,许多人为了中榜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科场舞弊的邪路。为了打击科场舞弊,朝廷不断完善考试制度,可违法者的手段也在不断提高。这场持续千年的正义与邪恶的攻防战,充满了法律智慧,令人回味无穷。
法令森严
隋唐时期,朝廷创立了科举制度。由于制度初创,统治者对于考试作弊问题的认识还不深刻。《唐律疏议》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除此之外,《唐律疏议》基本上没有其他有关科举犯罪之规定。在其他法令中,唐朝对于科举考试制度也进行了部分规定,例如回避、复试等等。但是总体而言,这些规定并不完善,例如考卷不封姓名,考生甚至可以携带书籍进场,这就给徇私舞弊留下了空间。史载“唐世科举之柄,额付之主司,仍不糊名。又有交朋之厚者为之助,谓之通榜。故其取人也,畏于讥议,多公而审。亦有胁于权势,或挠于亲故,或累于子弟,皆常情所不能免者”。
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推崇文官治国,更加重视科举考试。朝廷一方面增加科举考试的录取名额,大力鼓励百姓读书科举;另一方面则对科场舞弊重拳打击,营造更加公平的考试环境。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就是糊名法和誊录法。所谓糊名法就是对试卷上的考生姓名进行密封,这一制度的影响直到今天。所谓誊录法,就是考生交卷之后,由官府派专人将考卷重新誊写一遍,阅卷官只能评阅誊录试卷,这就避免了阅卷官员根据字迹辨认考生。为了打击考官与考生勾结舞弊,宋朝規定“监官、试官如受、请求财物,并准枉法、赃论”,弥补了前代立法的不足。十分有趣的是,宋朝的科场非常人性化,照顾士子尊严。当时为了防止考生舞弊,监考人员要对考生进行脱衣搜身。宋真宗认为此举“颇失取士之体”,遂下令禁止。
到了清朝,科举制度日臻完善,立法对于科举犯罪的规定更为详尽,打击力度空前加大。《大清律例》规定,“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当场搜出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革去职役。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或临时换卷,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与夫匠、军役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知情不举察捉拏者,俱发近边充军”。除此之外,清朝还就科举考试进行了专门立法,即《钦定科场条例》。它总结前代科举制度之精华,凡与科举有关的一切规范程式尽皆囊括,清朝历代皇帝对其不断进行修缮,可谓中国法律史上最为完善的一部科举专项法规,也是今天研究古代科举制度的珍贵史料。
清廷非常重视科举舞弊问题,从其考试入场制度便可见一斑。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大力整顿科场,经过数年努力,“内帘之关节已觉肃清”,可是考生夹带作弊的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乾隆九年(1744),乾隆皇帝命令几位亲近大臣对京师某考场进行突击检查,竟然发现有二十一人作弊,“或藏于衣帽,或藏于器具,且有藏于亵衣裈裤中者”,其中不乏高官权贵之子。此案对乾隆帝震动极深,他痛斥这些人“丧心无耻,至于此极”“京师如此,则外省情弊,不问可知”。重惩之余,他下旨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考场制度。“士子服式,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裈裤绸、布、皮毡听用,只许单层。袜用单层,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其马褥、厚褥概不许带入。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只许长二寸。蜡台用锡,只许单盆,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各要切开……至裈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夹带之弊端”。入场时,考生要被搜查两次,一旦考生作弊,其老师也要受到严厉处分。对于未能认真搜查的差役,要依律问罪。对于这样近乎苛刻的规定,饱读经史的乾隆帝也承认“原属非体”。可是面对大量作弊案件,他表示“朕虽欲全诸士子颜面,竟无辞以责派查之臣”。
关节难防
科举制度发展到清朝,其防止舞弊措施不可谓不完善,而且用刑极重,按理说应该能够很好地防止科举舞弊。但是在现实中,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作弊手段不断升级。仅“关节”一弊,就令执政者头痛不已。所谓“关节”,就是专门针对“糊名”“誊录”制度施行之后想出的歪点子。立法者以为通过“糊名”“誊录”就可以让考官无法辨认考生,但是有些考生会和考官事先进行约定,自己在考卷中会使用哪几个字词,比如在开篇或结尾用一定数目的“之乎者也”,或者在文中运用某些典故等,这样考官阅卷之时,可以非常轻松地找出需要“照顾”的试卷。
为了打击“关节”作弊,统治者可谓费尽心力。例如,对于文章的格式、内容进行严格限定,也就是所谓的“八股文”。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八股”制度痛恨不已,但其实朝廷采用这样的办法,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防止舞弊的无奈选择。不过,这一办法的实施效果也不理想。因为舞弊者总能在国家规范之外作出约定记号,让人防不胜防,可它束缚思想的弊端却暴露无遗,对国家发展造成了极大阻碍。清廷只得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希望通过严刑峻法来对犯罪分子进行威慑。例如顺治十四年(1657)的“丁酉科场案”中,考官李振邺等七人就因关节受贿而被判处死刑,家属被流放。
不过,提起清代科举大案,最闻名者非咸丰“戊午科场案”莫属。咸丰八年(1858),朝廷任命军机大臣、大学士柏葰主持顺天乡试。放榜之后,一个叫作平龄的满人高中前十名,京师舆论哗然。原来,这个平龄娴熟戏曲,虽不是专业演员,却曾在戏院登台演戏。按照当时的标准,这是典型的不学无术之徒。御史孟传金上书咸丰帝,指出平龄的试卷“朱墨不符”,即原卷与誊卷不一致,存在巨大问题,要求皇帝“特行复试”。咸丰帝遂命载垣、端华、陈孚恩等“认真查办,不准稍涉回护”。载垣等人查案不久便发现,此科考试之中的问题试卷竟有五十本之多。咸丰帝怒斥“荒谬已极”,他认为此案“头绪纷繁”,遂下令免去柏葰职务,进行全面调查,“毋得含混了事,认真研鞠,按例从严惩办”。
不久,平龄死于狱中,可是对其他人的审问却大有收获。不但审理出了大量舞弊腐败案件,甚至还把主考官大学士柏葰直接牵了出来。广东人罗鸿绎靠捐钱买了个刑部主事的官,进而参加当年的科举考试。考试之前,他曾拜会同乡兵部主事李鹤龄,求教科场规矩。李鹤龄建议他拟定几个关节,自己可以从中帮忙。罗鸿绎大喜过望,于是两人商定头篇文末用“也夫”,二篇文末用“而已矣”,三篇文末用“岂不惜哉”,诗末用“帝泽”,作为关节记号。李鹤龄把关节条子交给了担任考官的好友浦安,求其照应。浦安阅卷之时,果然发现了罗鸿绎试卷,便写下了“气盛言宜,孟艺尤佳”的评语予以推荐。在后续评阅过程中,罗鸿绎的试卷被评为备卷,也就是替补卷。浦安遂请托柏葰的仆人靳祥,希望他向柏葰疏通关系。柏葰听从了靳祥的建议,将罗鸿绎的试卷由备用卷改为直接中榜。事后,罗鸿绎照例向这些人奉上银两进行答谢。
面对这样的审理结果,咸丰帝悲愤交加地说道,“柏葰以一品大员,乃辜恩藐法,至于如是。柏葰身任大学士,在内廷行走有年,曾任内务府大臣、军机大臣,且系科甲进身,岂不知科场定例,竟以家人求请,辄即撤换试卷……法难宽宥,言念及此,不禁垂泪”。他下令将柏葰、浦安、罗鸿绎、李鹤龄等人处斩,其余被流放、革职的高官、考生多达八十余人,时人有“首辅弃市,少宰戍边”之称,可谓震惊朝野。清代,因科举舞弊而被处斩的一品大员仅柏葰一人。史载“自此司文衡者懔懔畏法,科场清肃,历三十年,至光绪中始渐弛,弊窦复滋,终未至如前此之甚者,实文宗用重典之效,足以挽回风气也”。
编辑: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