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政策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一、财税处理趋同相较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