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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上网频次的提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已成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一大毒瘤。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虽全力预防和打击,但依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认识不够。本文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成因、特征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提出相关应对措施,希望对广大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成因
(一)网络发展为电信诈骗提供了“温床”
网络的高速发展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变为得心应手的“犯罪工具”。首先,网络具有交互性。进入21世纪以来,“点对点”的互动交流成为网络时代基本的特征,这就为诈骗分子与他人的联系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条件,使得诈骗电话的拨打、诈骗信息的发送、木马病毒的植入更为便捷。其次,网络具有隐蔽性。多数诈骗分子将服务器架设在国外,采用匿名方式向不特定的群体散布诈骗信息,一般民众不可能查询到诈骗分子具体的地址,不能识别其真实的身份。第三,网络的复杂性也利于诈骗分子实施诈骗。当今的“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已逐步形成了“双层社会”现象,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异常贴合现实生活,使得受害者根本无法分清自己处在现实世界还是网络世界,如“网上交友”、“冒充公检法”、“中奖上百万”等诈骗方式花样百出,终究使受害者频频上当。
(二)低成本、高收益促使诈骗分子铤而走险
大多诈骗分子通常只需拥有一台电脑、一部手机、购买一些改号、短信群发、木马病毒等作案软件便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这些工具相比获利情况来说价格极为低廉,而且很容易就能买到,在实施诈骗时,没有固定的作案现场,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都可进行,公安机关的取证难度较大,侦破较为困难,即使抓获,大多数也是按照普通诈骗犯罪刑法条文进行处罚,诈骗金额、情节与量刑的后果不成正比。电信网络诈骗还呈现出犯罪主体年轻化的趋势,而我国的刑事法律却对16岁以下群体实施该犯罪缺乏相应惩处规定。犯罪人认为其不论在作案成本还是在惩罚成本,较获利情况来说都比较低。
(三)受害人的防范意识弱
尽管新闻媒体、公安机关已经多次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宜传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方式、后果,虽取得一定效果,但总体成效依然不容乐观,这与受害人的防范意识及投机心理紧密相关。第一,贪图小利。纵观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贪图小利是促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如“购买廉价商品、彩票中奖、退款诈骗”等,凡是受害人认为有利可图,就放松了对诈骗分子的警惕。第二,缺乏警惕性。如“冒充公檢法、我是你领导、虚假广告”等这类诈骗的成功均是由于受害人警惕性差,毫无防范心理导致。第三,缺乏常识。诈骗分子通过网络经销商违规办理“400”开头的电话,然后冒充电信、客服、公检法等部门进行行骗,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的心理防范差、识别能力低、缺乏常识等弱点,实施诈骗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呈低龄化、高学历
电信网络诈骗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是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媒介进行,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多为年轻人,超过90%的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下,这主要是由于年轻人对于网络通讯技术的掌握程度较高,同时在过度功利主义、享乐主义观念的影响下,容易滋生出追逐高额利益的价值取向,而网络技术手段的应用则需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这就导致了从事该类型犯罪的嫌疑人大多需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娴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为促成犯罪成形提供了先决条件。
(二)行为手段呈网络化
因电信网络诈骗涉及新兴的信息网络技术,这就需要犯罪行为人需具备专业化、智能化、科技化等技能,才能使得犯罪成功率更高、回报率更快。在当下这一网络信息时代里,使用电信网络的群体数量惊人,这就需要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掌握用户在日常生活中及上网过程中的具体的操作习惯及心理状态,更需要具备在特定时刻实施木马植入、攻击网站、侵入系统等犯罪技能,否则当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诈骗目的难以实现。将木马病毒与电信网络结合后,相比传统诈骗不仅提高了对受害人隐私的窃取力、远程操作能力等,还深深降低了用户的感知度,使得用户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对其财产的获取。
(三)诈骗对象不特定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行为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目标是相比传统诈骗案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所谓“不特定”,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并没有预先设定好的目标,而是具有随机性,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甚至连行为人自己都无法预料。如行为人通过伪基站向不特定的100人发送虚假信息,最终只有1人予以回应并上当受骗,虽然行为人后续着重对这一人采取一系列诈骗行为,但是依然不影响其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
(四)犯罪模式趋于集团化
因电信网络诈骗模式较之以往诈骗模式存有不同,其犯罪主体早已由过去的个体或家族式变为向产业化、企业化发展。从现有侦办机关破获的多起案件来看,其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设立有专门的公司,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有人负责策划、培训下线,有人负责办理银行卡、取钱等。犯罪分子会通过不法渠道大量购买虚假身份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办理手机号码、开设银行账户,甚至租用域外的服务器开设诈骗网站,待骗取资金达到期望值时立即关闭网站,更换作案地点继续作案。该产业化的运作模式给公安机关的破获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因为多数下线员工互不相识,根本无法知其上线的真正身份。正是基于这种集团化的特征,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更加容易陷入圈套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诈骗分子正是利用此种理念才使得其“越战越勇”。作为普通民众,我们更应该了解诈骗分子的常用作案手段、方式、意图。这就需要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教育机构等多部门要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力度,使得民众能够对此类犯罪具备一定认知,在媒体、网站、报纸等媒介上公布常见的诈骗手段,增设“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周”、普及小案例等多种方式,才能避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不断蔓延。
(二)提高个人的识别能力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光要靠政府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更重要是让民众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能够拆穿诈骗伎俩,这就需要对常见的诈骗手段,方式、意图等做一定的了解,克服逐利心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提高对于“中奖电话、QQ好友借钱、发放补助”等情形的警惕性。如果人人都能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一定的防范意志和认知能力,那么此类犯罪逐步就会退出“市场”。
(三)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民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负面效应的产生,人肉搜索、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冒充亲友、高利贷款等均是伴生于网络时代的兴起。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不断加强对现实社会法制建设的同时,更应加强对网络世界安全的监管,唯有创造有序的网络发展轨道,再加之每一个网民良性参与,才能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成因
(一)网络发展为电信诈骗提供了“温床”
网络的高速发展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变为得心应手的“犯罪工具”。首先,网络具有交互性。进入21世纪以来,“点对点”的互动交流成为网络时代基本的特征,这就为诈骗分子与他人的联系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条件,使得诈骗电话的拨打、诈骗信息的发送、木马病毒的植入更为便捷。其次,网络具有隐蔽性。多数诈骗分子将服务器架设在国外,采用匿名方式向不特定的群体散布诈骗信息,一般民众不可能查询到诈骗分子具体的地址,不能识别其真实的身份。第三,网络的复杂性也利于诈骗分子实施诈骗。当今的“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已逐步形成了“双层社会”现象,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异常贴合现实生活,使得受害者根本无法分清自己处在现实世界还是网络世界,如“网上交友”、“冒充公检法”、“中奖上百万”等诈骗方式花样百出,终究使受害者频频上当。
(二)低成本、高收益促使诈骗分子铤而走险
大多诈骗分子通常只需拥有一台电脑、一部手机、购买一些改号、短信群发、木马病毒等作案软件便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这些工具相比获利情况来说价格极为低廉,而且很容易就能买到,在实施诈骗时,没有固定的作案现场,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都可进行,公安机关的取证难度较大,侦破较为困难,即使抓获,大多数也是按照普通诈骗犯罪刑法条文进行处罚,诈骗金额、情节与量刑的后果不成正比。电信网络诈骗还呈现出犯罪主体年轻化的趋势,而我国的刑事法律却对16岁以下群体实施该犯罪缺乏相应惩处规定。犯罪人认为其不论在作案成本还是在惩罚成本,较获利情况来说都比较低。
(三)受害人的防范意识弱
尽管新闻媒体、公安机关已经多次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宜传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方式、后果,虽取得一定效果,但总体成效依然不容乐观,这与受害人的防范意识及投机心理紧密相关。第一,贪图小利。纵观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贪图小利是促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如“购买廉价商品、彩票中奖、退款诈骗”等,凡是受害人认为有利可图,就放松了对诈骗分子的警惕。第二,缺乏警惕性。如“冒充公檢法、我是你领导、虚假广告”等这类诈骗的成功均是由于受害人警惕性差,毫无防范心理导致。第三,缺乏常识。诈骗分子通过网络经销商违规办理“400”开头的电话,然后冒充电信、客服、公检法等部门进行行骗,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的心理防范差、识别能力低、缺乏常识等弱点,实施诈骗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呈低龄化、高学历
电信网络诈骗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是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媒介进行,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多为年轻人,超过90%的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下,这主要是由于年轻人对于网络通讯技术的掌握程度较高,同时在过度功利主义、享乐主义观念的影响下,容易滋生出追逐高额利益的价值取向,而网络技术手段的应用则需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这就导致了从事该类型犯罪的嫌疑人大多需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娴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为促成犯罪成形提供了先决条件。
(二)行为手段呈网络化
因电信网络诈骗涉及新兴的信息网络技术,这就需要犯罪行为人需具备专业化、智能化、科技化等技能,才能使得犯罪成功率更高、回报率更快。在当下这一网络信息时代里,使用电信网络的群体数量惊人,这就需要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掌握用户在日常生活中及上网过程中的具体的操作习惯及心理状态,更需要具备在特定时刻实施木马植入、攻击网站、侵入系统等犯罪技能,否则当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诈骗目的难以实现。将木马病毒与电信网络结合后,相比传统诈骗不仅提高了对受害人隐私的窃取力、远程操作能力等,还深深降低了用户的感知度,使得用户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对其财产的获取。
(三)诈骗对象不特定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行为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目标是相比传统诈骗案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所谓“不特定”,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并没有预先设定好的目标,而是具有随机性,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甚至连行为人自己都无法预料。如行为人通过伪基站向不特定的100人发送虚假信息,最终只有1人予以回应并上当受骗,虽然行为人后续着重对这一人采取一系列诈骗行为,但是依然不影响其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
(四)犯罪模式趋于集团化
因电信网络诈骗模式较之以往诈骗模式存有不同,其犯罪主体早已由过去的个体或家族式变为向产业化、企业化发展。从现有侦办机关破获的多起案件来看,其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设立有专门的公司,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有人负责策划、培训下线,有人负责办理银行卡、取钱等。犯罪分子会通过不法渠道大量购买虚假身份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办理手机号码、开设银行账户,甚至租用域外的服务器开设诈骗网站,待骗取资金达到期望值时立即关闭网站,更换作案地点继续作案。该产业化的运作模式给公安机关的破获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因为多数下线员工互不相识,根本无法知其上线的真正身份。正是基于这种集团化的特征,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更加容易陷入圈套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诈骗分子正是利用此种理念才使得其“越战越勇”。作为普通民众,我们更应该了解诈骗分子的常用作案手段、方式、意图。这就需要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教育机构等多部门要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力度,使得民众能够对此类犯罪具备一定认知,在媒体、网站、报纸等媒介上公布常见的诈骗手段,增设“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周”、普及小案例等多种方式,才能避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不断蔓延。
(二)提高个人的识别能力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光要靠政府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更重要是让民众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能够拆穿诈骗伎俩,这就需要对常见的诈骗手段,方式、意图等做一定的了解,克服逐利心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提高对于“中奖电话、QQ好友借钱、发放补助”等情形的警惕性。如果人人都能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一定的防范意志和认知能力,那么此类犯罪逐步就会退出“市场”。
(三)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民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负面效应的产生,人肉搜索、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冒充亲友、高利贷款等均是伴生于网络时代的兴起。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不断加强对现实社会法制建设的同时,更应加强对网络世界安全的监管,唯有创造有序的网络发展轨道,再加之每一个网民良性参与,才能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