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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提出了允许一般纳税人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所以,现行的机器设备评估实务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即:设备重置全价的构成因素中不再考虑增值税额。本文作者认为对转型前的设备账面净值中所含的增值税,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进行适当处理。此文的观点仅为笔者一家之言,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共同对有关专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因此,现行的资产评估实务也应根据该项税法的颁布执行并作出相应调整。
一、增值税转型中有关机器设备的主要内容
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在修订前的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即该税额需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同时,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那么,对于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此新规定当然适用。
二、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
1 运用成本法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因此,评估基准日在增值税转型前,即2009年1月1日前的机器设备重置全价是包含购入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的,而评估基准日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机器设备重置全价是不包含购入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的。因此,增值税转型后,应考虑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对机器设备评估的重置全价的成本构成形成的影响。
2 运用市场法进行机器设备评估时,如果参照物取的是二手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精神。对可比参照物中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不作调整,因为可作进项税额扣除的是指新购入的设备。
3 当运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被评估单位设备购入时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被评估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设备,其账面价值是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对于增值税转型前购入设备尚未提足折旧且涉及增值税的部分,我们不能轻易地按减值处理。因为,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计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可以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进入生产成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如果在评估其价值时不考虑其进项税额抵减所得税的因素,会导致虚减被评估企业的资产价值。
三、机器设备评估中对增值税处理方法的探讨
1 以资产转让,交易。出资。抵押等为目的的单项设备的资产评估,在运用重置成本法时,设备的重置成本为不含增值税的购置成本。如从生产厂家询得的设备价款为含税价,则:设备的购置成本一含税价格/(1+增值税率)
此时不考虑被评估单项设备资产账面上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部分价值作评估减值处理。
2 运用市场法进行机器设备评估时,如果参照物取的是二手设备,则可比参照物中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调整。
3 对于自制设备的评估,应将自制设备中外购的主要材料和配件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设备的完全制造成本,并考虑企业利润,税金和设计费用,确定设备的成本价格。
4 在运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时,对于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设备增值税额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摊销的部分,乘以所得税税率的金额,一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科目中单独列示:二是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中列示。评估师通过对转型前购入设备的增值税进行调整后,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资产按不含增值税的口径来确定其重置成本。
5 对于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 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设备,在确定重置成本时应包括增值税价值。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因此,现行的资产评估实务也应根据该项税法的颁布执行并作出相应调整。
一、增值税转型中有关机器设备的主要内容
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在修订前的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即该税额需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同时,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那么,对于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此新规定当然适用。
二、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
1 运用成本法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因此,评估基准日在增值税转型前,即2009年1月1日前的机器设备重置全价是包含购入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的,而评估基准日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机器设备重置全价是不包含购入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的。因此,增值税转型后,应考虑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对机器设备评估的重置全价的成本构成形成的影响。
2 运用市场法进行机器设备评估时,如果参照物取的是二手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精神。对可比参照物中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不作调整,因为可作进项税额扣除的是指新购入的设备。
3 当运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被评估单位设备购入时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被评估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设备,其账面价值是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对于增值税转型前购入设备尚未提足折旧且涉及增值税的部分,我们不能轻易地按减值处理。因为,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计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可以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进入生产成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如果在评估其价值时不考虑其进项税额抵减所得税的因素,会导致虚减被评估企业的资产价值。
三、机器设备评估中对增值税处理方法的探讨
1 以资产转让,交易。出资。抵押等为目的的单项设备的资产评估,在运用重置成本法时,设备的重置成本为不含增值税的购置成本。如从生产厂家询得的设备价款为含税价,则:设备的购置成本一含税价格/(1+增值税率)
此时不考虑被评估单项设备资产账面上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部分价值作评估减值处理。
2 运用市场法进行机器设备评估时,如果参照物取的是二手设备,则可比参照物中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调整。
3 对于自制设备的评估,应将自制设备中外购的主要材料和配件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设备的完全制造成本,并考虑企业利润,税金和设计费用,确定设备的成本价格。
4 在运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时,对于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设备增值税额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摊销的部分,乘以所得税税率的金额,一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科目中单独列示:二是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中列示。评估师通过对转型前购入设备的增值税进行调整后,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资产按不含增值税的口径来确定其重置成本。
5 对于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 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设备,在确定重置成本时应包括增值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