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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和田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为摆脱家庭贫穷状况,婚后不久,二人便离家到北方某城市做防水生意。1997年3月,因资金周转不开.张某和田某便以夫妻名义向原告王某借钱。出于老乡情份,王某借给他俩17000元,并不要利息。1999年.被告田某向王某还款8000元.还欠9000元,由田某给王某出具了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