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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贪污贿赂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需要利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案件进行定性。本文先从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整个案件的性质,而后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比较不同之处,说明间接证据在形成证据链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再分析贪污贿赂案的特点,以此说明间接证据在侦破贪污贿赂案件中的必要性;最后结合案例具体分析间接证据在检察机关侦破贪污贿赂案中所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间接证据;贪污贿赂案;证据链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证据链的形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一直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则是需要办案人员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尽可能去找到最多,最为齐全的证据,可以把整个事实还原,尽管还原的可能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一个最大意义上接近案件事实的法律事实,是需要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构建起来的。
证据链,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办案人员在案件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罪。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是环环相扣的,能够将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直接表明出来。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之分是相对来说的,直接证据是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单独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此看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依据就是看这个证据能不能证明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1827年,英国法学家边沁首次提出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而他当时提出的分类是有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本身与其他证据的依赖性。直接证据本身对其他证据是没有依赖性的,即使没有其他证据,它也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则对其他证据有依赖性,本身是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的,必须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时候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本身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直接证据是与案件事实关联性高,间接证据单一来看的话,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高,只能证明案件有关的某些局部情况和个别情节,只有与众多的间接证据连接起来以后,互相印证,并很好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以后,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才高。(3)本身证明过程复杂性不同。直接证据本身就是一个直接呈现案件主要事实的过程,无需推理证明;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必须经过判断与推理,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综合分析,证明过程比较复杂。
通过比较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不同,可以看出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间接证据所需要的证明力度是比直接证据大,所需要的证明过程也较为复杂。因而,在没有直接证据,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间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充分性、协调性、完整性和排他性原则。
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
间接证据的特点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困难且应该反复推敲验证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在定性案件时,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并存的,但有时,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完全运用间接证据来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有罪的时候需遵守一些规则。通过比较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不同,可以看出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间接证据所需要的证明力度是比直接证据大,所需要的证明过程也较为复杂。
因而,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所搜集的间接证据,首先要保证其真实性,必须查证属实,否则在形成证据链的时候很容易让事实出现偏差。据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其次,任何细小的间接证据都不要放过,很多不起眼的间接证据,在一定的情况和环境下,就是连接其他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有力证据。且这些间接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同时要保证间接证据的取得方法上必须是合法的,方法必须是科学的。最后,证明过程需要详细反复推敲。间接证据本身的种种特点决定了其的证明力不及直接证据,互相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才能经得起推敲。这些间接证据之间必须是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大的证明体系下,有很多细小的证明体系也需要相关的间接证据来加以证明,形成一个又一个的证明环节,每一个证明环节之间都是互相印证的,互相衔接的。从而可以由这些一个又一个衔接好的证明体系来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是没有矛盾的,一旦推理验证过程中出现似是而非的结果,应当重新去调查使矛盾排除。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三、间接证据在定性贪污贿赂案件的运用
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贪污贿赂行为的主体往往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背景、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有一部分还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对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都有一定的了解,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是以正当的公务活动来作掩护,大多采用个人独自背地里作案或采用“一对一”的形式非法占有赃款赃物;而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往往达成攻守同盟、相互隐瞒的态势,并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过程中预先编造或设置了各种理由已被不测。同时由于案件的知情人往往是行为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暴露案情往往与他们所认可的感情、利益关系产生矛盾。因此,在贪污贿赂案件的自侦过程中,由于证据的隐蔽性而给证据的收集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因而,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使得其证据是以间接证据为主。
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让间接证据在定性贪污案件的时候显得尤为重要。侦查人员在实际侦破时,运用间接证据来定案,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1)收集犯罪嫌疑人在履行职务的情况、公款公物的所有权情况、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财务支收情况和其他需要查证的有关事实。犯罪嫌疑人在履行职务的情况,通常为证人证言,证人阐述其在履行职务时的情况,就可以更好分清其当时的犯罪行为与执行公务的行为,将更好定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公款公物的所有权情况和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财务收支情况的收集通常为物证,不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否直接贪污,可以从侧面来印证前面的证人证言。(2)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所贪污公款公物的性质的物证。(3)收集物证证明赃物赃款的原貌和犯罪嫌疑人使用赃款的去向。(4)通过字迹和会计鉴定,对比证物上的笔迹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笔迹,来证明其行为。(5)在以上的这些证据的基础上,开始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与证据间的客观联系,从中排除间接证据的矛盾。仔细分析这些间接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尤其是在案件定性的时候。这个方面在使用间接证据来构建证据链来定性贪污案的时候,特别需要注意的,即使是使用间接证据,也不能忽略掉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再注意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将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的证据排除掉。(6)最后由这一系列的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反复进行验证,推敲印证。 四、间接证据在侦破贪污贿赂案件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间接证据在贪污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突破案件的作用。是指侦查工作处于僵持状态,无法进展时,在间接证据的作用下,突破僵持状态,保证案件顺利侦破。侦查阶段中的僵持,一般是由三方面的因素所致:一是因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是因证人不如实作证,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靠性;三是因侦查工作遇到其他困难和阻力,无法获取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定案。对于这些情况,间接证据都具有加以突破的作用。有了一定的间接证据,就可以在讯问中旁敲侧击,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迫使其供述罪行;还可以在讯问中教育、启发,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促使其如实作证揭露犯罪。
2、辅助证明的作用。是指在直接证据不能完全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相互结合来证明犯罪事实。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事实已全部查清,对其职务和身份是否属实,间接证据可以辅助证明。这主要是证明主体身份的各种身份证明,履历表、单位证明,委托书等书证。(2)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赃物等全部犯罪事实有供述的,还需要有间接证据确定嫌疑人供述的真实可靠性。这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其他检察技术检验材料,有着很好的辅助证明作用。(3)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或行贿、受贿双方出现证据“一对一”的情况时,间接证据可以辅助证明或固定直接证据,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
3、完全证明的作用。即在直接证据不能证明犯罪或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证据锁链证明犯罪。
五、间接证据在贪污贿赂案中的具体运用
实践中,许多贪污案件都利用间接证据构成证据链来将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笔者下面将以广西藤县某乡镇中学校长覃某贪污一案为例,来分析间接证据在此案件中的具体运用。犯罪嫌疑人覃某在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担任藤县某乡镇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中学的公款借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用作个人日常开支,数额较大。覃某在归案后,一直是拒不供认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因为侦破人员在没有直接证据可以定案的情况下,只能是依照间接证据来定案。在经过侦破人员细致的收集证据的工作下,以及精密的推理,反复验证后,终于使得覃某接收到了法律的严惩。间接证据在此案中的具体运用如下:
(一)首先改变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方法,面对一些拒不供认其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急于想要去撇清自己的心态,因而通常会编好一套说辞来为自己开脱辩解。这个时候,可以采取多听少问的方法,详细记录下来犯罪嫌疑人的说辞,最好是让其重复,或者是反复重点提问其中的细节。这样的询问方法,方便从其口供中发现漏洞,从而可以知道其对关键重点问题的辩解,最后再从其漏洞之处去手,来一点一点击破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做针对性的取证,可以在案件进展上取得突破。此案中,覃某一直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说其并没有让出纳为其还房贷,而那个油卡也并不是自己送出去的。侦破人员决定从证人入手,让其详细说出犯罪嫌疑人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把那个油卡送给他的,详细记录下来时间地点等情况。然后再询问犯罪嫌疑人那天是在什么地方,做过的详细事情。犯罪嫌疑人辩解那天是在外地,不在本地。侦破人员经过仔细搜查他办公室过程中,发现了一份他当天出席了一个会议的会议记录,同时还有会议的录像以及当时会议的记录情况。这就让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攻自破,为在庭审中证明当时犯罪嫌疑人是在本地提供了证据,如此一来才能为后面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做铺垫。
(二)其次是证据搜集方法上的改变。以往都是在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上的搜集比较关注,其他的地方都是从简。但是在没有直接证据要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切细微的证据都要进行严格审查。先对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进行整理,大概有个方向后,再仔细比对间接证据间的矛盾处、问题处,再从其他的细微证据入手,看看这些证据是否能弥补或者是衔接上上面发现的矛盾问题。一点一滴来比对证据与证据间的衔接,要做到没有矛盾问题,从而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比直接证据定案远远困难得多,但是间接证据仍然在侦破贪污贿赂案件中占据着重要作用。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要坚持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结合的取证方法,避免因盲目寻找直接证据而错失突破案件的第一良机,这是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
参考文献:
[1]麻爱民.间接证据初探[J],法学评论,1982年06期.
[2]曹妙慧.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5年04期.
[3]吴启孝.谈间接证据的作用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J],河北法学,1984年01期.
[4]孙忠仁.论贪污贿赂案件取证的复杂性[J],求是学刊,1992年05期.
[5]杨建群.浅论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运用[A],贵州省2004年刑法学年论文集[C],2004年.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藤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藤县 543300)
关键词:间接证据;贪污贿赂案;证据链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证据链的形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一直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则是需要办案人员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尽可能去找到最多,最为齐全的证据,可以把整个事实还原,尽管还原的可能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一个最大意义上接近案件事实的法律事实,是需要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构建起来的。
证据链,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办案人员在案件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罪。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是环环相扣的,能够将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直接表明出来。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之分是相对来说的,直接证据是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单独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此看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依据就是看这个证据能不能证明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1827年,英国法学家边沁首次提出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而他当时提出的分类是有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本身与其他证据的依赖性。直接证据本身对其他证据是没有依赖性的,即使没有其他证据,它也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则对其他证据有依赖性,本身是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的,必须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时候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本身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直接证据是与案件事实关联性高,间接证据单一来看的话,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高,只能证明案件有关的某些局部情况和个别情节,只有与众多的间接证据连接起来以后,互相印证,并很好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以后,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才高。(3)本身证明过程复杂性不同。直接证据本身就是一个直接呈现案件主要事实的过程,无需推理证明;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必须经过判断与推理,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综合分析,证明过程比较复杂。
通过比较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不同,可以看出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间接证据所需要的证明力度是比直接证据大,所需要的证明过程也较为复杂。因而,在没有直接证据,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间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充分性、协调性、完整性和排他性原则。
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
间接证据的特点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困难且应该反复推敲验证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在定性案件时,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并存的,但有时,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完全运用间接证据来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有罪的时候需遵守一些规则。通过比较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不同,可以看出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间接证据所需要的证明力度是比直接证据大,所需要的证明过程也较为复杂。
因而,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所搜集的间接证据,首先要保证其真实性,必须查证属实,否则在形成证据链的时候很容易让事实出现偏差。据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其次,任何细小的间接证据都不要放过,很多不起眼的间接证据,在一定的情况和环境下,就是连接其他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有力证据。且这些间接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同时要保证间接证据的取得方法上必须是合法的,方法必须是科学的。最后,证明过程需要详细反复推敲。间接证据本身的种种特点决定了其的证明力不及直接证据,互相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才能经得起推敲。这些间接证据之间必须是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大的证明体系下,有很多细小的证明体系也需要相关的间接证据来加以证明,形成一个又一个的证明环节,每一个证明环节之间都是互相印证的,互相衔接的。从而可以由这些一个又一个衔接好的证明体系来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是没有矛盾的,一旦推理验证过程中出现似是而非的结果,应当重新去调查使矛盾排除。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三、间接证据在定性贪污贿赂案件的运用
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贪污贿赂行为的主体往往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背景、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有一部分还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对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都有一定的了解,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是以正当的公务活动来作掩护,大多采用个人独自背地里作案或采用“一对一”的形式非法占有赃款赃物;而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往往达成攻守同盟、相互隐瞒的态势,并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过程中预先编造或设置了各种理由已被不测。同时由于案件的知情人往往是行为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暴露案情往往与他们所认可的感情、利益关系产生矛盾。因此,在贪污贿赂案件的自侦过程中,由于证据的隐蔽性而给证据的收集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因而,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使得其证据是以间接证据为主。
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让间接证据在定性贪污案件的时候显得尤为重要。侦查人员在实际侦破时,运用间接证据来定案,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1)收集犯罪嫌疑人在履行职务的情况、公款公物的所有权情况、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财务支收情况和其他需要查证的有关事实。犯罪嫌疑人在履行职务的情况,通常为证人证言,证人阐述其在履行职务时的情况,就可以更好分清其当时的犯罪行为与执行公务的行为,将更好定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公款公物的所有权情况和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财务收支情况的收集通常为物证,不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否直接贪污,可以从侧面来印证前面的证人证言。(2)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所贪污公款公物的性质的物证。(3)收集物证证明赃物赃款的原貌和犯罪嫌疑人使用赃款的去向。(4)通过字迹和会计鉴定,对比证物上的笔迹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笔迹,来证明其行为。(5)在以上的这些证据的基础上,开始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与证据间的客观联系,从中排除间接证据的矛盾。仔细分析这些间接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尤其是在案件定性的时候。这个方面在使用间接证据来构建证据链来定性贪污案的时候,特别需要注意的,即使是使用间接证据,也不能忽略掉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再注意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将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的证据排除掉。(6)最后由这一系列的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反复进行验证,推敲印证。 四、间接证据在侦破贪污贿赂案件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间接证据在贪污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突破案件的作用。是指侦查工作处于僵持状态,无法进展时,在间接证据的作用下,突破僵持状态,保证案件顺利侦破。侦查阶段中的僵持,一般是由三方面的因素所致:一是因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是因证人不如实作证,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靠性;三是因侦查工作遇到其他困难和阻力,无法获取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定案。对于这些情况,间接证据都具有加以突破的作用。有了一定的间接证据,就可以在讯问中旁敲侧击,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迫使其供述罪行;还可以在讯问中教育、启发,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促使其如实作证揭露犯罪。
2、辅助证明的作用。是指在直接证据不能完全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相互结合来证明犯罪事实。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事实已全部查清,对其职务和身份是否属实,间接证据可以辅助证明。这主要是证明主体身份的各种身份证明,履历表、单位证明,委托书等书证。(2)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赃物等全部犯罪事实有供述的,还需要有间接证据确定嫌疑人供述的真实可靠性。这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其他检察技术检验材料,有着很好的辅助证明作用。(3)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或行贿、受贿双方出现证据“一对一”的情况时,间接证据可以辅助证明或固定直接证据,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
3、完全证明的作用。即在直接证据不能证明犯罪或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证据锁链证明犯罪。
五、间接证据在贪污贿赂案中的具体运用
实践中,许多贪污案件都利用间接证据构成证据链来将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笔者下面将以广西藤县某乡镇中学校长覃某贪污一案为例,来分析间接证据在此案件中的具体运用。犯罪嫌疑人覃某在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担任藤县某乡镇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中学的公款借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用作个人日常开支,数额较大。覃某在归案后,一直是拒不供认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因为侦破人员在没有直接证据可以定案的情况下,只能是依照间接证据来定案。在经过侦破人员细致的收集证据的工作下,以及精密的推理,反复验证后,终于使得覃某接收到了法律的严惩。间接证据在此案中的具体运用如下:
(一)首先改变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方法,面对一些拒不供认其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急于想要去撇清自己的心态,因而通常会编好一套说辞来为自己开脱辩解。这个时候,可以采取多听少问的方法,详细记录下来犯罪嫌疑人的说辞,最好是让其重复,或者是反复重点提问其中的细节。这样的询问方法,方便从其口供中发现漏洞,从而可以知道其对关键重点问题的辩解,最后再从其漏洞之处去手,来一点一点击破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做针对性的取证,可以在案件进展上取得突破。此案中,覃某一直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说其并没有让出纳为其还房贷,而那个油卡也并不是自己送出去的。侦破人员决定从证人入手,让其详细说出犯罪嫌疑人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把那个油卡送给他的,详细记录下来时间地点等情况。然后再询问犯罪嫌疑人那天是在什么地方,做过的详细事情。犯罪嫌疑人辩解那天是在外地,不在本地。侦破人员经过仔细搜查他办公室过程中,发现了一份他当天出席了一个会议的会议记录,同时还有会议的录像以及当时会议的记录情况。这就让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攻自破,为在庭审中证明当时犯罪嫌疑人是在本地提供了证据,如此一来才能为后面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做铺垫。
(二)其次是证据搜集方法上的改变。以往都是在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上的搜集比较关注,其他的地方都是从简。但是在没有直接证据要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切细微的证据都要进行严格审查。先对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进行整理,大概有个方向后,再仔细比对间接证据间的矛盾处、问题处,再从其他的细微证据入手,看看这些证据是否能弥补或者是衔接上上面发现的矛盾问题。一点一滴来比对证据与证据间的衔接,要做到没有矛盾问题,从而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比直接证据定案远远困难得多,但是间接证据仍然在侦破贪污贿赂案件中占据着重要作用。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要坚持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结合的取证方法,避免因盲目寻找直接证据而错失突破案件的第一良机,这是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
参考文献:
[1]麻爱民.间接证据初探[J],法学评论,1982年06期.
[2]曹妙慧.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5年04期.
[3]吴启孝.谈间接证据的作用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J],河北法学,1984年01期.
[4]孙忠仁.论贪污贿赂案件取证的复杂性[J],求是学刊,1992年05期.
[5]杨建群.浅论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运用[A],贵州省2004年刑法学年论文集[C],2004年.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藤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藤县 54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