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裸官”彻底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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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及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我们常说的“裸官”。近些年被查出的诸多贪腐大案可谓“裸官”频现。
  “裸官”们身上具备一些“野鸽子”的特性,他们四处吃“野食”。自己有退居的地方,也就胆大妄为,肆无忌惮,能贪则贪,能捞则捞。由于他们是孤家寡人,身边没有什么拖累,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风吹草动,自己随时可以拍拍翅膀“飞”走,根本不用考虑自己“飞”走之后的影响。一学者曾精辟地总结了“裸官”贪腐通常会经过的几个步骤: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
  “裸官”成“景”,不仅方便了贪官腐败和出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也暴露了干部监管上的盲区,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同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如何有效抑制“裸”潮涌动,加强对官员的有效监督,使“裸官”及时现形,防止因其出逃给国家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失,是执政者应当思索的课题。
  2012年1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全票通过《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一条规定引人注目:“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据了解,广东省此次通过的《决定》是目前国内各地、各级部门针对“裸官”问题出台的诸多文件中最为严厉的。
  
  “裸官”贪腐案频发
  “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已经远走高飞,你們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2006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后,在留下的信件上写下了上面这段话,之后出逃,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
  近年来,“裸官”贪腐的案例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2008年,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但其妻儿早在他大权独揽时,就借助其权势赚了大笔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于2002年移民加拿大。虽然庞家钰“栽了”,但其家人平安无事,国有资产也无法挽回。这一名单还可以加上一长串,比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云南省委原书记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透露,1995年到2005年十年间,中国共出现118万名“裸官”。这意味着,平均每个省有近4万名;按照2000多个市县来算,每个市县也有50多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裸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的消费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裸官”贪腐缘何难治
  为什么“裸官”会如此之多,其中原委当然并不复杂:这些“裸官”们一面在“裸”的同时,另一面,如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子女亲属从业就业等信息,却有太多的“不裸”——非但不裸,并且包裹、遮掩得极为严实,至少对广大普通公众而言,能见度、透明度几近于无。
  当然,“裸官”之所以能如此,并不是他们个人的能力本事多么大,归根到底,还是目前的法治环境给他们提供了这样的制度方便。例如,我们至今没有一部要求官员及其家属财产信息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的阳光法案,以及据此而建立的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刑法》虽有独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来源不明财产的主动暴露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几乎没有单独适用过,大多只是贪污受贿罪之下“拔出萝卜带出泥”式的附带罪名;再如“隐瞒境外存款罪”,这一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仅在十年后的2007年,才在上海“全国首例”地被适用。
  另外,“裸官”贪腐之后往往是携款外逃,而防逃机制则形同虚设。2008年中共温州市前市委常委、鹿城区区委前书记杨湘洪逃匿法国,消息传出,一片哗然。
  据媒体报道,一位熟悉情况的温州纪检部门人士称,2008年3月份,温州官场即传出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找杨湘洪谈话,希望他调任中共温州市委秘书长一职。“但他没有答应,一直拖着不肯走。”9月16日,中共浙江省纪委曾就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的“举报”向杨湘洪问话。三天后,杨湘洪便率团出国“考察”去了。
  从杨湘洪个案中可以发现,官员外逃是有迹可循的,但是防逃机制在这里成了虚设,追逃就更是难上加难。任建明认为,目前对腐败的惩处制度还是有很多的问题,“比如发现官员有外逃迹象之后不能采取措施,有的已经展开调查但还是让他跑掉了。”
  长期研究反腐败的学者杜治洲分析说,国内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帮助也为官员外逃提供了方便。“贪官的背后往往牵涉不少人,包括其上级官员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会不遗余力地为贪官外逃提供方便,也在客观上保护了自己。”
  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温州市和鹿城区有关部门多次要求考察团成员对此“不要乱说话”,甚至是“不要说话”。尽管在杨湘洪出国之前,有关他涉嫌腐败的传闻在当地早已不是秘密,当地中共纪委曾专门找他谈过话,但这些情况并未被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掌握。可见基层官员防逃机制相当薄弱。
  
  让“裸官”完全“裸露”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暂行规定》,并于2011年1月在全国实施。今年将第一次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对这些官员在因私出国、因公出国方面,在和配偶子女居住地的联系方面,实行一些特殊的管理措施。目前,各个单位都在按照申报的范围汇总申报材料。应该说,登记固然重要,但公示才是关键。
  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监督,从监督的效果来看,公示范围越大,监督效果越好。鉴于此,不妨将“裸官”的收入、房产、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情况等一一公示出来,接受公众监督,让公众清楚谁是“裸官”、拥有多少财产、有没有外逃的资本……也就是说,唯有让“裸官”完全“裸露”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才有可能对“裸官”进行有效的监管。
  当然,让“裸官”完全“裸露”的前提是健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我国在公务员财产申报与监督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如果基于普适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能勇敢地走进现实,那么,所谓的“裸官”登记管理也就只能走走形式、做做样子而已。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相关机构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议案的答复有了明显的变化——从前两年的“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近日,又有消息称:中纪委正起草财产申报建议稿。但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够尽快走进现实,这样,对“裸官”的登记管理才能取得实际的效果。
  
  预防端口前移 切断“裸官”后路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创了一种外逃贪官劝返模式:即贪官外逃后,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并承诺一些条件,希望其回国。工作做得差不多了,再让国内有关人员与其通话。这不失为一项有益的探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工作报告,去年,高检在进一步健全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
  但仅仅采取追逃的方式打击和惩戒“裸官”,显然力度不够。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提供信息显示: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云南等10个试点省(市)将开展建立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反腐败专家李永忠在接受采访时认为,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的启动,预示了防范腐败官员外逃的端口前移。
  长期研究反腐败的学者杜治洲分析认为,中央选择这些省市试点可能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贪官外逃比较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地区,如浙江、福建、河南等;二是贪官出境地,如云南、上海等。
  “中央选择这些地区试点,抓住了打击贪官外逃的重点,有利于积累防止贪官外逃的经验,为进一步推广这一机制奠定基础。”杜治洲说。
  实际上,在去年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就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与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不同的是,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将打击腐败官员外逃端口前移,不仅打击大案,而且兼顾小案。 曾任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透露,省级协调机制有两层含义:一是预防外逃,把以前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举证等制度落实和细化,进行更加严密的监控;另一个是追逃,就是说贪官外逃以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他们进行境外缉捕。
  但是黄风解释说,省级协调机制建立后,如果某省基层发生外逃情况,地方自己就应该组织力量为引渡和遣返做准备工作。不过与外国联系的途径还得经过外交部、公安部或者司法部。“此举是要改变以往中央机关既是联系人又是办案单位的情况,这样可以更好地调动地方”。
  之前,对于外逃人员的境外缉捕主要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监察部实施。但是,中央协调机制只能管一些重大案件,各个部门的人力、财力、精力都比较有限,由此造成一些腐败官员外逃的情况无法解决。
  据纪检系统官员透露,级别高的官员中央监控起来方便,而级别低的官员中央则很难时刻监控,导致地方级别低的官员外逃现象严重。由于缺少预警机制,事发后社会影响很坏,中央很被动。“此次中纪委启动省级协调机制试点,旨在调动省级主动性,不仅抓大案,还兼顾小案,将打击腐败官员外逃端口前移”。■
  (摘编自《中国新闻周刊》、《新世纪》、《杂文选刊》、新华网等)
  实习编辑:夏梦颖 xmy0930@126.com
  中央及地方治理
  “裸官”多项举措
  2009年9月
  中央纪委全会公报中称,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09年11月
  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实施《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提出“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班子成员。
  2010年1月
  中央纪委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范围,将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2月
  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监管“裸官”首次作为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2010年4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0年7月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应當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010年7月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1年3月
  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2011年将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2012年1月
  中共广东省委在十届十一次全会上推出《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讨论稿),规定对官员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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