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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分析变更的原因和责任,运用适当的计价方法,确定变更价格。本文主要介绍了工程变更计价的原因、审核、计价方法及实际应用,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参考。
关键词:变更 调整综合单价 计价
前言:工程变更常发生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会引起纠纷,损害发包人或承包商的利益,对项目总目标控制很不利。首先是投资容易失控,承包商为了适应日益竞争的建设市场,通常在招投标阶段、合同谈判阶段让步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获取补偿;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承包商的索赔等,都有可能使最终投资超出原来的概算或预计投资。其次,工程变更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处理变更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容易引起停工、返工现象,会延迟项目的完工时间,不利于工程总工期的控制;第三,变更频繁对合同管理和质量控制也不利,还会增加发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如协调会议、联席会议等)。因此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十分重要。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和变更原因
1.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于建筑物功能未能全部满足使用上的要求或未达到设计规范或设计中存在其他某种缺陷等,经过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同意,对原设计局部进行修改,致使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工程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进度等作出的变更。
2.变更原因
2.1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不一致,出现工程变更。
2.2建筑物功能未满足使用上的要求引起工程变更。
2.3设计规范或标准图修改引起的工程变更。一般来讲,设计规范是相对成熟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作某种调整或禁止使用,建设实施项目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并不完全适用现时的项目。设计时未能分析而全部套用,在施工时不得不进行设计修改,从而引起工程变更。
2.4技术交底时的工程变更。在发包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上,经承包商或发包人单位技术人员审查的施工图,发现的诸如轴线,标高,节点处理,建筑图与结构图互相矛盾等,提出的意见而产生的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考虑到的具体情况,需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工程变更。
2.5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开工后,发包人由于某种需要而发出的变更指令(如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预算、调整项目进度等),提出要求变更某种施工方法而引起的变更。
2.6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2.7工程环境变化,由于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
2.8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原则和分析归类
1.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发包人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要经过原来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发包人办妥上述事项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協商解决。
承包商要求工程变更,其控制程序如下图:
2.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为严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必须明确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除非确实需要,才能根据工程变更分级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严格遵循部、省各有关规定。
第二是各级工程变更设计的管理与审批必须以确实需要、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工程进展、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兼顾建设各方利益等为基本原则。
第三是工程变更项目不得将同一工程细化分解成多次、多项小额工程变更设计上报审批。
第四是在工程变更设计过程中,不得相互串通作弊,不得通过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杜绝工程变更设计中的各项腐败行为。
第五是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时,必须随附完整的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即申请报告、变更理由、原始记录、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造价计划书等。
第六是对于工程变更设计,驻地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数据、资料严格审查所提工程变更理由的充分性与变更的必要性,合理、准确地做好工程变更的核实、计量与估价,切实做到公平、合理并按规定程序正确受理。
第七是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减少由此造成的停工、等工等现象,所以工程变更的审批应规定严格的时间周期,一般在7~15天内批复。
第八是工程变更设计经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复下达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应按变更令及批准下达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并相应增减有关工程费用。
3.工程变更的分析和归类
3.1发包人原因或风险造成的变更通常包括:
(1)设计优化和修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
(2)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
(3)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管线、文物;
(4)不可抗力(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发包人要求的改变;
(6)发包人、监理人指示的额外工作。
3.2由于承包人原因或风险造成的变更通常包括为方便施工,节约工程成本,加快或保证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或承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变更。
3.3在审查工程变更过程中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注意分清责任,分别计算费用。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质量、工期、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由设计部门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
三、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
第一,合法:变更计价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计价方法。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计价办法等,这些都是变更计价工作必须遵守的。
第二,合规:变更计价应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变更价格水平应与合同价格水平保持一致。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计价原则: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过对方确认后执行。
第三,合理:变更价格应公平合理。变更价格应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及合理利润,使承包人不至于因变更而亏损,而发包人也不至于因变更而增加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变更价格过低而造成承包人价格亏损,则势必会对工程量和进度造成影响。为了做到价格合理,要求监理人对承包人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成本有一个相对准确的估计,对成本的估计可以借助定额,对现场实际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记录,进行市场调查,依据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或依据经验数据。
四、变更调整方法
1.直接套用
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工程量清单和投标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直接套用该项目综合单价。这种定价方法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投标竞争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避免双方协商综合单价时的争议,只要合同综合单价公平合理,则变更价格也是公平合理的。应用这种方法时应着重分析原合同综合单价对于变更项目的重要性。
原合同综合单价应该较为合理。如果原合同综合单价有所偏高或偏低,则套用综合单价可能给发包人或承包人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综合单价偏高时对发包人不利,综合单价偏低时对承包人不利),但只要不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仍应优先考虑套用原合同综合单价。只有当变更更大,而原合同综合单价又明显不合理(偏离成本较大)时,才不适用于变更计价。
2.间接套用
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基础上,针对差异进行调整编制综合单价。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尽量发挥合同综合单价的作用,使变更价格水平与合同价格水平保持一致。
应用这种方法时,首先应分析原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原则同“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其次应分析原合同项目与变更项目之间的差异,并定量分析这些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常用的调整方法有:
(1)按比例调整或内插法。
(2)主要材料代换调整。
3.部分套用
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拆分原合同综合单价、取其价格的某一部分组合成新的综合单价。选用含有相同或相近内容的合同综合单价进行拆分(合同中如含有适用的子综合单价应优先采用),并按原合同报价原则经合理测算后重新组合成新的综合单价。
以上三种方法的采用应遵循合同约定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应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如合同中未做约定,按以下原则约定办理: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该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过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概预算定额
当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可供参考时,可以使用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概预算定额编制新增综合单价。采用该法编制综合单价时定额消耗量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各项费率,应尽可能与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一致,这样才能使变更价格水平尽量与合同价格水平保持一致。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应在合理范围内采用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列出的单价。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税金的标准和报价调整系数也应按投标约定执行,如缺项的可采用当地造价部分公布的信息价或协商价格。
5.市场询价(或报价)
市场询价是在调查同类项目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工程具体施工条件和施工规划要求,对主要工程和费用项目进行资源配置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综合单价。该法的优点是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施工条件和特殊施工工艺,反映施工工期和质量要求对施工成本的影响,较准确地计算工程所需要的资源消耗,从而使计算出来的造价更加接近于实际施工成本。
6.计日工法
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法,该法不是简单的理解为用工量和价,而是包含有劳务、材料、施工机械三种计日工,其主要用于处理施工图以外的小型变更、零星项目或工作。
五、實际应用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
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或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间接套用和局部套用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的基本类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综合单价;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价格,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情况的价格,应该按中标价、定额价格或合同中相类似项目,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款。
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时,应该采用招标投标时的基础资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综合单价。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价格中既没有可采用的、也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应该由承包商编制一次性适当的变更价格,送发包人或工程师代表批准执行。承包商应该以客观、公平、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确定一次性价格,尽可能取得发包人的理解并为之接受。
发包人或工程师代表不同意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格,在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格后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商,提请工程师裁定,事后可以约定的方式接受解释或进行处理。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格核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负责。
2.措施项目清单
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原则调整。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的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3.超出合同范围变更的处理
3.1超出合同范围变更处理原则
如果变更超出了合同范围,也就超出了监理人的处理权限,此时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直接进行协商。通常有两种做法:
(1)当变更不大时,可以将超出合同范围的变更纳入原合同,执行原合同的计价原则;
(2)当变更较大时,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计价原则或计价价格。
3.2变更是否超出合同范围的界定
变更是否超出合同范围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1)变更是否在原合同工程范围或过做范围之内;
(2)变更项目与原合同项目的关系是否密切;
(3)变更项目是否超出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资质和能力;
(4)变更金额是否超出原合同金额的一定幅度。
六、结束语
工程变更是造价变化的主要根源,它直接涉及发包人、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是发承包方关注的焦点。变更责任分析和计价方法的确定是变更计价工作的两个重点,也往往是各方分歧之所在。实际工作中应客观地分清变更原因和责任,加强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经济效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有效控制工程的造价、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关键词:变更 调整综合单价 计价
前言:工程变更常发生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会引起纠纷,损害发包人或承包商的利益,对项目总目标控制很不利。首先是投资容易失控,承包商为了适应日益竞争的建设市场,通常在招投标阶段、合同谈判阶段让步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获取补偿;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承包商的索赔等,都有可能使最终投资超出原来的概算或预计投资。其次,工程变更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处理变更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容易引起停工、返工现象,会延迟项目的完工时间,不利于工程总工期的控制;第三,变更频繁对合同管理和质量控制也不利,还会增加发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如协调会议、联席会议等)。因此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十分重要。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和变更原因
1.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于建筑物功能未能全部满足使用上的要求或未达到设计规范或设计中存在其他某种缺陷等,经过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同意,对原设计局部进行修改,致使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工程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进度等作出的变更。
2.变更原因
2.1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不一致,出现工程变更。
2.2建筑物功能未满足使用上的要求引起工程变更。
2.3设计规范或标准图修改引起的工程变更。一般来讲,设计规范是相对成熟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作某种调整或禁止使用,建设实施项目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并不完全适用现时的项目。设计时未能分析而全部套用,在施工时不得不进行设计修改,从而引起工程变更。
2.4技术交底时的工程变更。在发包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上,经承包商或发包人单位技术人员审查的施工图,发现的诸如轴线,标高,节点处理,建筑图与结构图互相矛盾等,提出的意见而产生的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考虑到的具体情况,需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工程变更。
2.5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开工后,发包人由于某种需要而发出的变更指令(如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预算、调整项目进度等),提出要求变更某种施工方法而引起的变更。
2.6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2.7工程环境变化,由于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
2.8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原则和分析归类
1.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发包人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要经过原来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发包人办妥上述事项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協商解决。
承包商要求工程变更,其控制程序如下图:
2.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为严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必须明确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除非确实需要,才能根据工程变更分级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严格遵循部、省各有关规定。
第二是各级工程变更设计的管理与审批必须以确实需要、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工程进展、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兼顾建设各方利益等为基本原则。
第三是工程变更项目不得将同一工程细化分解成多次、多项小额工程变更设计上报审批。
第四是在工程变更设计过程中,不得相互串通作弊,不得通过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杜绝工程变更设计中的各项腐败行为。
第五是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时,必须随附完整的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即申请报告、变更理由、原始记录、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造价计划书等。
第六是对于工程变更设计,驻地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数据、资料严格审查所提工程变更理由的充分性与变更的必要性,合理、准确地做好工程变更的核实、计量与估价,切实做到公平、合理并按规定程序正确受理。
第七是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减少由此造成的停工、等工等现象,所以工程变更的审批应规定严格的时间周期,一般在7~15天内批复。
第八是工程变更设计经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复下达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应按变更令及批准下达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并相应增减有关工程费用。
3.工程变更的分析和归类
3.1发包人原因或风险造成的变更通常包括:
(1)设计优化和修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
(2)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
(3)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管线、文物;
(4)不可抗力(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发包人要求的改变;
(6)发包人、监理人指示的额外工作。
3.2由于承包人原因或风险造成的变更通常包括为方便施工,节约工程成本,加快或保证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或承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变更。
3.3在审查工程变更过程中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注意分清责任,分别计算费用。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质量、工期、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由设计部门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
三、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
第一,合法:变更计价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计价方法。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计价办法等,这些都是变更计价工作必须遵守的。
第二,合规:变更计价应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变更价格水平应与合同价格水平保持一致。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计价原则: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过对方确认后执行。
第三,合理:变更价格应公平合理。变更价格应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及合理利润,使承包人不至于因变更而亏损,而发包人也不至于因变更而增加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变更价格过低而造成承包人价格亏损,则势必会对工程量和进度造成影响。为了做到价格合理,要求监理人对承包人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成本有一个相对准确的估计,对成本的估计可以借助定额,对现场实际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记录,进行市场调查,依据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或依据经验数据。
四、变更调整方法
1.直接套用
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工程量清单和投标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直接套用该项目综合单价。这种定价方法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投标竞争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避免双方协商综合单价时的争议,只要合同综合单价公平合理,则变更价格也是公平合理的。应用这种方法时应着重分析原合同综合单价对于变更项目的重要性。
原合同综合单价应该较为合理。如果原合同综合单价有所偏高或偏低,则套用综合单价可能给发包人或承包人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综合单价偏高时对发包人不利,综合单价偏低时对承包人不利),但只要不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仍应优先考虑套用原合同综合单价。只有当变更更大,而原合同综合单价又明显不合理(偏离成本较大)时,才不适用于变更计价。
2.间接套用
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基础上,针对差异进行调整编制综合单价。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尽量发挥合同综合单价的作用,使变更价格水平与合同价格水平保持一致。
应用这种方法时,首先应分析原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原则同“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其次应分析原合同项目与变更项目之间的差异,并定量分析这些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常用的调整方法有:
(1)按比例调整或内插法。
(2)主要材料代换调整。
3.部分套用
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拆分原合同综合单价、取其价格的某一部分组合成新的综合单价。选用含有相同或相近内容的合同综合单价进行拆分(合同中如含有适用的子综合单价应优先采用),并按原合同报价原则经合理测算后重新组合成新的综合单价。
以上三种方法的采用应遵循合同约定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应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如合同中未做约定,按以下原则约定办理: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该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过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概预算定额
当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可供参考时,可以使用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概预算定额编制新增综合单价。采用该法编制综合单价时定额消耗量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各项费率,应尽可能与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一致,这样才能使变更价格水平尽量与合同价格水平保持一致。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应在合理范围内采用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列出的单价。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税金的标准和报价调整系数也应按投标约定执行,如缺项的可采用当地造价部分公布的信息价或协商价格。
5.市场询价(或报价)
市场询价是在调查同类项目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工程具体施工条件和施工规划要求,对主要工程和费用项目进行资源配置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综合单价。该法的优点是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施工条件和特殊施工工艺,反映施工工期和质量要求对施工成本的影响,较准确地计算工程所需要的资源消耗,从而使计算出来的造价更加接近于实际施工成本。
6.计日工法
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法,该法不是简单的理解为用工量和价,而是包含有劳务、材料、施工机械三种计日工,其主要用于处理施工图以外的小型变更、零星项目或工作。
五、實际应用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
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或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间接套用和局部套用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的基本类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综合单价;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价格,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情况的价格,应该按中标价、定额价格或合同中相类似项目,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款。
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时,应该采用招标投标时的基础资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综合单价。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价格中既没有可采用的、也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应该由承包商编制一次性适当的变更价格,送发包人或工程师代表批准执行。承包商应该以客观、公平、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确定一次性价格,尽可能取得发包人的理解并为之接受。
发包人或工程师代表不同意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格,在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格后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商,提请工程师裁定,事后可以约定的方式接受解释或进行处理。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格核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负责。
2.措施项目清单
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原则调整。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的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3.超出合同范围变更的处理
3.1超出合同范围变更处理原则
如果变更超出了合同范围,也就超出了监理人的处理权限,此时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直接进行协商。通常有两种做法:
(1)当变更不大时,可以将超出合同范围的变更纳入原合同,执行原合同的计价原则;
(2)当变更较大时,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计价原则或计价价格。
3.2变更是否超出合同范围的界定
变更是否超出合同范围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1)变更是否在原合同工程范围或过做范围之内;
(2)变更项目与原合同项目的关系是否密切;
(3)变更项目是否超出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资质和能力;
(4)变更金额是否超出原合同金额的一定幅度。
六、结束语
工程变更是造价变化的主要根源,它直接涉及发包人、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是发承包方关注的焦点。变更责任分析和计价方法的确定是变更计价工作的两个重点,也往往是各方分歧之所在。实际工作中应客观地分清变更原因和责任,加强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经济效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有效控制工程的造价、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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