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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安徽省为例,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的分析,剖析引导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在现有的监管措施基础上,提出基于互联网时代的风险监管创新,旨在为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风险监管提供创新性政策建议。
关键词:安徽 科技成果转化 引导基金 风险监管 互联网
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由科技部、财政部于2014年9月联合设立,旨在引导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便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品性质,由于“搭便车”效应的存在,市场难以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品,即产生市场失灵,此时政府应发挥其作用,一方面投入相应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宣传、沟通等手段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领域。本文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国家重点发展,专项扶持的科研领域中的技术成果的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有: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不作为最大投资方 基金的目的是引导社会资本发挥杠杆作用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并不作为最大出资方,不会变成最大股东
不直接投资 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并由子基金对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委托管理 基金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行,而是选择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
国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旨在撬动民间资本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杠杆作用。截至2017年九月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下设的子基金已达到十四只,总规模超过了246亿元,转化基金出资共56亿元,占比22.86%,引导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出资超过了190亿元,杠杆比例达到了1:4.5。截至2018年底,共设立了21只子基金,总规模高达313亿元。充分展现了引导基金的“引导”与“放大”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一,分布不均,偏重于东南部。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带領下各省积极响应,建立省级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但是存在分布不均,偏重于东南部的问题:(1)从地域分布上,地方创业引导基金分布集中在东南地区。(2)从资金分布上,广东、浙江两省资金规模比其余13个省份资金总和要多。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践经验积累较少,缺乏经验交流。根据公示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子基金发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运行时间短,基金的实际运营对国内来讲仍是一个新鲜事物,制度体系仍不完善、运行时间过短、投资金额大、风险高、创新性强。实践经验的缺乏,势必对子基金的运行造成一定阻碍。
第三,退出机制不完善。目前子基金的运行中,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主要的方式是引导基金所占股份的出让,建立多种渠道,层次分明的退出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来讲应该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基金运行的有效措施。
第四,运营监管不到位。在子基金的设立过程中难以避免申请者的寻租行为。在日常经营中难免出现道德风险,导致子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甚至是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考核评价体系选择是衡量基金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按照其非营利性原则理应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而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评价体系。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应是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的正确方向。现有的绩效考核指标不完善,绩效考核范围不清晰。
(二)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发展现状及其特征分析
响应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号召,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正式落户合肥市滨湖金融小镇,注册资本达20亿元。“产业创新核心技术有效供给不足、科技成果转化不足、全社会科技研发投入不足”是安徽省目前所面临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状况。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投融资体系,助力高新科技成果在皖的转化为目标,引导社会力量与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早期转移项目的投入,加速科技成果在安徽省的转化。在2019年10月16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七支子基金正式签约运行,推动构建了层次分明的、不同渠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融资体系,全系列的创新服务体系。
市场运作、专业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设立公司制的省引导基金,市场运作、专业管理
投资指向明确 省引导基金的设立,主要投资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推进产学研的深度融合,推动产业的不断升级
不作为最大资方 基金的目的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域,发挥杠杆作用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并不作为最大出资方,不会变成最大股东
委托管理 基金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行,而是选择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
直接投资与不直接投资两种方式 在采用设立子基金方式的同时也采用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但份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的25%
二、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运行的主要风险分析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着重于与科研院所对接,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接,与企业、创业投资资本对接,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对接,目的是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融通机制,助力安徽省内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实现基金的顺利运行,需规避以下风险。
(一)科技成果转化后与市场不匹配的风险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目标是助力安徽省内高新技术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的转化。当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进行项目选取时,不但要考虑科技成果本身能否转化,转化的难易程度,也应该考虑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是否具有转化的价值。 (二)中介机构缺位,引导基金闲置的风险
安徽省境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搜集目前除了依靠安徽省科技成果信息库外,主要是科研院所高校等内部的信息库。仅仅依靠这两种方式,一方面不利于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与传播,另一方面也会对社会上有需求的企业造成信息的闭塞,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风险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的基金的顺利运行,不但需要注意资金的投入与科技成果的选择,还需要设计一套完善的科技成果轉化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办法。在制度的层面上保证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顺利运行。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暂行管理办法不够细致,对于横跨各个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需要建立起适用于不同行业的科技成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并将其制度化。
(四)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科研院所和高校是科技成果的高产地,如何解决高校科研院所与需要科技成果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促进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顺利运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关键。
(五)绩效评价不完善的风险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省科技成果转换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为促进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顺利运行需要建立起符合安徽省的基金管理运行评价体系。
三、安徽省科技果转化引导基金的风险监管措施
(一)传统的风险监管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之一是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现有的风险监管措施也主要是针对创业投资子基金进行监管。科技部和财政部、引导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机构共同参与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工作,并作为不同的管理主体承担不同的职责,共同对子基金的设立进行不同层面的监管。以下结合2011年7月4日公布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分析目前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风险监管的主要措施。
1.投资限制。创业投资子基金通过投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实现支持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若子基金投资于计划项目以外的营利性金融资产项目,则会导致子基金整体风险过高。如果营利性投资比重过高,则更会阻碍子基金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投资,难以有效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因此对子基金的投资做出比例上和范围上的限制可以降低子基金的风险。对子基金的投资限制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限制子基金投资的比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二是对子基金的业务范围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即对子基金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做出了详细列举。
2.亏损分担。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处于研发初期的高新科技项目,这类项目投资大、时效长、风险大,一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未能如期完成甚至转化失败,就面临较大的投资亏损。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亏损分担机制,在既发挥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出资的作用下,又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减少亏损带来的国家资产损失。《办法》在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了亏损分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是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3.撤销出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共同设立子基金,子基金运行相对独立,引导基金与子基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子基金可能未按照协议规定进行投资,这增加了引导基金承担的风险。因此《办法》中规定了在子基金未能按规定完成其职责的情况下引导基金的撤销出资机制,以此监督和制约子基金的运行。
4.第三方监管。负责子基金的管理监督的主要主体包括科技部和财政部、引导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机构,除这些主要监管主体外,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即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这些尽职调查中介机构主要可分为法律尽职调查机构、财务尽职调查机构和商务尽职调查机构三类。专业尽职调查机构可从各自业务的角度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运作进行全方位、专业的第三方监管,这有效降低了子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二)互联网时代的风险监管创新
1.建立子基金信息管理系统。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子基金的运作相对独立,引导基金难以及时掌握子基金的运作信息,引导基金与子基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对子基金的有效监管缺失。因此,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资源,尽快建立一个子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各子基金的业务动态和资金流向及时上传子基金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整理各子基金的信息并综合分析,引导基金理事会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可依托子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子基金开展风险监管和绩效评价。子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可为子基金的风险监管部门及时提供信息,并有效加强基金的投后管理。
2.通过大数据技术防控风险。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后的市场前景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收益大小,由于各个项目需要的资金量、转化所需时间和转化难度等方面的差异,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对各个项目的转化风险和产品的市场前景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大数据技术通过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专业化的分析处理,能实现有效预测和辅助决策。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综合采集有关转化产品的价格、成本、供求等各方面的市场信息,再进行科学的处理分析,对产品的市场前景和投资风险做出预测。引导基金参考大数据分析结果对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做出合理分配,按照资金量和风险承担能力将转化项目与子基金进行匹配,对子基金投资转化项目做出建议。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帮助引导基金进行投资决策,并将风险进行合理分配,这将大大降低引导基金整体投资风险。
3.通过互联网增强信息披露。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除了受科技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也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引导基金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信息和资金信息及时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建全社会公众监督反馈渠道,使公众的监督意见通过互联网及时反馈给引导基金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加强引导基金信息披露将为引导基金提供有效的外部监督,增强引导基金的风险监管。
参考文献:
[1]朱炳玲.安徽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D].安徽大学2017.
[2]宋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初步探讨[J].纳税.2017(16):182.
[3]王峰.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规模超246亿[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09-28(003).
[4]盛来运.经济运行稳中有进 转型发展再展新篇[N].人民日报.2019-03-01(012).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关键词:安徽 科技成果转化 引导基金 风险监管 互联网
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由科技部、财政部于2014年9月联合设立,旨在引导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便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品性质,由于“搭便车”效应的存在,市场难以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品,即产生市场失灵,此时政府应发挥其作用,一方面投入相应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宣传、沟通等手段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领域。本文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国家重点发展,专项扶持的科研领域中的技术成果的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有: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不作为最大投资方 基金的目的是引导社会资本发挥杠杆作用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并不作为最大出资方,不会变成最大股东
不直接投资 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并由子基金对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委托管理 基金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行,而是选择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
国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旨在撬动民间资本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杠杆作用。截至2017年九月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下设的子基金已达到十四只,总规模超过了246亿元,转化基金出资共56亿元,占比22.86%,引导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出资超过了190亿元,杠杆比例达到了1:4.5。截至2018年底,共设立了21只子基金,总规模高达313亿元。充分展现了引导基金的“引导”与“放大”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一,分布不均,偏重于东南部。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带領下各省积极响应,建立省级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但是存在分布不均,偏重于东南部的问题:(1)从地域分布上,地方创业引导基金分布集中在东南地区。(2)从资金分布上,广东、浙江两省资金规模比其余13个省份资金总和要多。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践经验积累较少,缺乏经验交流。根据公示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子基金发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运行时间短,基金的实际运营对国内来讲仍是一个新鲜事物,制度体系仍不完善、运行时间过短、投资金额大、风险高、创新性强。实践经验的缺乏,势必对子基金的运行造成一定阻碍。
第三,退出机制不完善。目前子基金的运行中,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主要的方式是引导基金所占股份的出让,建立多种渠道,层次分明的退出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来讲应该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基金运行的有效措施。
第四,运营监管不到位。在子基金的设立过程中难以避免申请者的寻租行为。在日常经营中难免出现道德风险,导致子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甚至是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考核评价体系选择是衡量基金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按照其非营利性原则理应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而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评价体系。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应是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的正确方向。现有的绩效考核指标不完善,绩效考核范围不清晰。
(二)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发展现状及其特征分析
响应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号召,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正式落户合肥市滨湖金融小镇,注册资本达20亿元。“产业创新核心技术有效供给不足、科技成果转化不足、全社会科技研发投入不足”是安徽省目前所面临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状况。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投融资体系,助力高新科技成果在皖的转化为目标,引导社会力量与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早期转移项目的投入,加速科技成果在安徽省的转化。在2019年10月16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七支子基金正式签约运行,推动构建了层次分明的、不同渠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融资体系,全系列的创新服务体系。
市场运作、专业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设立公司制的省引导基金,市场运作、专业管理
投资指向明确 省引导基金的设立,主要投资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推进产学研的深度融合,推动产业的不断升级
不作为最大资方 基金的目的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域,发挥杠杆作用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并不作为最大出资方,不会变成最大股东
委托管理 基金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行,而是选择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
直接投资与不直接投资两种方式 在采用设立子基金方式的同时也采用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但份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的25%
二、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运行的主要风险分析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着重于与科研院所对接,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接,与企业、创业投资资本对接,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对接,目的是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融通机制,助力安徽省内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实现基金的顺利运行,需规避以下风险。
(一)科技成果转化后与市场不匹配的风险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目标是助力安徽省内高新技术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的转化。当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进行项目选取时,不但要考虑科技成果本身能否转化,转化的难易程度,也应该考虑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是否具有转化的价值。 (二)中介机构缺位,引导基金闲置的风险
安徽省境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搜集目前除了依靠安徽省科技成果信息库外,主要是科研院所高校等内部的信息库。仅仅依靠这两种方式,一方面不利于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与传播,另一方面也会对社会上有需求的企业造成信息的闭塞,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风险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的基金的顺利运行,不但需要注意资金的投入与科技成果的选择,还需要设计一套完善的科技成果轉化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办法。在制度的层面上保证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顺利运行。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暂行管理办法不够细致,对于横跨各个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需要建立起适用于不同行业的科技成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并将其制度化。
(四)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科研院所和高校是科技成果的高产地,如何解决高校科研院所与需要科技成果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促进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顺利运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关键。
(五)绩效评价不完善的风险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省科技成果转换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为促进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顺利运行需要建立起符合安徽省的基金管理运行评价体系。
三、安徽省科技果转化引导基金的风险监管措施
(一)传统的风险监管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之一是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现有的风险监管措施也主要是针对创业投资子基金进行监管。科技部和财政部、引导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机构共同参与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工作,并作为不同的管理主体承担不同的职责,共同对子基金的设立进行不同层面的监管。以下结合2011年7月4日公布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分析目前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风险监管的主要措施。
1.投资限制。创业投资子基金通过投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实现支持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若子基金投资于计划项目以外的营利性金融资产项目,则会导致子基金整体风险过高。如果营利性投资比重过高,则更会阻碍子基金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投资,难以有效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因此对子基金的投资做出比例上和范围上的限制可以降低子基金的风险。对子基金的投资限制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限制子基金投资的比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二是对子基金的业务范围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即对子基金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做出了详细列举。
2.亏损分担。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处于研发初期的高新科技项目,这类项目投资大、时效长、风险大,一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未能如期完成甚至转化失败,就面临较大的投资亏损。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亏损分担机制,在既发挥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出资的作用下,又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减少亏损带来的国家资产损失。《办法》在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了亏损分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是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3.撤销出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共同设立子基金,子基金运行相对独立,引导基金与子基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子基金可能未按照协议规定进行投资,这增加了引导基金承担的风险。因此《办法》中规定了在子基金未能按规定完成其职责的情况下引导基金的撤销出资机制,以此监督和制约子基金的运行。
4.第三方监管。负责子基金的管理监督的主要主体包括科技部和财政部、引导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机构,除这些主要监管主体外,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即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这些尽职调查中介机构主要可分为法律尽职调查机构、财务尽职调查机构和商务尽职调查机构三类。专业尽职调查机构可从各自业务的角度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运作进行全方位、专业的第三方监管,这有效降低了子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二)互联网时代的风险监管创新
1.建立子基金信息管理系统。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子基金的运作相对独立,引导基金难以及时掌握子基金的运作信息,引导基金与子基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对子基金的有效监管缺失。因此,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资源,尽快建立一个子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各子基金的业务动态和资金流向及时上传子基金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整理各子基金的信息并综合分析,引导基金理事会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可依托子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子基金开展风险监管和绩效评价。子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可为子基金的风险监管部门及时提供信息,并有效加强基金的投后管理。
2.通过大数据技术防控风险。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后的市场前景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收益大小,由于各个项目需要的资金量、转化所需时间和转化难度等方面的差异,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对各个项目的转化风险和产品的市场前景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大数据技术通过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专业化的分析处理,能实现有效预测和辅助决策。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综合采集有关转化产品的价格、成本、供求等各方面的市场信息,再进行科学的处理分析,对产品的市场前景和投资风险做出预测。引导基金参考大数据分析结果对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做出合理分配,按照资金量和风险承担能力将转化项目与子基金进行匹配,对子基金投资转化项目做出建议。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帮助引导基金进行投资决策,并将风险进行合理分配,这将大大降低引导基金整体投资风险。
3.通过互联网增强信息披露。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除了受科技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也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引导基金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信息和资金信息及时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建全社会公众监督反馈渠道,使公众的监督意见通过互联网及时反馈给引导基金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加强引导基金信息披露将为引导基金提供有效的外部监督,增强引导基金的风险监管。
参考文献:
[1]朱炳玲.安徽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D].安徽大学2017.
[2]宋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初步探讨[J].纳税.2017(16):182.
[3]王峰.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规模超246亿[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09-28(003).
[4]盛来运.经济运行稳中有进 转型发展再展新篇[N].人民日报.2019-03-01(012).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