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无正本提单放货”(以下简称为“无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贸易中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造成这一严重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正本提单的延迟和承运人的过错,其中,《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有了创新性规定。为了缓和实践中的矛盾,建议暂且搁置提单的性质之争、批判性地借鉴《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作用,从而尽快完善我国对无单放货这一问题的规定。
关键词:无单放货;问题现状;《鹿特丹规则》;制度完善
就承运人交付货物这一规定上,从海上货物贸易发展以来,“凭单放货”这一传统原则就一直被国际航运界所坚持,但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却有一对矛盾在不断加深——单证的流转速度与货物运输速度。因而,无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屡见不鲜,至今也未得出最佳解决方案。但这一问题是不可逃避的,相反应该引起重视并尽早完善。我国现有的提单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国际航运迅速发展的大环境。
一、我国无单放货问题的现状
所谓无单放货,英文表述为“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其全称是“无正本提单放货”,即指在货方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而将货物交予提货方的行为。我国《海商法》第71条亦对提单的定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表述。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海上货物运输量日益递增,相关问题也随之凸显,其中无单放货问题尤为严重。我国亦是如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时,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副本提单加保函等方式就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现象出现得越来越频繁。根据我国2017年各大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分析,反映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比仍比较大,无单放货作为造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无单放货问题仍处于一个高发态势。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若想改善无单放货这一现状,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重视,才能尽早完善我国关于提单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正本提单的延迟是造成无单放货的首要原因
在航运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的背景下,现在货物的运输速度迅速提高,然而,由于银行与卖方所用结算时间较长,影响了银行对单证的处理速度,进而导致提单的流转速度往往落后于货物的运输速度。在此情况下,一方面,货物到了卸货港后,承运人为了自身利益着想,不支付港口滞留费、货物仓储费等额外费用,及时将货物交给因提单流转速度慢而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收货人为最佳选择。另一方面,对收货人而言,其有及时提货的义务,否则得付滞箱费、移位费和堆存费等额外费用,同样处于利益的考虑,其也希望在提单是因为正常流转而慢于货物到达而尚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例如副本提单加保函的方式等事先从承运人手上提取到货物。
(二)承运人的过错是造成无单放货的另一重要原因
由于部分承运人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够、总体业务素质不达标、又对有关国际法律的了解不足,这就直接导致其不够重视凭单放货这一问题,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进而容易发生违背传统凭单放货的原则而做出不当行为。
三、我国无单放货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银行对提单的结算制度
既然提单流转速度最主要原因容出现在银行与卖方的结算,那么就应该完善银行的结算制度,进而提高卖方与银行间关于提单结算的速度,使得提单能够由卖方及时寄给买方,在卸货港向承运人提货时能够提交正本提单。
(二)提高承运人的专业素养
加强对承运人的专业知识的训练,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及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从而建立一支专业的承运人队伍,对解决我国无单放货问题起着重大作用。
(三)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作用
虽然我国没有判例法,但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已审结的关于无单放货的典型案例整合并公布的形式,为各法院处理该类型案件提供指导,使得司法更具公信力,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①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相关疑难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导作用,促进海上“一带一路”建设,通过统一裁判尺度等方式,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与保障。
四、结语
无单放货问题依旧是航运界的一大难题,是一个无法逃避且需重视的一大问题。我国应该结合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认清无单放货的现状,分析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要保持我国提单在航运贸易中的地位不受影响,也需着眼于航运和贸易的实践,以及基于我国航运发展的具體情形下,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单放货制度,从而更好地适应国际航运的发展。
注释:
①Second Group of Model Cases Involving Construc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Published by theSupremePeople’s Court[Effective].http://www.pkulaw.cn/.2018-1-21.
参考文献:
[1]何丽新.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胡诗雪.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现实之需和立法建议[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1):27-32.
作者简介:
叶小芳(1995~ ),女,汉族,福建南平人,本科,上海海事大学。
关键词:无单放货;问题现状;《鹿特丹规则》;制度完善
就承运人交付货物这一规定上,从海上货物贸易发展以来,“凭单放货”这一传统原则就一直被国际航运界所坚持,但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却有一对矛盾在不断加深——单证的流转速度与货物运输速度。因而,无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屡见不鲜,至今也未得出最佳解决方案。但这一问题是不可逃避的,相反应该引起重视并尽早完善。我国现有的提单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国际航运迅速发展的大环境。
一、我国无单放货问题的现状
所谓无单放货,英文表述为“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其全称是“无正本提单放货”,即指在货方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而将货物交予提货方的行为。我国《海商法》第71条亦对提单的定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表述。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海上货物运输量日益递增,相关问题也随之凸显,其中无单放货问题尤为严重。我国亦是如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时,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副本提单加保函等方式就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现象出现得越来越频繁。根据我国2017年各大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分析,反映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比仍比较大,无单放货作为造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无单放货问题仍处于一个高发态势。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若想改善无单放货这一现状,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重视,才能尽早完善我国关于提单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正本提单的延迟是造成无单放货的首要原因
在航运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的背景下,现在货物的运输速度迅速提高,然而,由于银行与卖方所用结算时间较长,影响了银行对单证的处理速度,进而导致提单的流转速度往往落后于货物的运输速度。在此情况下,一方面,货物到了卸货港后,承运人为了自身利益着想,不支付港口滞留费、货物仓储费等额外费用,及时将货物交给因提单流转速度慢而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收货人为最佳选择。另一方面,对收货人而言,其有及时提货的义务,否则得付滞箱费、移位费和堆存费等额外费用,同样处于利益的考虑,其也希望在提单是因为正常流转而慢于货物到达而尚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例如副本提单加保函的方式等事先从承运人手上提取到货物。
(二)承运人的过错是造成无单放货的另一重要原因
由于部分承运人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够、总体业务素质不达标、又对有关国际法律的了解不足,这就直接导致其不够重视凭单放货这一问题,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进而容易发生违背传统凭单放货的原则而做出不当行为。
三、我国无单放货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银行对提单的结算制度
既然提单流转速度最主要原因容出现在银行与卖方的结算,那么就应该完善银行的结算制度,进而提高卖方与银行间关于提单结算的速度,使得提单能够由卖方及时寄给买方,在卸货港向承运人提货时能够提交正本提单。
(二)提高承运人的专业素养
加强对承运人的专业知识的训练,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及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从而建立一支专业的承运人队伍,对解决我国无单放货问题起着重大作用。
(三)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作用
虽然我国没有判例法,但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已审结的关于无单放货的典型案例整合并公布的形式,为各法院处理该类型案件提供指导,使得司法更具公信力,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①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相关疑难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导作用,促进海上“一带一路”建设,通过统一裁判尺度等方式,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与保障。
四、结语
无单放货问题依旧是航运界的一大难题,是一个无法逃避且需重视的一大问题。我国应该结合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认清无单放货的现状,分析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要保持我国提单在航运贸易中的地位不受影响,也需着眼于航运和贸易的实践,以及基于我国航运发展的具體情形下,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单放货制度,从而更好地适应国际航运的发展。
注释:
①Second Group of Model Cases Involving Construc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Published by theSupremePeople’s Court[Effective].http://www.pkulaw.cn/.2018-1-21.
参考文献:
[1]何丽新.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胡诗雪.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现实之需和立法建议[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1):27-32.
作者简介:
叶小芳(1995~ ),女,汉族,福建南平人,本科,上海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