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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现决定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计经贸[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