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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11项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包括《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及发电、钢铁、民航、化工、水泥等10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首批标准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算什么,怎么算”提出了统一要求,将为降低企业碳减排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技术支撑。新标准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国家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方法、质量保证、报告内容等6项重要内容。其中,核算边界包括了企业的主要生产、辅助生产、附属生产等3大系统。核算范围包括企业生产的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以及购人和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核算方法分为“计算”与“实测”两类,并给出了选择核算方法的参考因素,方便企业使用。
发电、钢铁、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7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要求,并对温室气体核算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例如,除了化石燃料燃烧、企业购人电力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外,发电企业还包括脱硫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钢铁企业还包括外购含碳原料和熔剂的分解、氧化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电网、化工、铝冶炼等3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国家标准,除规定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外,还包括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规定电网企业需要核算设备检修与退役时的六氟化硫排放,化工企业如存在硝酸或己二酸生产过程,则需要核算氧化亚氮排放,铝冶炼企业需要核算阳极效应所产生的全氟化碳排放。
新标准充分吸纳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有效解决了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缺失、核算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企业可按照上述系列国家标准提供的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首批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一系列规划要求的重要内容。标准对推动我国实施低碳发展战略,实现我国碳排放总量控制,达成减排目标、践行绿色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摘编自国家标准委网站)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国家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方法、质量保证、报告内容等6项重要内容。其中,核算边界包括了企业的主要生产、辅助生产、附属生产等3大系统。核算范围包括企业生产的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以及购人和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核算方法分为“计算”与“实测”两类,并给出了选择核算方法的参考因素,方便企业使用。
发电、钢铁、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7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要求,并对温室气体核算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例如,除了化石燃料燃烧、企业购人电力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外,发电企业还包括脱硫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钢铁企业还包括外购含碳原料和熔剂的分解、氧化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电网、化工、铝冶炼等3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国家标准,除规定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外,还包括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规定电网企业需要核算设备检修与退役时的六氟化硫排放,化工企业如存在硝酸或己二酸生产过程,则需要核算氧化亚氮排放,铝冶炼企业需要核算阳极效应所产生的全氟化碳排放。
新标准充分吸纳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有效解决了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缺失、核算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企业可按照上述系列国家标准提供的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首批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一系列规划要求的重要内容。标准对推动我国实施低碳发展战略,实现我国碳排放总量控制,达成减排目标、践行绿色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摘编自国家标准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