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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缺斤短两等黑心商贩的伎俩自古有之。唐朝有卖假酒的酒坊,其他各朝各代有没有制假造假的现象呢?当然有,五代有卖假药的药铺,北宋还有专门批发假货的集贸市场。对商贩坑害百姓利益的事情,其实中国历代朝廷都颁布过一些法律来禁止商业欺诈。
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古代的食品安全。古代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是非常严格的,甚至比现代还要严格得多。
周代规定未成熟的果实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礼记》),“不时”即未成熟,记载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到了唐代,法律对当时违反了食品安全要求的人的处罚更是相当严重。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根据《唐律疏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打九十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宋朝时期。政府针对贩卖假药劣药的现象专门颁布了《市易法》,其中规定药品专卖,也就是说由政府控制药品的贸易,药品的经营是国家的专利,当时是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制作和经营任何药品的。而且,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另外,在明清时期,因食品安全而导致人命的,也是比照杀人、伤人等罪名来处罚的。
行会把关质量
处罚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要想安全,还重在防范于未然,事前未雨绸缪,把好食品质量关。古代社会,食品质量的关由谁来把呢?
在宋代,食品安全是各个行会在把关。宋代的食品市场相当的繁荣,专门的酒楼、食店(风味饭店)、肉行、饼店、鱼行等应有尽有,商贩们所卖的商品不比现代少多少,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种。宋代食品市场的繁荣,在宋代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和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里有很多的笔墨描绘。
商品市场高度发展,面临的问题自然也会复杂起来。面对这样繁荣的食品市场,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
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除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以严惩。但是行会的监管职能并不全面,并且小商贩们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就更加有限。
针对缺斤少两行为的处罚
针对缺斤少两的情况,唐朝政府专门颁布了《关市令》,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说的是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以及斗、升、合等容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到宋元明清时,这项制度更加细化,比如宋朝,每月都将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时是严禁的,《关市令》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还比如布匹,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严重的话卖布商人是会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售后服务
更为先进的是,古代还有退货的法令,《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值得我们这些后人借鉴和学习。
选自《世说新语》
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古代的食品安全。古代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是非常严格的,甚至比现代还要严格得多。
周代规定未成熟的果实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礼记》),“不时”即未成熟,记载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到了唐代,法律对当时违反了食品安全要求的人的处罚更是相当严重。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根据《唐律疏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打九十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宋朝时期。政府针对贩卖假药劣药的现象专门颁布了《市易法》,其中规定药品专卖,也就是说由政府控制药品的贸易,药品的经营是国家的专利,当时是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制作和经营任何药品的。而且,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另外,在明清时期,因食品安全而导致人命的,也是比照杀人、伤人等罪名来处罚的。
行会把关质量
处罚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要想安全,还重在防范于未然,事前未雨绸缪,把好食品质量关。古代社会,食品质量的关由谁来把呢?
在宋代,食品安全是各个行会在把关。宋代的食品市场相当的繁荣,专门的酒楼、食店(风味饭店)、肉行、饼店、鱼行等应有尽有,商贩们所卖的商品不比现代少多少,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种。宋代食品市场的繁荣,在宋代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和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里有很多的笔墨描绘。
商品市场高度发展,面临的问题自然也会复杂起来。面对这样繁荣的食品市场,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
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除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以严惩。但是行会的监管职能并不全面,并且小商贩们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就更加有限。
针对缺斤少两行为的处罚
针对缺斤少两的情况,唐朝政府专门颁布了《关市令》,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说的是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以及斗、升、合等容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到宋元明清时,这项制度更加细化,比如宋朝,每月都将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时是严禁的,《关市令》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还比如布匹,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严重的话卖布商人是会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售后服务
更为先进的是,古代还有退货的法令,《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值得我们这些后人借鉴和学习。
选自《世说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