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1951年起到现在已经发展了60多年,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近几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经济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导致本来就不足的社保资金更加紧张,而税收刚好可以利用其本身具有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性,有效提高社保资金征收效率。本文将介绍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的区别,分析我国进行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必要性,并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改税;制度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逐渐表现出很多不足的地方,与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不相适应,所以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善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社保的覆盖面比较狭窄,由于当下的社保费主要以企业为主,这一现象违背了建立统一、稳定的社保体系的原则。二是社保费在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财政、人事和民政甚至各行业的主管部门都可参与社保基金的管理,所以会产生很多挪用、拆借资金的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负责社保费征收的税务机关,职责划分不明确。税务机关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无法对企业缴费行为进行约束、监督和检查。三是缺乏相应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我国征收社保费时是根据相关部门的文件和法规进行的。四是我国社保资金主要以企业为主,会造成保障支撑能力不强的现象。
一、社会保障税与费的区别
目前,我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收费制,另一种是收税制。收费制是对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收缴社会保障费,政府组织设立相关部门管理与运作企业和个人上缴的社会保障费。第一,社会保险费属于地方规费,所以导致其法律性不强,征缴的执行力度不强,许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上缴不积极、不及时。第二,由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运作没有纳入到政府预算之中,监管的力度也不够,社保资金的管理出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社会保障费与税本质的区别其实主要是性质的不同。如果是按照社会保障费征收,由于按费征收具有强烈的返还性,所以社会保险費的多少与缴费主体的个人和所在单位的缴费额有着直接联系。而税收虽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其具有无偿性。所以社会保障费改税后,由于没有义务直接返还给交税的主体,所以这种返还不是按原有的路径返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返还,交税的多少与得到保障的多少并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障税,就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
社会保障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并且其税收用途专一,无论从法治化、工作效率,还是公平公正方面考虑,社会保障税都比社会保障费有着明显的优势。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缓解老龄化问题。为了应对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怎样筹集到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由于我国通过收费的途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所以会出现很多漏缴、欠缴的问题,很难筹集到巨额的社会保障基金来应对老龄化问题。而社会保障费改税以后,由于税收具有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所以可以避免很多漏缴、欠缴的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有利于我国应对当前存在的老龄化问题所需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提高资金来源的可靠性。一方面,社会保障费改税,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税务部门通过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征收社会保障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征收成本,还可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量;另一方面,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障资金,可以拓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覆盖面。
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中国国情的特殊需要。我国当前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渐行渐远,且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发生背离。我国目前社保方面的现状是发达地区经年累月的社保资金积累下来,落后地区面临社保资金欠账、积贫积弱,这种国家投资和地理位置等原因造成的差别,并非国民个人原因造成的,是国家发展的战略需要。我国应当对低收入地区给予较多的关注,使人民群众不因地区差别而造成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巨大保障差异。社会保障费改税后,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发挥社会保障税的调节作用,缩小地区差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
( 一) 根据我国国情循序渐进,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应当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存在经济发展水平缺乏协调性,地区情况差异较大,人口较多,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问题。社会保障税模式的建立是一项大工程,必须循序渐进。在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初步阶段,由于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在实行相同税率时,应当允许各别省份在税率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随着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提高,再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
( 二) 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目前我国有的社会保险项目比如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模式一方面表现出社会保险保障性强、可以分散个体风险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对公民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和可以增强公民的自我保障责任意识,是一种国家责任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因为社会保障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仍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 三) 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应该遵循公平第一的原则。但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一味地追求公平,那么肯定会阻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要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换言之,社会保障税法所确保的公平是指大部分人的公平,既要满足相同纳税能力人缴纳相同税款的公平,又要保证不同收入群体缴纳与其收入水平相当的税款的公平,在公平优先的基础上兼顾效率。
四、结语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一件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大事,政府在这件事情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促进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工作的进行,同时可以制定一系列有利的政策保障“费改税”工作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保资金不足的现状,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势在必行。将社会保障由“费”改“税”,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种方式既能够有效解决现有资金紧张的问题,也能使税务机关征收主体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增强。同时,社会保障费改税,可以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也可以落实政府统一的社会保障筹资政策,加强社保基金的征缴,扩大筹集范围,提高统筹层次。
参考文献:
[1]刘览霄.社会保障费改税研究综述——基于国内研究视角[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9(02):82-85.
[2]宗志娟,韩少杰.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必要性分析[J].经贸实践,2015(08):207.
[3]纪延敏.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的探讨[J].商,2014(25):135.
[4]徐晓. 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3.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改税;制度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逐渐表现出很多不足的地方,与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不相适应,所以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善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社保的覆盖面比较狭窄,由于当下的社保费主要以企业为主,这一现象违背了建立统一、稳定的社保体系的原则。二是社保费在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财政、人事和民政甚至各行业的主管部门都可参与社保基金的管理,所以会产生很多挪用、拆借资金的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负责社保费征收的税务机关,职责划分不明确。税务机关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无法对企业缴费行为进行约束、监督和检查。三是缺乏相应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我国征收社保费时是根据相关部门的文件和法规进行的。四是我国社保资金主要以企业为主,会造成保障支撑能力不强的现象。
一、社会保障税与费的区别
目前,我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收费制,另一种是收税制。收费制是对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收缴社会保障费,政府组织设立相关部门管理与运作企业和个人上缴的社会保障费。第一,社会保险费属于地方规费,所以导致其法律性不强,征缴的执行力度不强,许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上缴不积极、不及时。第二,由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运作没有纳入到政府预算之中,监管的力度也不够,社保资金的管理出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社会保障费与税本质的区别其实主要是性质的不同。如果是按照社会保障费征收,由于按费征收具有强烈的返还性,所以社会保险費的多少与缴费主体的个人和所在单位的缴费额有着直接联系。而税收虽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其具有无偿性。所以社会保障费改税后,由于没有义务直接返还给交税的主体,所以这种返还不是按原有的路径返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返还,交税的多少与得到保障的多少并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障税,就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
社会保障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并且其税收用途专一,无论从法治化、工作效率,还是公平公正方面考虑,社会保障税都比社会保障费有着明显的优势。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缓解老龄化问题。为了应对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怎样筹集到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由于我国通过收费的途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所以会出现很多漏缴、欠缴的问题,很难筹集到巨额的社会保障基金来应对老龄化问题。而社会保障费改税以后,由于税收具有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所以可以避免很多漏缴、欠缴的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有利于我国应对当前存在的老龄化问题所需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提高资金来源的可靠性。一方面,社会保障费改税,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税务部门通过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征收社会保障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征收成本,还可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量;另一方面,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障资金,可以拓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覆盖面。
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中国国情的特殊需要。我国当前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渐行渐远,且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发生背离。我国目前社保方面的现状是发达地区经年累月的社保资金积累下来,落后地区面临社保资金欠账、积贫积弱,这种国家投资和地理位置等原因造成的差别,并非国民个人原因造成的,是国家发展的战略需要。我国应当对低收入地区给予较多的关注,使人民群众不因地区差别而造成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巨大保障差异。社会保障费改税后,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发挥社会保障税的调节作用,缩小地区差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
( 一) 根据我国国情循序渐进,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应当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存在经济发展水平缺乏协调性,地区情况差异较大,人口较多,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问题。社会保障税模式的建立是一项大工程,必须循序渐进。在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初步阶段,由于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在实行相同税率时,应当允许各别省份在税率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随着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提高,再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
( 二) 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目前我国有的社会保险项目比如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模式一方面表现出社会保险保障性强、可以分散个体风险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对公民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和可以增强公民的自我保障责任意识,是一种国家责任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因为社会保障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仍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 三) 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应该遵循公平第一的原则。但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一味地追求公平,那么肯定会阻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要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换言之,社会保障税法所确保的公平是指大部分人的公平,既要满足相同纳税能力人缴纳相同税款的公平,又要保证不同收入群体缴纳与其收入水平相当的税款的公平,在公平优先的基础上兼顾效率。
四、结语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一件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大事,政府在这件事情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促进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工作的进行,同时可以制定一系列有利的政策保障“费改税”工作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保资金不足的现状,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势在必行。将社会保障由“费”改“税”,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种方式既能够有效解决现有资金紧张的问题,也能使税务机关征收主体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增强。同时,社会保障费改税,可以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也可以落实政府统一的社会保障筹资政策,加强社保基金的征缴,扩大筹集范围,提高统筹层次。
参考文献:
[1]刘览霄.社会保障费改税研究综述——基于国内研究视角[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9(02):82-85.
[2]宗志娟,韩少杰.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必要性分析[J].经贸实践,2015(08):207.
[3]纪延敏.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的探讨[J].商,2014(25):135.
[4]徐晓. 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