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错误及我国民法典对其的借镜

来源 :法学杂志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fengl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意思表示错误系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情形,其种类繁多、情形复杂,宜依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性而分别考量,由此为我国处理同类问题提供借镜。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为表意人于无过失的情形下可以将之撤销,唯除撤销的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外,对于相信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表意人应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存在与意思表示错误相关联的误传、故意传达错误、未认真仔细阅读书面文件的签名错误、预先于空白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错误及计算错误等错误形态。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概念及制度系统应以意思表示错误概念及制度系统为依归或指向而予解释、补充和完善,由此实现我国民法上该项制度的与时俱进、活力焕发
其他文献
目的 探讨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后角膜非球面性和角膜像差改变的影响因素。方法回顾性分析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行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LASIK,LASEK)49例(94眼)术前和术后的临床资料。统计手术前后角膜非球面性和角膜像差值,分析不同术式对其的影响。结果(1)近视术前角膜非球面性Q值为-0.32±0.11,角膜球差为(0.51±0.19)μm,呈正态分布。(2)屈光手术后角膜球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