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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以来,日本采用产业界、政府和学术界合作的科技发展体制,即产官学合作体制。日本对此体制的理解是“全社会共同努力,培养下一代技术人才”或“学生将所学的专业知识贡献给企业,企业和行政机关积极地将技术和社会需求传达给学生”的实践教育。“产”是指产业界、企业;“官”是指政府;“学”是指学术界,包括大学与科研机构等。日本的“产官学”体制使日本的职业教育得以快速发展,使日本的很多企业从中受益匪浅。
分析日本“产官学”体制的主要措施,大学与企业的合作、政府深度参与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中介机构的涉入等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
大学与企业的合作
“产官学”合作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与大学的合作。日本企业与大学的合作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大学对企业的整体技术或者特定技术进行指导;企业委托大学开展研究;企业与大学共同开展研究;企业通过技术转移利用大学专利等。此外,日本的企业还可以向大学实验室派遣研究员,大学也可以经常从企业招募技术人员担任教师。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济泡沫破灭后,许多大企业不再着力发展自己的研究所,而是委托大学开展研究工作。日本主要的大学纷纷设立负责产学合作的部门,积极与企业沟通信息,争取研究资金,同时促进高校的研究成果迅速用于企业生产,
日本学术界和企业界的人员交往非常频繁。大学教授经常与企业技术人员一起参加某领域的学会。在学会举行学术活动时,大学教授就可以与企业建立人际关系,更好地了解产业需要,并根据产业需要开展相关研究,避免重复劳动和各自为战。
东京理科大学的产学合作就是由该校“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的。该校将所有研究领域都予以归类,标明其应用前景,并且详细介绍每位相关教师的专业、研究领域和研究项目,并将此汇集成册散发给各大企业,争取找到赞助企业进行相关研究。
深度参与产学合作
在日本“产官学”合作体制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1997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由文部省、劳务省(现为厚生劳动省)和通商产业省(现为经济产业省)组成的促进委员会,规定文部省主要职责是促进教育和产业双方的合作;劳务省主要职责是研究如何使学生在毕业前获得工作经验;通商产业省主要职责是向产业界介绍和宣传“产官学”合作。2003年日本在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成员组成。日本经济产业省为了加速地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还鼓励创建大学风险企业,为大学的创业者提供研究资金,以帮助地方企业实现与大学的联合研究开发。各大学也积极鼓励教师应用自己的独创性科研成果设立风险企业。
法律法规为合作护航
日本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产官学”合作,1986年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为迎接全球化、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加大科技发展力度,于199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赋予中央和地方政府振兴科技的职责;1998年通过了促进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向民营企业转让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TLO法);为促进教师风险企业的创业活动,在1999年制定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为强化产业技术力量,同时明确国家、地方政府、大学与经营者的职责,在2000年制定了《强化产业技术力量法》。
日本的“产官学”合作,具有浓厚的官方主导特征。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为中小企业与大学之间搭桥,为两者构建合作的平台,提供交流的机会,免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做咨询,并对产学联合开发项目给予资金上的支持。政府对风险性很高的技术转让予以支援与扶持。如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对TLO的技术转让进行评价,认为有完成能力的情况下,政府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援。TLO从设立当初到完全自立,国家都予以支援,以便大学科研成果顺利向民间企业转移。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官”作为“产学”合作的纽带,主要是在“法”和“财”方面的支援。
中介机构的设立
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日本政府和民间成立了一些科技中介机构,在科研成果和企业间牵线搭桥。《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则导致技术转移机构的诞生和发展。该法规定,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以公司法人形式存在,其职能是将大学的研究成果转让给企业。主要业务包括对大学等研究机构的各项研究成果进行发掘、评价、筛选,找出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并代表大学申请专利;寻找需要这些成果的企业,与之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把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回馈大学或研究者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制定的技术转移实施计划在经过文部科学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批准后,就可以从政府获得经费补贴和政策支持。
日本“产官学”对我国的启示校企合作需深化
从日本的“产官学”体制中企业与学校深度合作的经验及成效可以看出,我国如果想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使高等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那么,就必须深化校企合作。
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企业与学校在市场化的平台上,合作的方式就变得越来越多。当时国内企业侧重于在单一项目上委托某个高校,借助学校的研究力量解决生产中的难题。某些外国公司除了与大陆高校进行个别的项目合作之外,已开始考虑从更高的层面,以更紧密的方式展开合作。大陆的理工科大学一般都拥有各自擅长的专业,有很强的研究力量和丰沛的学生资源;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又迫切需要研究经费,需要得到可以显示其研究能力并予以持续提升的专业力量支持。而站在世界专业发展前端的跨国公司,则需要获得国内优秀研究力量的协作和支持。正是基于相互间的需求,一些跨国公司开始与高校探讨建立合作研究机构的新模式。
清华大学在与企业合作方面最为活跃。1995年成立了“清华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企合会);1996年进一步分设“企合会海外部”。截至2004年年底,已有138家国内企业以及33家海外企业参加了“企合会”,其中有19家企业与清华建立了联合研发机构。
1994年,荷兰飞利浦与东南大学合作成立“金东飞显示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0年来,已完成了约50个研究项目。飞利浦位于上海的东亚研究实验室与复旦、上海交大、浙江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等高校建立合作网络,在多个项目上进行合作研究。
但目前这种合作在高校都只属少数,仅限于一些高水平的太学,更何况在高职院校了,在高职院校像这样与市场联系非常紧密,而且与企业合作非常深入的校企合作更是少之又少了。因此,有必要学习日本的经验,以市场为依托,深入探讨多种形式的、深度的校企合作,以使校企都能从中受益。
政府支持应重在法律法规与资金支持
日本的“官产学”体制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分不开,日本政府从法律法规以及资金上,给予日本高等职业院校以大力支持。
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政府应该调整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构比例,大力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比如,可以在学术界和产业界之间建立“共同协作区”,通过企业、学校的产学合作来推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可以为“产学研”合作搭建信息沟通、技术支持的平台,设立区域性“产学研”合作中心、“产学研”合作顾问委员会等形式的机构,对“产学研”合作进行科学的引领和支持,对“产学研”合作的成效进行评价、监督和考核,以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健康发展。
政府还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健全合作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通过立法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产学研”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政府还可以制定针对“产学研”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与开发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社会参与
我国的校企合作、产学研体制之所以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与社会的参与不积极不无关系,我国应该设立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产学研”合作中,中介机构也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一般民间中介机构会起到政府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虽然已有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这样的民间团体,但是对于如何协调与支持高职院校的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当前,应该尽快明确联席会议的任务、权限、职责、作用,以期在高职教育的“产学研”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积极促进市场调研、决策咨询、信息服务、资金支持、专利服务等机构的建设。
总之,高等职业教育通过“产学研”合作,有利于促进学校与产业界的互动,提升教育水准,进而促进产业升级。可以说学习日本的“产官学”,优化我国的“产学研”合作制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基石,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分析日本“产官学”体制的主要措施,大学与企业的合作、政府深度参与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中介机构的涉入等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
大学与企业的合作
“产官学”合作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与大学的合作。日本企业与大学的合作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大学对企业的整体技术或者特定技术进行指导;企业委托大学开展研究;企业与大学共同开展研究;企业通过技术转移利用大学专利等。此外,日本的企业还可以向大学实验室派遣研究员,大学也可以经常从企业招募技术人员担任教师。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济泡沫破灭后,许多大企业不再着力发展自己的研究所,而是委托大学开展研究工作。日本主要的大学纷纷设立负责产学合作的部门,积极与企业沟通信息,争取研究资金,同时促进高校的研究成果迅速用于企业生产,
日本学术界和企业界的人员交往非常频繁。大学教授经常与企业技术人员一起参加某领域的学会。在学会举行学术活动时,大学教授就可以与企业建立人际关系,更好地了解产业需要,并根据产业需要开展相关研究,避免重复劳动和各自为战。
东京理科大学的产学合作就是由该校“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的。该校将所有研究领域都予以归类,标明其应用前景,并且详细介绍每位相关教师的专业、研究领域和研究项目,并将此汇集成册散发给各大企业,争取找到赞助企业进行相关研究。
深度参与产学合作
在日本“产官学”合作体制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1997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由文部省、劳务省(现为厚生劳动省)和通商产业省(现为经济产业省)组成的促进委员会,规定文部省主要职责是促进教育和产业双方的合作;劳务省主要职责是研究如何使学生在毕业前获得工作经验;通商产业省主要职责是向产业界介绍和宣传“产官学”合作。2003年日本在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成员组成。日本经济产业省为了加速地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还鼓励创建大学风险企业,为大学的创业者提供研究资金,以帮助地方企业实现与大学的联合研究开发。各大学也积极鼓励教师应用自己的独创性科研成果设立风险企业。
法律法规为合作护航
日本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产官学”合作,1986年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为迎接全球化、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加大科技发展力度,于199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赋予中央和地方政府振兴科技的职责;1998年通过了促进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向民营企业转让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TLO法);为促进教师风险企业的创业活动,在1999年制定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为强化产业技术力量,同时明确国家、地方政府、大学与经营者的职责,在2000年制定了《强化产业技术力量法》。
日本的“产官学”合作,具有浓厚的官方主导特征。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为中小企业与大学之间搭桥,为两者构建合作的平台,提供交流的机会,免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做咨询,并对产学联合开发项目给予资金上的支持。政府对风险性很高的技术转让予以支援与扶持。如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对TLO的技术转让进行评价,认为有完成能力的情况下,政府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援。TLO从设立当初到完全自立,国家都予以支援,以便大学科研成果顺利向民间企业转移。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官”作为“产学”合作的纽带,主要是在“法”和“财”方面的支援。
中介机构的设立
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日本政府和民间成立了一些科技中介机构,在科研成果和企业间牵线搭桥。《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则导致技术转移机构的诞生和发展。该法规定,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以公司法人形式存在,其职能是将大学的研究成果转让给企业。主要业务包括对大学等研究机构的各项研究成果进行发掘、评价、筛选,找出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并代表大学申请专利;寻找需要这些成果的企业,与之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把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回馈大学或研究者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制定的技术转移实施计划在经过文部科学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批准后,就可以从政府获得经费补贴和政策支持。
日本“产官学”对我国的启示校企合作需深化
从日本的“产官学”体制中企业与学校深度合作的经验及成效可以看出,我国如果想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使高等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那么,就必须深化校企合作。
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企业与学校在市场化的平台上,合作的方式就变得越来越多。当时国内企业侧重于在单一项目上委托某个高校,借助学校的研究力量解决生产中的难题。某些外国公司除了与大陆高校进行个别的项目合作之外,已开始考虑从更高的层面,以更紧密的方式展开合作。大陆的理工科大学一般都拥有各自擅长的专业,有很强的研究力量和丰沛的学生资源;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又迫切需要研究经费,需要得到可以显示其研究能力并予以持续提升的专业力量支持。而站在世界专业发展前端的跨国公司,则需要获得国内优秀研究力量的协作和支持。正是基于相互间的需求,一些跨国公司开始与高校探讨建立合作研究机构的新模式。
清华大学在与企业合作方面最为活跃。1995年成立了“清华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企合会);1996年进一步分设“企合会海外部”。截至2004年年底,已有138家国内企业以及33家海外企业参加了“企合会”,其中有19家企业与清华建立了联合研发机构。
1994年,荷兰飞利浦与东南大学合作成立“金东飞显示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0年来,已完成了约50个研究项目。飞利浦位于上海的东亚研究实验室与复旦、上海交大、浙江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等高校建立合作网络,在多个项目上进行合作研究。
但目前这种合作在高校都只属少数,仅限于一些高水平的太学,更何况在高职院校了,在高职院校像这样与市场联系非常紧密,而且与企业合作非常深入的校企合作更是少之又少了。因此,有必要学习日本的经验,以市场为依托,深入探讨多种形式的、深度的校企合作,以使校企都能从中受益。
政府支持应重在法律法规与资金支持
日本的“官产学”体制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分不开,日本政府从法律法规以及资金上,给予日本高等职业院校以大力支持。
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政府应该调整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构比例,大力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比如,可以在学术界和产业界之间建立“共同协作区”,通过企业、学校的产学合作来推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可以为“产学研”合作搭建信息沟通、技术支持的平台,设立区域性“产学研”合作中心、“产学研”合作顾问委员会等形式的机构,对“产学研”合作进行科学的引领和支持,对“产学研”合作的成效进行评价、监督和考核,以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健康发展。
政府还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健全合作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通过立法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产学研”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政府还可以制定针对“产学研”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与开发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社会参与
我国的校企合作、产学研体制之所以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与社会的参与不积极不无关系,我国应该设立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产学研”合作中,中介机构也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一般民间中介机构会起到政府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虽然已有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这样的民间团体,但是对于如何协调与支持高职院校的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当前,应该尽快明确联席会议的任务、权限、职责、作用,以期在高职教育的“产学研”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积极促进市场调研、决策咨询、信息服务、资金支持、专利服务等机构的建设。
总之,高等职业教育通过“产学研”合作,有利于促进学校与产业界的互动,提升教育水准,进而促进产业升级。可以说学习日本的“产官学”,优化我国的“产学研”合作制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基石,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