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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越来越严峻,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公民自身通过诉讼解决环境问题的诉求越发强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并非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原告范围局限性一定程度阻碍了环境纠纷案件的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范围扩张是各国完善环境立法的大势所趋.确立公民环境主体资格对有效解决环境纠纷、弥补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领域的不足、加强环保规制具有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