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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在全国8个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从各地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情况看,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解决行政纠纷、提供行政救济等方面较原有行政复议机制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与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证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行政复议功能更好的得以发挥。
关键词:行政复议委员会;现状;模式;完善
1 行政复议委员会概述
1.1 行政复议机构内涵界定
行政复议机构是拥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的机构,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其内设办理复议的机构为复议机构。
1.2 行政复议委员会介绍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在新时期为了更好解决行政复议,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确保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公信力应运而生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世界许多国家在行政系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将解决行政纠纷的机构和人员置身于行政管理机关之外即行政复议委员会。各国和地区经验表明,行政救济途径的生命力在于纠纷解决机构的独立性。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免有包庇之嫌疑,引起行政相对人质疑行政复议机关徇私枉法。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解决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构独立性的有力措施之一。
2 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我国的现状
2.1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情况
根据相关文件显示,到2012年底,在黑龙江,内蒙,北京,山东等22个省份126个单位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社会各阶层对这次行政复议的改革都给予了很高的肯定。“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状况随着全国各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如火如荼的开展得到了很显著的改善,同时行政复议的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2.2 三种行政复议模式的形成
中国的行政复议在实践中形成三种典型的模式。(1)海门模式,设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统一受理全市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他机关不再受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做出复议决定。(2)北京模式,北京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特色是依托北京所处的地理位置,聘请专家学者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即引入非常任委员审理复议案件,确保行政复议结果的权威与公正。(3)哈尔滨模式,设立统一的复议委员会,直接对市政府负责。该委员会由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并聘任体制外的人士担任组成委员。
3 行政复议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3.1 听证制度各地规定不统一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同时由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制度。行政听证是及时准确了解复议案件,听取各方观点的重要渠道,同时对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定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各地区对听证制度规定不一致。主要表现为:对行政复议案件是否组织听证所必备条件以及具体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的时间和顺序的不同规定。
3.2 当事人参与制度的欠缺
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了更好的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实现行政复议的宗旨,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对申请人给予照顾。但从各地区反映的情况来看,排除当事人的参与和知情权是很普遍的现象。同时,对于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处理期间的其他权利如申请停止执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也是处于空白规定。
3.3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制度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普遍采用成员合议审判模式。到具体实践中,合议审理存在不同模式,有的仍然沿用首长负责模式。此外在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有的在必要情况下采取开庭审理,有的却全部延续书面审理的模式。在复议模式上没有统一的规定。
4 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完善之策
4.1 细化听证,规范程序
具体做法是要确保在复议过程中细化听证,规范程序。首先统一各地区对听证条件、顺序、工作方式的规定:用法条的形式把需要组织听证的案件类型化,采取集体讨论的制度。其次,法律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最后是规范听证的操作程序,确保各方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建议和见解。
4.2 加强当事人的参与制度
为了更好的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益,不仅要加强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同时还应对被申请人进行一定的限制。出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应把更多的权利授予复议申请人,应给予其更多的照顾。采取更能保证复议申请人参与权的方式审理案件,同时要将审理过程,审议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申请人,保证其知情权。“撤诉”和“变更复议请求”的权利是对我国行政复议从相对人角度出发,保护复议申请人的最好的诠释。
4.3 完善复议案件的审议制度
复议案件采取合议审理是目前行政复议的通例,对采取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还是复议委员会集体负责制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复议案件的时效性,应采取复议委员终身负责制,这样既可以保证审理案件的委员认真办案又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其次是改变传统以书面审理为主的方式,当申请人申请开庭审理或复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用开庭审理时,采用开庭审理。
关键词:行政复议委员会;现状;模式;完善
1 行政复议委员会概述
1.1 行政复议机构内涵界定
行政复议机构是拥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的机构,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其内设办理复议的机构为复议机构。
1.2 行政复议委员会介绍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在新时期为了更好解决行政复议,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确保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公信力应运而生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世界许多国家在行政系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将解决行政纠纷的机构和人员置身于行政管理机关之外即行政复议委员会。各国和地区经验表明,行政救济途径的生命力在于纠纷解决机构的独立性。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免有包庇之嫌疑,引起行政相对人质疑行政复议机关徇私枉法。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解决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构独立性的有力措施之一。
2 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我国的现状
2.1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情况
根据相关文件显示,到2012年底,在黑龙江,内蒙,北京,山东等22个省份126个单位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社会各阶层对这次行政复议的改革都给予了很高的肯定。“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状况随着全国各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如火如荼的开展得到了很显著的改善,同时行政复议的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2.2 三种行政复议模式的形成
中国的行政复议在实践中形成三种典型的模式。(1)海门模式,设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统一受理全市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他机关不再受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做出复议决定。(2)北京模式,北京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特色是依托北京所处的地理位置,聘请专家学者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即引入非常任委员审理复议案件,确保行政复议结果的权威与公正。(3)哈尔滨模式,设立统一的复议委员会,直接对市政府负责。该委员会由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并聘任体制外的人士担任组成委员。
3 行政复议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3.1 听证制度各地规定不统一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同时由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制度。行政听证是及时准确了解复议案件,听取各方观点的重要渠道,同时对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定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各地区对听证制度规定不一致。主要表现为:对行政复议案件是否组织听证所必备条件以及具体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的时间和顺序的不同规定。
3.2 当事人参与制度的欠缺
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了更好的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实现行政复议的宗旨,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对申请人给予照顾。但从各地区反映的情况来看,排除当事人的参与和知情权是很普遍的现象。同时,对于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处理期间的其他权利如申请停止执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也是处于空白规定。
3.3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制度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普遍采用成员合议审判模式。到具体实践中,合议审理存在不同模式,有的仍然沿用首长负责模式。此外在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有的在必要情况下采取开庭审理,有的却全部延续书面审理的模式。在复议模式上没有统一的规定。
4 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完善之策
4.1 细化听证,规范程序
具体做法是要确保在复议过程中细化听证,规范程序。首先统一各地区对听证条件、顺序、工作方式的规定:用法条的形式把需要组织听证的案件类型化,采取集体讨论的制度。其次,法律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最后是规范听证的操作程序,确保各方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建议和见解。
4.2 加强当事人的参与制度
为了更好的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益,不仅要加强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同时还应对被申请人进行一定的限制。出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应把更多的权利授予复议申请人,应给予其更多的照顾。采取更能保证复议申请人参与权的方式审理案件,同时要将审理过程,审议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申请人,保证其知情权。“撤诉”和“变更复议请求”的权利是对我国行政复议从相对人角度出发,保护复议申请人的最好的诠释。
4.3 完善复议案件的审议制度
复议案件采取合议审理是目前行政复议的通例,对采取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还是复议委员会集体负责制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复议案件的时效性,应采取复议委员终身负责制,这样既可以保证审理案件的委员认真办案又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其次是改变传统以书面审理为主的方式,当申请人申请开庭审理或复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用开庭审理时,采用开庭审理。